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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报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有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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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15: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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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工作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有关工作部署,请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择优报送本辖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初验和第一、二、十批示范场(有关名单参见农办渔〔2015〕96号文件)复查有关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示范场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按我部有关要求组织好示范场验收工作组,根据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见附件1)做到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复查),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把好审核关,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原则上稻渔综合种养类每省不超过3个。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家级水产健康示范场数据库,与市场监管、公安、征信等部门机构开展信息联动,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我局将适时对部分申请创建主体进行抽查。
  为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我局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发了“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下一步拟通过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具体应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示范县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按《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标准(见附件2)组织好已符合标准的示范县省级初验和第一批示范县初步复查工作,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验收或复查申请。
  二、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示范场评分表(每场一份,加盖公章)、示范场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报我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评价与示范处。
  联系方式:
  电话:010–59192918(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5143(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01室
  邮编:100125
  邮箱:sfc200909 @163.com
  附件:1.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2020年版)
            2.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标准及评分表(2020年版)
            3.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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