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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为了“第二次飞跃”,“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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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0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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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主任)

  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农村,改善民生就要让农民“联合起来”:通过横向联合实现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通过纵向联合使农民能参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在购买、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分享更多的农业附加价值。如此,方能实现第二次飞跃,使民生目标得到持续、有效地实现。
  对于横向联合,人们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分散的小农经营与日趋扩大的市场之间,矛盾越来越凸显,解决之道就是不断提升组织化程度。江苏省在这方面取得了喜人的进展,不仅纷纷组建了农民的专业合作社,还使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社,并建立了省域的“苏合”——江苏省农民合作社联合直销组织,极大减少了成本,增加了农民收益。江苏省的做法,代表了农民横向联合的方向,并达到了目前阶段的最高水平,值得全国其他地方借鉴。
  对于纵向联合,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被看成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两个重要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还更为重要和突出。
  从理论上看,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改善民生、增加农民收入的成效方面,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可以减少“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利益纠纷;可以实现和保护农民收益;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壮大,使弱势农业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更好的发展。这些恰恰是“公司+农户”的模式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的。
  经济生活中的利益连接机制主要是契约,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各种契约都只能是不完全契约和不能使双方满意的非均衡契约。这样的契约难免导致一方占优的结果,利益纠纷在所难免。“公司+农户”就建立在这样的契约基础上。公司因为具有信息、资本优势和有利的谈判地位,很容易获得占优的利得格局。弱势的农户要想改变这样的格局,只有选择违约,但违约又会连带失去加入产业化经营的好处,因此他们的违约大多属于无奈之举。反观公司,违约只会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市场价格上涨时,因此其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更大。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农户将农产品委托给公司加工销售,但却不能参与公司的决策,既不能像市场治理一样选择下次不再参与交易,也不能像公司治理那样在公司内部“用手投票”,因为这二者都会连带失去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好处。
  而“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则不同,合作社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利益的不一致程度得以大大减小;合作社成立之时,已经通过社会资本等手段,使信息不对称、不完备状况得到了大大缓解;合作社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这一本质属性,其“一人一票”、利润返还等原则,也保证了农民增收目标实现的可靠性。“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自己的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仅是增收的根本途径,也是“三农”发展的必由之路。
  江苏省在纵向联合方面,从上述报道看,也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人们已经看到了“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其中存在的利益纠纷;看到了合作社加入产业化链条带来的好处,即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建立,在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同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验一起,验证了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美中不足的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还基本上属于“公司+农户”模式的改良版,还不能够完全摆脱公司掌控带来的不足,包括利益纠纷、农民增收以及对弱势农业的保护等方面。
  “苏合”的农产品直销,已经在上述各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绩效,形成了“抱团进城”等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可以说,合作社自身将服务拓展到购买、生产、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形成完整的“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也一定是倚马可待的事。通过“联合起来”,江苏农业的“第二次飞跃”还将更加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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