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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主任)
——民生视角下的思考
无疑,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是自我强大还是依赖别人的保护,优劣立判。“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自己的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仅是增收的根本途径,也是“三农”发展的必由之路。
民生是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关注的主题。农村民生问题,既是农业经济的增长,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的改善,更是农村居民可以不断分享增长成果的持续繁荣。毫无疑问,民生的主体是“民”,既要民得以聊生,还要乐活其中,使农民无论在哪都能体会到“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
农业产业化的两个主体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经济增长和“三农”发展的重要途径。自从1991年山东聊城率先实施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它的典型特征是将农业从单纯的生产环节(产中环节),向前延伸到生产资料购买等环节,向后伸展到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过程,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紧密衔接的产业链条。这样增加了附加价值,降低了单个生产者的生产成本、组织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使他们得以在更长的产业链中分割和增加收益。
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有早期的为人们熟知的“公司+农户”模式,有后来逐渐形成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市场+农户”、“公司+市场+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以及近来备受关注的“合作社+农户”模式,另外还有比这些更复杂更长的联接模式。但是除了“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外,其他模式在农业经济学者的眼中,基本上都可以看成是“公司+农户”模式的翻版和增强版,因为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都是公司或者龙头企业。基地、市场甚至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在公司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服务于公司减少联接农户的交易成本目标的,甚至受控于公司。“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有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参加进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农户”模式的不足,但如果合作社没能强大到与公司分庭抗礼的程度,也就不能改变公司主导的格局,就还应该归类为“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概括为“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两种基本模式。
农业产业化拥有两个主体,主导“公司+农户”模式的公司和主导“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合作社。从上面关于模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从“公司+农户”的基本模式走向“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两种基本模式并驾齐驱,就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演进的基本线索。
两种模式、两个主体,也是世界农业经济发展中呈现出的基本格局。
美国的农场主平均种植规模200—250公顷,除了有一大批涉农公司提供各种系列化、专业化的服务外,这些规模超大的农场主还要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各环节、高度专业化的无微不至的服务。美国杏农合作社的深加工环节就多达数千个。合作社在主导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垄断经营。1922年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台德法》,规定合作社只要实行一人一票,服务成员,股息不超过8%,就可以得到各种财政和税收的优惠,并且可以获得《反托拉斯法》的例外豁免,依法进行垄断经营。受其影响,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不仅形成了在农产品上的市场份额优势,而且在非农产品市场上的份额也达到了令人吃惊的高度。最近,农场主合作社控制的电力和电话市场份额分别高达44%和41%。农场主合作社还形成了与总统和国会对话的“绿色通道”,可以随时与最高决策者就农业政策等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涉。
邻国日本的合作社——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表现得更为强势。自1947年依法组建后,农协一直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方位、全过程、手把手的服务者,农协“组合员”要做的只是通过劳动生产出产品,至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有农协“指导员”亲临现场决定。最近农协虽然在进行机构精简、专业化和市场化等方面的改革,但服务农户的质量并没有下降,反倒更体现出适应市场的积极灵活态势。农协不仅通过自身的销售网络将“组合员”的农产品直销给消费者,极大地节省了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充分显现了其他农产品经营者不可能有的直销优势;还在基层农协的销售网点提供各种农产品的直销专柜,让“组合员”摆放自己的农产品,从价格、质量、品种等方面开展销售实战,培养他们的商业化经营能力。农协还形成了对其他涉农企业的排挤态势,不仅保障自己对农产品加工销售的绝对垄断,还使其他涉农企业很难进入农业。因为日本的法律规定,农用地不能租、售给非农经营者,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不仅是涉农企业,就连公权力也难撼动分毫。有时候国家公路不得不沿着山形非常崎岖,甚至惊险蜿蜒的地方修建,因为山坡、农田属于私有。日本政府保护农民和农业的政策,可谓是不遗余力。政府还给农业经营者高额的补贴,使他们的收入高于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农协主导的农业产业化成了主要模式。
西班牙的合作社——蒙德拉贡,是该国第五大企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想见。
合作社要实现自我强大
与国际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格局相比较,我国的差距明显。国外一直有两个主体、两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甚至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更强势,在为农户实现农产品附加价值、增加和保护农户利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优势。而我国的“合作社+农户”模式最近才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研究发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主要局限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好、合作社创建较久的地区;服务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销售,农产品加工方面涉足较少,尤其少见深加工;“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对于农户受益者增加的贡献还不能让人满意。这些说明,“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较弱的后来者。
需要强调的是,要给这个新主体足够的重视,并强力推动它的发展。理由是:“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可以减少“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利益纠纷,可以实现和保护农民收益,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壮大,使弱势农业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更好的发展。
“公司+农户”模式建立在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基础上。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公司因为具有信息和资本优势,拥有绝对优势的谈判地位,也很容易获得占优的利益格局。弱势的农户要想改变这样的格局,只有选择违约,但违约又会连带失去加入产业化经营的好处,因此他们的违约大多属于无奈之举。反观公司则不同,违约只会在少数情况下受到制约,比如市场价格上涨时。所以其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更大,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违约率、违约事件的严重程度都大于其他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次之,“合作社+农户”模式最小。至今为止,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公司+农户”模式的不公平性,尤其是这种格局不断延续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公司+农户”模式既不属于单次交易、短期契约的市场治理,也不属于多次重复交易形成长期契约的公司治理,而属于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治理。农户将自己的农产品委托给公司加工销售,但却不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在公司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时却毫无办法,既不能像市场治理一样选择下次回避不再参与交易,也不能像公司治理那样在公司内部“用手投票”、“用脚投票”和下次回避,而是连带失去了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好处。“公司+农户”模式的治理机制,是不利于农户的,并且持续下去可能会对农户造成持久的利益侵害。
而“合作社+农户”模式则不同,合作社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利益的不一致程度得以大大降低。合作社成立之时,已经通过社会资本(包括地缘、亲缘、产业缘等)等手段,使信息不对称、不完备状况得到了大大缓解;合作社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这一本质属性,及其“一人一票”、利润返还等原则,保证了农民增收目标实现的可靠性。
“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发展壮大对农业的保护效应也开始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无疑,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是自我强大还是依赖别人的保护,优劣立判。“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仅是增收的根本途径,也是“三农”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不仅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都看成了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主体,而且更突出强调了合作社的重要地位,有力地支持了本文的观点。
亟需政策扶持和引导
本文主张以合作社为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但如前所述,“合作社+农户”模式还存在不少不尽人意之处。要使合作社成为名副其实的农业产业化主体,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用法律政策构筑保护农业的屏障。这方面包括尽快制定合作社垄断经营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尽快固化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资金等流出农村的政策、法律堤坝,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尤其是对合作社的补贴。
第二,做大做强合作社。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的购买、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产业化经营,使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发展不断走向成功;通过培育合作社企业家、管理者,积极示范推广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规范合作社制度,使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化和实力化;通过发展合作社的信用合作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构建包括土地、资金等要素齐全的综合性合作社,使合作社能够全面发展,从而尽快胜任农业一体化主体的使命。
第三,形成“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从盈利到示范再到退出农业的政策和机制,使农村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总之,民生的宗旨是要民得以聊生,并乐活其中。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应该掌控在农民自己的组织手中,也只有通过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及其“合作社+农户”模式,才能充分实现改善民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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