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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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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6: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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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
  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修法以来,全国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7/10万和1.8/10万以下,传染病防控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传染病防治条件和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但传染病防治法还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指明了方向。
  有感于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我就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六点:一是该法第三条关于传染病分类的规定不够科学合理,没有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修改完善。二是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中间环节过多,容易贻误战机。三是信息发布主体职权不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疫情信息公布的主体规定不一致,给疫情初期防控带来诸多困扰。四是对各行政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定不清晰,影响了疫情防控的组织动员能力发挥,并容易导致各种矛盾。五是法律责任规定不细化,部分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的问题。六是该法仍以治疗投入为主,尚未把预防放在应有的位置,使防疫部门防疫能力不足。
  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修法时要充分体现传染病防控的三个基本原则,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让公众知晓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采取隔离、封闭、防人群聚集措施的科学意义和目的。
  第二,建立健全有关疫情信息采集、传递、公布制度的详细规定。信息采集包括病原体科研信息、临床接诊治疗信息、动物疫情信息、公民个人报告纰漏的有关疫情信息;信息传递包括直接传递和逐级层递两种机制;信息公开包括国际公开和国内公开。
  第三,建立疫情期间社会组织动员的有关规定。应设专章详细规定疫情期间的各级政府职责、人力物力财力的组织调配制度及机制、社会动员及资源配置的方式等。
  第四,建立未知重大新发传染病救治程序的规定。制定感染早期、中期、晚期的不同治疗原则,规定应采取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及中西医结合并用的治疗方法。
  第五,建立未知重大新发传染病关键科学问题及疫苗、新药、特药的研发制度规定。对未知重大新发传染病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的破解是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石,包括病原体的基因结构和表征结构特征、传播方式、病原体自然环境的活性变化规律、及时尸体解剖揭示病原体致病机制、特效药物筛选和研发、疫苗研发及临床实验等。对这些问题和项目的研究应集中力量,明确研究团队、研究支持、研究方向。
  第六,要加大疫情防控的保障措施,制定奖励与惩罚制度的可行性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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