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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营商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的释放。当前,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亟须以更大力度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充分迸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强、动力更足,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孕育机遇、提供保障。
全面保护产权增强信心。产权内容完备、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是市场主体持续参与竞争、积极创新创造的重要基础。民法典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民法典的通过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让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财产权益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权能更加细化优化。同时,物权请求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权利救济方式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产权激励更加有效。市场主体的各类财产权益得到法律更为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创新创造的内在动能更加强劲。
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公平。公平是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的基本条件。公平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近年来,各种市场准入壁垒逐渐破除,通信、能源等重点行业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在法治建设上强调促进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特别是随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对企业的不合理限制日益减少,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日益成熟,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信心更为坚定。
开放市场体系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各类生产要素都尽可能进入市场、充分流动,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当前,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在加快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更加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已经确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在制度上成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采矿权流转以及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日益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逐步加强。为回应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写入民法典,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限进一步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大大提升,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拓宽了渠道。各类生产要素更为全面、深入地实现市场化配置,为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提升服务水平优化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如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等得到明显改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精简,各类审批、登记、备案时限大大压缩。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促进了投资和交易便利化,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市场主体更加安心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市场监管体制得以理顺,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放管服”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应进一步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更好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持续释放市场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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