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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8-21 09:09 编辑
我们对合作社运动的总体评价如下所示:作为合作社在亚洲实践的一部分,菲律宾合作社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和扶持而发展起来。其结果是,与许多亚洲国家一样,菲律宾合作社的实践是失败的。菲律宾合作社的发展证实了这样一个结论:合作社要想成功发展,需要其成员有效组织起来。换句话说,作为具有活力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功发展离不开社员的支持和其自身的努力[1]。本文的观点是:政府的长久支持是合作社成功的基本要素。本文认为,菲律宾过去所出现合作社发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对合作社支持的减弱,二是合作社的互助理念没有在合作社运动过程中得以发展。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二部分探讨了导致合作社发展失败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市场地位中群体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第四部分着重关注了合作的稳定性;第五部分对集体/公共物品的本质进行了探讨;第六部分依据群体“副产品”理论强调了非集体物品的重要性;最后,第七部分对菲律宾合作社运动进行总结,得出相关启示。菲律宾合作社的发展充满了失败的案例。其中,1915年实施的农村金融合作社试验计划就是一个失败的案例。从1915年颁布的农村金融信贷法令开始,到1926年,菲律宾农村金融信贷合作社的数量达到峰值,即544家;但这544家农村金融合作社,到1935年只存在百分之十[2]。销售型合作社与之相类似,1927年合作社法律出台后,销售型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到1939年,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只有百分之二十还在起作用[3]。1952年,战后菲律宾颁布第821条法令实施对合作社成员提供金融贷款业务,颁布第2023条法令也造成了菲律宾合作社发展的失败。1967-1970年菲律宾登记注册和运行的合作社情况如表1所示:表1 登记注册和运行的各类合作社:1967-1970年
| 信用合作社 | | | |
| 注册数 | | | | | | | | | | | | 1967 | 1683 | 1302 | 77% | 1884 | 283 | 15% | 76 | 46 | 61% | 73 | 23 | 32% | 1968 | 1931 | 1192 | 62% | 1916 | 213 | 11% | 79 | 24 | 30% | 81 | 15 | 19% | 1969 | 2183 | 1454 | 67% | 1957 | 241 | 12% | 85 | 25 | 29% | 90 | 26 | 26% | | | | | | | | | | | | | |
Source of Basic Data:Annual Reports of Cooperative Administration Office
从菲律宾合作社管理局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1967-1970年间菲律宾注册登记的合作社中只有36%-45%仍在运行,且以信用合作社为主。 依据经济发展基金会发布的报告,1972年6月,726个农业类合作社和5568个非农业类合作社中分别只有45%和54%仍在运行。为此,许多学者将菲律宾合作社运动的失败归因于多种原因。其中Onagan等将菲律宾合作社运动的失败归结为以下14个因素[5]:(1)不胜任的管理;(2)缺乏对合作社原则、实践、目标的准确理解;(3)对合作社成员信贷的不合理,进而导致成员的借款用途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狂欢和奢侈品消费;(4)存在缺陷的证券;(5)政治干预尤其是对过期账款的收集;(6)缺乏对管理者的补偿制度;(7)缺乏对合作社的充分监管;(8)缺乏对合作社成员使用资金的道德风险及应承担责任制度;(9)缺乏对合作社负责人肆无忌惮地利用权利牟利的惩罚措施;(10)个人主义与集体合作之间存在矛盾;(11)合作社对保护自身资产的能力不足;(12)合作社与供应商和批发商之间缺乏紧密联系;(13)政府对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过程没有有效的制度设计;(14)合作社销售渠道不足。 EDF的研究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七方面原因:(1)缺乏大量忠诚会员的支持;(2)缺乏经济合理性;(3)资本匮乏;(4)经营管理不善;(5)社生产量和销售量不充足;(6)政治干预合作社;(7)业务发展与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 其他学者对菲律宾合作社运动失败原因的总结分析与上述基本相似。有个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合作社容易建立而难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呢? 从历史的视角对菲律宾合作社的发展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之所以菲律宾合作社大量出现,是因为菲律宾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因此,农民合作社协会组织的成立能够确保合作社会员获得自由信贷。为了实现抗日运动,菲律宾政府把发展农民合作社协会组织作为经济武器,因此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协会组织重新指名了方向,导致许多合作社活动日益减少。与之相类似的是,在菲律宾实现解放后,政府对合作社发放救济物资导致消费型合作社数量不断上升。正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当政府不再发放救济物质时,这些合作社也就暂停自身业务。 在美国,由政府创办的农场局是美国最大的农场组织。农民能够充分利用农场局提供的信息与技术进行畜牧业生产。美国合作社运动中的会员数量随着政府支出的增多而增多,但也会随着政府对农场局提供补助的减少而减少。之后发展原因可以归结为其他保持会员方式,例如保险等[8]。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某些积极的诱因(比如政府支持)是合作社成立的基础,这些积极诱因的持续性提供是合作社得以长期维持的重要前提。但是,这与合作社的互助理念相违背。合作社的互助理念是以自助和自力更生为基础,强调合作社成员的个体主动精神和责任性,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也就是说,合作社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实现合作社内部每个成员的利益。为此就需要考虑为什么个体会联系在一块,共同脱离个体理性和自利行为。在合作社发展的大背景下,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需要遵循这样的假设:当群体利益得到满足时,个体利益也能得到满足。 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群体出于实现个人利益进而实现群体利益已被社会学家在群体行为的研究中所认同,这也是许多研究一个暗含假定。传统群体理论声称群体是无处不在的,合作社也是大量存在的。因为人具有群居性,有形成和组成团体的倾向。群体存在的广泛根源在于人生存本能以及人适应社会进化的能力。 对传统群体理论的批评主要是传统群体理论中没有将小群体和大群体、非正式群体和正式群体进行有效区分。奥尔森教授,作为一个对悖论的支持者,认为理性、自利的个体并不会为实现群体共同利益而努力。换句话说,即使群体内部所有的人都去为实现群体目标而努力,在大群体中的个体并不会努力实现共同目标。群体目标的追逐并不与“当群体利益得到服务时,个体利益也能得到服务”的假设相一致。 下一部分是对经济组织中个体与群体利益之间冲突进行阐述。 经济学理论的假定是人是利己主义。对行为假定的描述对于我们讨论个体与群体利益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亚当斯密的著作《国富论》将人的自利行为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的激励因素,是第一部详细完整介绍经济行为的著作。利己主义意味着人都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这也促使个体生产产品用于满足社会需求。斯密指出,在不需要竞争的情况下,每一个经济个体的行为都会根据“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进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最大数量的商品供给和最多的社会福利和国民财富。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主义根据英国自由主义的传统,认为群体利益是相对重要的。与大陆经济学家有所不同,英国经济学家一般并不关注这一状态的合适角色。因此,有关集体决定行动的本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研究仍然是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前沿。 让我们现在转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上来,通过类比的方法刻画大组织中个体和竞争市场上的厂商行为。 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厂商具有许多方面的需要,最主要的需要是其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格。完全竞争市场下厂商是价格接受者,因此不可能独自享受更高的价格,最终的结果是厂商生产的边际成本等同于市场价格。我们假定如果厂商通过抬高产品市场价格的方式实现共同利益,那么每个厂商都会选择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自然会影响到其他厂商的利益。这样,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追求共同利益的行为产生矛盾,导致整个行业的利润低于原先情况。 假定,完全竞争市场存在不均衡的状况,意味着厂商面临的价格超过边际成本,因此厂商会对生产进行调整。假定厂商所处的行业是开放的,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作为价格接受者的厂商将会对生产进行调整,如图1所示。P0是不均衡状态下的价格,Q0是与之对应的产量。价格为P0时,厂商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厂商会获得超额利润(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值)。由于每个厂商都自利的,意味着每个厂商均会生产出q0,实现超额利润。但是随着整个行业产量的不断增加,根据供求关系产品市场价格将会降低,同时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意味着整个行业的总收益将会降低,这样每个厂商会调整自身的产量,达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生产更多的产量意味着将会花费更多的成本。由于每个厂商在整个行业中太过于渺小,自身生产的产品对整个市场上产品价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独自限制产量进而实现对价格的垄断是非理性的,因为这只会使得厂商获得价格效应中的很小一部分。上述分析说明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追求群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背道而驰。 接下来,我们利用种植农户的决策案例作进一步分析。假定在农户层面上,农业是完全竞争行业,为什么农户总是希望大丰收以及农场免于损坏?这个解释是如果一个农民的祈求得到实现,意味着这个农民能够以更高的价格销售更多的产品,因此获得更高的收入。获得更多的收入意味着其他人收入的降低,因此个体自利行为与群体利益再次出现矛盾,也就是说每个农户都希望能够获得大丰收,那么市场价格就会降低。此外,大多数的农产品是缺乏弹性的,农产品价格降低导致整个行业的收益降低。每个农户都会对未来的产量有所预期,尽可能在种植期间更好地耕作实现产量的增加。农民都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他们所采取的行为与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相违背。美国农户的经验表明,农户会通过选举的方式迫使政府采取措施减少产量。 最后,让我们考虑另外一个例子:完全竞争性行业下通过广告的方式提高整个行业产品需求进而实现群体利益。群体利益下厂商通过广告的形式增加行业产品的需求,然而这并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下的最优行为。这是因为,对于个体厂商来说,担负全部广告费用会对行业的其他成员带来好处,这样并不合理。一方面如果广告的实施是许多成员共同合作的结果,为什么一个人可以在得到好处的时候而不必分担成本,自愿支持这一举措呢?在这里,将会探讨另外一个涉及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例子:一个让人备受争议的问题是合作社最初是如何出现的?本文将在下一部分探讨合作社在市场地位中的稳定性。在此,让我们先关注这些行为在大组织中的应用。 在大的自发性组织和竞争性市场中,人的行为是相似的。以支付会费的为例,在大的组织中,损失一个人的会费并没有明显地增加其他缴费成员的负担,这就像在竞争性产业中,一个公司的产量增加对另一个公司的影响。因此,一个大型组织中的成员不会相信自己不履行职责会给组织带来瓦解的风险。 再举一个例子,工人联合会通过强有力的成员支持来增强自己的实力,但是在工人联合会的活动中如果有人参与较少,表现出极其缺乏兴趣,那就会被详尽地记录下了[14]。不过事实上这个现象能由这样一个事实来解释,那就是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激励促使他们积极地参与工人联合会。因为不管成员是否参与会议,他们都可以从工人联合会中获得好处。 另一个例子是税收。为什么选民都很乐意把选票投给采取高税收提供资金进而为群众服务的政府,但是却会尽可能的少交税呢?同样的道理,因为没有任何激励去鼓励他们去贡献出自己所有的钱财去交税,因为人们都会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获益,不管他们交税多少。 总的来说,尽管全体成员在获得集体好处的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但是在支付成本上他们却没有共同利益。每一位成员都会做出让其他成员支付利益成本的姿态。我们会在后面详尽给出公共财产的性质。 通过合作提高市场地位的动机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利润可以通过合并或形成一个卡特尔的方式所实现。图2考虑了竞争性行业下n个厂商的均衡情况。 行业的需求和供给曲线的均衡点为P*和OQ*。一个代表性厂商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生产产量获得零利润。考虑这样一种情况,OQ*等同于n个代表性厂商生产的产量之和。假定,存在着这样的一个卡特尔,每个厂商的配额是总产量的1/n,每个厂商都面临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利润最大化的情形是P=P1,产量为oq,小于最优产量oq*。 合并也会产生与形成卡特尔相同的结果[15]。整个行业只有一个厂商,因此我们可以推出边际收益的曲线。垄断情况下的价格为P1和OQ,能够获得垄断利润。 之前所讲述的情形可以得出,如果一个厂商想获得超额利润,那就需要合作,限制行业产量。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仍然会出现许多问题进而阻碍群体达成协议,危及稳定性。Stigler指出阻碍群体达成协议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1)顽固的厂商;(2)不同的成本;(3)投资竞争;(4)闯入者。 顽固的厂商指的是不愿意达成协议进行合作的搭便车或者是骗子。在这种情况下,厂商能够在给定的价格尽可能多卖产品,进而获得比卡特尔厂商更多的利润。每个厂商都有这样一个动机:即不达成协议获得更多的利润,选择不形成卡特尔或者是并不遵循所限定的配额。 如果厂商之间存在不同的成本,那么限定配额下每个厂商并不能获得最大的卡特尔利润。也就是说对于不同厂商而言,其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个体的行为并不能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 获得更多的配额意味着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厂商会出现这样的动机:尽可能的扭曲成本获得更多的配额。厂商之间的竞争性投资也是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获得更多的配额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收益,每个厂商都会尽可能去证实自身的能力去获得更多的配额。 新厂商的进入也会危害卡特尔的稳定性。与顽固性厂商所类似,除非新进入的厂商自身实力强大,并不会选择加入卡特尔。新厂商的进入会降低整个行业的收益,会对加入卡特尔的厂商产生威胁,对卡特尔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可以得出,形成一个卡特尔需要考虑到成本,越是较大的厂商,越不愿意形成卡特尔。与n个厂商达成协议的谈判,增加了厂商的数量即意味着减少每个厂商所获得利润。卡特尔在小的组织之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小的组织便于面对面交流和遵守规则,社会联结也较为紧密。从历史角度看,像卡特尔这样组织的形成既不是政府直接帮助也不是通过政府援助的延伸。此外,卡特尔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行业新进入者的限制。 由国家为大众福利提供的服务称之为政府的基本服务。这些能由大众受益的服务称之为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 公共财产具有特有的性质,这就将其与私人财产分离开来。公共财产的一个特性是非排他性,即公共财产能为不同的人同时提供,而私有财产则是排他的,人们可以独享收益。公共财产另一个特质是不可分割性,相同单位的公共财产对不同的消费者来说是平等的。相反,私有财产的消费数量存在着个体差异。 另一个公共财产的特性是它在消费量供给上的联合性,这是由于公共财产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导致的。因此,一个单位的生产和供给会同时为群体成员提供相同的数量的消费产品。换句话来说,一个人的单位消费量不会减少或消除其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关于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在特性上的不同,最好的描述方式就是进入角色不同。对于私人财产,人们想禁止其他人进入以最小化与他人分享的利益;而对于公共财产,人们则是渴望他人进入,因为可以更多的人共担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由于公共财产在供给和消费量上不固定,所以群体越大越好。 由于以上提出的公共财产特性,我们知道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而不是自愿捐赠的方式提供服务。一些公共财产的经典例子就是国家防卫设备、灯塔、警察和救火设备。 我们仍应该认识到公共财产的利益归属对于整个社会中群体与整个社会是不必要区分的。换句话说,生产者会在较高的农产品价格下受益,而消费者则会在较低的产品价格下获益。一个商品对群体是共有的,意味着没有人可以独享这个财产带来的收益。因此,特定财产的公有性需要根据特定的群体来定义。这样来看,当共同目标实现的时候,我们需要承认公共财产是由群体提供的。这是由于一个组织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公有财产。 但是,与之对应的一个新问题产生了,尽管国家可以在财产的提供上采取强制手段,但为了潜在成员的加入或者为了现有成员保持积极性,大量的自发组织仍会借助政府的帮助或者借助于其他特殊的激励。 前面几个小节讨论的问题可以如下陈述: 如果群体成员理性地选择最大化自己的福利,他们不会去促进群体目标的实现,除非有强制力强迫他们这么做,或者是群体的剩余分配利益能够负担个体成本。这种大的合作群体既不会在强制力的驱使下也不会在剩余分配利益的刺激下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这个论点在全体成员在集体财产达成一致时也适用于。 因此,大的合作组织会有走向失败甚至联合失败的趋势,除非它可以主动提供联合或者具备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联合销售的政策。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以群体的能力去购买一间会议投票厅,就变成了一个不论群体如何运用都可以的“副产品”,除了储存一些用来保持成员关系稳固的公有财产。 让我们用柯氏模式的农民合作社来解释这个概念。在第二部分,我们提到了美国农场局运动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并且随着政府农业支出数量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当农场局的成员关系走向衰退的时候,伊利诺伊州农场局的成员关系却变好了,原因在于柯氏合作社的组织性改革。 柯氏合作社由唐纳德.L.柯克帕特里克设计,同时也是伊利诺伊州农业协会(IAA)指定的普遍性决策。柯氏合作社模式与传统的罗克代尔模式完全不同,最基础的特征是组织内所有与商业相关的方面都由合法分割的群体来控制。群体的主要关注点是政治以及游说投票。因此所有的在合作社市场上由伊利诺伊州农场局提供和保证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所有权都归伊利诺伊州农业协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关于“副产品”发挥政治性作用的案例。 柯氏合作社模式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非公共利益的建立与公共财产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非IAA成员不能为其购买农场局的工伤意外险。非成员可以与合作社进行商业交易与农产品供应,但是非社员没有股份赞助的资格。在这个具体模式下,小组织成员数量的增长应该紧随体制内商业组织数量的扩张。这就是美国农场联合会的案例。 总的来说,从美国农场合作社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提供特殊激励的需求申请,首先要经过政府(成员关系在农场局或没有技术援助),其次才是关于非集体利益的合法合同。 另一种方法的一个例子,即强制大合作组织的成员去扩大他们的共同利益,是强制性的工人联合组织。没有行会的封闭处罚政策,工人运动在美国就不能存在。 菲律宾政府全力加强合作化运动。因此,第6-A号总统令规定,在教育系统的各个层次上开展对合作社的研究学习。第27号总统令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中受益的农民必须加入合作社。地方政府和社区发展部(DLGCD)属下合作社发展局也在重组计划中建立起来。另外,由菲律宾国家经济和发展局(NEDA)制定的四年发展规划也包含了合作社发展作出的贡献。此外第175号总统令认可了合作社可以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由农民合作社协会联盟(Katipunan)构成的Kilusang Bayan为国家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菲律宾合作化运动涵盖了哪些具体的活动?除了农民合作社之外,其他产业的活动也相继开展开来。在市场方面,区域销售合作社建立起来,金融方面,消费者农业银行成立并逐步发展。最后,为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保险需求,菲律宾合作社保险体系也建立起来[23]。 为了确保这些活动的开展,农民合作社建立了三种基金:普通基金、Barrio担保基金和Barrio储蓄基金。普通基金由非农民合作社成员的社员费(每月5披索)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基金被存起来用作合作社日常运作的花费。Barrio担保基金被用来支付合作社农民成员的寿险,也被用来当作成员的土地和还款担保,这项基金由农民每季度每公顷上交一卡文(菲律宾质量单位)来保证。合作社成员生产贷款中5%的金额构成了Barrio储蓄基金。到1975年7月,合作社基金的估值达到了三千五百万披索。 将菲律宾合作社发展与我们之前的讨论联系起来,可以发现:(1)政府干预不仅存在强制农民参与合作社的情况,也存在菲律宾合作社发展局对合作化运动支持的情况。(2)合作化运动提供了一些非集体的东西,比如寿险和公共服务等。 总的来说,菲律宾的合作化运动可以说是有足够的政府支持和其他的正向刺激来使其走上了成功的道路。然而,其他手段必须通过制度方式以保证其增长。 从长期来看,我们知道政府不太可能会扩大其干预手段。如果这样做,非集体的产品数量会增加来保证合作化运动的增长。与一个多元化、以增长为导向的公司管理者相类似,合作社的管理者扮演一个关键的角色,其作用是通过多样化的非集体产品来使成员分担集体产品的供应,维持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教育可能是非集体产品之一,同时,教育也是一种宣扬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社会价值观的有效方法。 政府必须采取保障措施来限制组成合作社联盟的个体合作社规模,甚至是限制合作社联盟的规模。政府可以通过非经济刺激手段实现,例如特权,尊重,友情(这些都是导致集体凝聚在一起的非集体东西)。小组织而非大组织更有可能将集体产品提供给社员,这不仅是因为这些社会的法令,也是因为小组织中的一个成员更易于发现自己从集体产品的个人所得超出个人付出,这样成员就会承担分配给他的全部任务。在Kilusang Bayan的保护下,合作社中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小组织保证社员在合作化运动中获得利益。(来源:孔见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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