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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合作社”清理注销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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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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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斌、冯开文、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

  截至2018年9月底,我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210万家、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拉开了清理“空壳合作社”的序幕。开展“空壳合作社”清理注销,无疑有利于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但是,对于该项工作的推进,笔者也有些许担忧。一是可能造成一定“误伤”。如果地方在操作过程中标准把握不当,操作方式简单,可能导致政策红利转化成强制性政策工具的滥用,导致与地方领导发展意愿不一致的合作社,成为“躺枪者”;还会“误伤”部分还在发挥一定作用的“草根”合作社,进而伤害社员切身利益及其积极性。二是“套取”财政项目扶持资金的“空壳合作社”可能成为“漏网之鱼”。那些“成功套取”政府财政项目扶持资金或政府鼓励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往往“证照齐全”“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很有可能成为清理注销的“漏网之鱼”。三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尚处“幼苗”阶段,还应给予更多呵护。纵观世界各国合作社,百余年、数百年的比比皆是;体系完整、实力强劲的也很常见;集土地合作、信用合作、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医疗救济养老等功能于一身的也不少。针对中国的合作社“幼苗”,还应从长远考虑,更多进行呵护,突出加强引导扶持。
  针对以上担忧,笔者认为,需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先精准试点再铺开推进。“规范提升”“清理注销”应该是先行“试点”,先划出尽量小块的“试验田”,探索做到精准识别真正的“空壳合作社”,既避免“漏网”,又避免“误伤”,呵护好农民积极性、创造性。要注意进度,边摸索边推进。
  二是完善法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法治不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是“空壳合作社”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可借鉴德国130年来持续健全法律和强化审计监督的经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基础上进一步契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完善强制审计监督机制,坚持依法办事;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属性,保护各类成员积极性,引导合作社创新服务方式增强对小农户的带动能力;在财政项目和资金安排方面,弘扬正确政绩观,防止政府以监管财政资金名义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倒查机制,有效规避官员寻租行为。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笔者对德国农民合作社实地考察发现:德国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基层合作社、区域合作社协会和全国合作社联盟三层网状完善架构体系;合作社功能涵盖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出现了专业团队运营、分配形式多样、公司化趋利等与最初“合作”原则不很吻合的新特点。政府创造宽松环境,给予新成立合作社5年内创业资助、7年内投资资助和税收优惠,变相允许合作社“空壳”运营一段时间。我国合作社与之相比差距明显,应该继续加大扶持合作社发展。在此过程中,适当允许合作社在一定时期进行“空壳”探索,以财政补助等方式引导促进合作社逐步规范发展,通过市场使合作社优胜劣汰。
  四是重视合作社能力建设与功能激活。转变过去那种拼命发展数量的阶段性做法,注重合作社质量提升与规范运行,对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先不要急于清除出列,而是因社施策,对于自身发展能力有欠缺的想方设法提升其能力,对于具有能力而功能不健全的想方设法激发和帮助其发挥应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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