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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的模式设计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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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5: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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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的模式设计及风险管理研究——以“虾稻共作”为例


作者简介:宋洪远,研究员,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何可,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引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低碳农业发展,种植业作为农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促进其低碳转型也已迫在眉睫(何可,2019)。种植业中水稻生产所引起的碳排放量不容忽视,推动稻谷低碳发展是种植业低碳发展的重中之重(Carlson et al.,2016 ;陈柱康等,2019)。同时,稻谷种植也面临着和其他粮食种植同样的困境,比较收益较低,这也是威胁粮食安全的因素之一(王钢、钱龙,2019)。
      作为低碳农业的典型模式,“虾稻共作”(又称“稻虾共作”)实际上是在保障水稻稳产的前提下,利用稻田湿地资源适当地开展小龙虾养殖,具有“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的优势,既能有效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又可以发挥巨大的低碳效益(魏妍冰等,2019;Kabir et al.,2020)。但是,目前在诸多因素的限制下,“虾稻共作”模式发展亟需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一方面,农业具有弱质性特征,抗风险能力较弱。“虾稻共作”模式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其回报却受到水稻和小龙虾市场价格、自然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低碳农业的代表,“虾稻共作”模式有助于节能减排,表现出较强的正外部性(Li et al.,2018),但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故而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应有的作用。
      就现有文献来看,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研究比较少。但从一般性低碳农业的研究来看,服务于低碳发展的金融政策有助于缓解环境外部性引起的问题( 何晶晶,2014 ;Hannam et al.,2015 ;朱俊明等,2020)。然而,以“虾稻共作”模式为代表的低碳农业所带来的低碳效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商业性金融的吸引力较弱(申勇健、曾茜茜,2020)。而与此相反,政策性金融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公共性,其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手段(何志雄、曲如晓,2015 ;白钦先、张坤,2019 ;陈经伟等,2019)。这意味着依靠政策性金融提供支持,不失为推动低碳农业取得更好发展的潜在有效路径(杜莉等,2013 ;张开华、陈胜涛,2012 ;厉以宁等,2017)。因此,开展有关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模式的研究,对于促进农业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国小龙虾之乡”湖北省潜江市的深入调研,全面分析“虾稻共作”的发展现状、综合效益及其资金需求,并对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主要模式、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展开讨论。本文的边际贡献可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文可能是较先专门针对“虾稻共作”模式,探讨政策性金融对其影响的研究之一;从研究启示来看,本文尝试设计了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发展的基本模式,以期提升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效率。

一、“虾稻共作”的发展现状及其资金需求
(一)“虾稻共作”的发展现状
       1.“虾稻共作”的基本含义
      “虾稻共作”模式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念和生态工程学方法,以“3R”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原则,将水稻种植与小龙虾养殖结合在一起的稻田综合种养生产模式,具有低碳、高效、可循环的特点。与低碳循环农业一致(何可等,2015),这一生产模式通过将传统石油农业中“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程式经济转型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式经济,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碳排放量,有力促进了农业经济与农业低碳的协同发展。在实践中,小龙虾以养虾环沟水草和稻田杂草为食,其粪便可肥田;水稻收割后,秸秆还田转变为小龙虾优质饵料,该模式将稻田单一的农业种植模式提升为立体生态的种、养结合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稻田的浅水环境和冬闲期,既能肥田又能降低水稻的病虫害,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粮渔共赢”。
       2.湖北“虾稻共作”的发展现状
      湖北省是中国较早进行“虾稻共作”实践的省份之一,早在2001年便率先探索出“虾稻连作”等生产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由过去单一的“小龙虾野生寄养”模式,逐步升级到到“虾稻连作”“虾稻共作”等各类新模式(徐长春、陈少愚,2018)。据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湖北省小龙虾稻田综合种养面积和池塘养殖面积分别达到416.82万亩和127.12万亩,小龙虾年产量达63万吨,养殖年产值达到254.27亿元。随着虾稻产业向多元化发展,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得到了大幅提高。目前,以湖北为代表的“虾稻共作”已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产业精准扶贫、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二)“虾稻共作”的效益评价
      1.“虾稻共作”的经济效益评价
      “虾稻共作”生产模式一改过去传统农业“种地不赚钱”的局面,借助于“一水两用”“一田双收”产业融合手段,一年内可实现“一稻两虾”甚至“一稻三虾”的经济收益。以湖北省潜江市为例,“虾稻共作”通过科学改造稻田等方式,实现减肥、减药50%以上,亩产纯收益较传统水稻种植提升5倍以上,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夏国钧,2016)。本研究针对湖北省潜江市的实地调研显示,不同种养规模专业大户的经济收益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小规模虾稻种养专业大户(“虾稻共作”面积<40亩)年平均毛收入为90700元,年平均净收入为12230元,总净收益率为0.157;中规模虾稻种养专业大户(“虾稻共作”面积在40~50亩)年平均毛收入为284950元,年平均净收入为88700元,总净收益率为0.452 ;大规模虾稻种养专业大户(“虾稻共作”面积>50亩)年平均毛收入高达327100元,年平均净收入为166500元,总净收益率高达1.036。可以看出,在合理的种养规模范围内,种养成本随着规模的扩大呈下降趋势。
       2.“虾稻共作”的生态效益评价
      长期以来,我国水稻生产高度依赖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投入,在提高产量的同时,也引致了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虾稻共作”生产模式有助于形成良性、低碳的生态体系。具体而言,一是有助于减少农业源面源污染。小龙虾以水稻基部的幼虫(螟虫、稻飞虱、稻蓟马)为食(夏国钧,2016),有效降低了传统农药施用量;小龙虾四处觅食,可以除掉田中杂草(奚业文、周洵,2016),从而降低除草剂施用量;小龙虾生长过程中产生的代谢废物及未消耗的饵料可以用作稻田培肥(佀国涵,2017),有效降低化肥施用量。二是有助于推进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一方面,小龙虾和混养水生动物排泄的粪便、过剩的饵料可转化为有机肥料培肥水稻(孙学标,2019)。水稻秸秆留高茬、水稻秸秆可以为小龙虾繁育提供栖息场所,有效减少秸秆焚烧、丢弃等非资源化利用行为。三是有助于改善土壤环境。小龙虾天生好动,具有为避暑、躲避敌害、繁殖而打洞的习性,在促进其水中溶解氧的同时还能疏松土壤,从而改善水稻根系的生长环境(张胜金戈等,2018)。
       3.“虾稻共作”的社会效益评价
      一是产业扶贫初见成效。以湖北省潜江市为例,虾稻产业已成为全市精准扶贫的标杆,每年出口额高达3亿美元(约20亿元人民币),带动了运输业、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全产业链带动了逾10万人就业(罗恺君等,2017)。二是有助于塑造现代农业特色品牌形象。潜江市龙虾养殖基地坚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是全国小龙虾标准化养殖示范地区,形成了“潜江龙虾”的金字招牌(何红卫、胡定平,2014),享有“世界龙虾看中国,中国龙虾看湖北,湖北龙虾看潜江”的美誉。
(三)“虾稻共作”的资金需求分析
      基于湖北省潜江市的调研数据,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土地租金
      随着土地流转在全国大范围推进,潜江市大多数耕地都已进行不同形式的土地流转,再将土地返租,租金为1元/m2,如果按照一亩耕地为667m2/平方米计算,每亩地租金为667元/年。
      2.稻田改造费用
      如果土地是从农民合作社或者企业返租,由于稻田土方工程(挖沟、筑埂)等已由合作社或企业统一改造升级,这部分的费用无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承担。如果是自家耕地或从其他农户流转的耕地,则需要进行土方工程建设,费用约为300元/亩;还有进水排水设施、防逃设施、捕捞设施等费用约70元/亩。
      3.虾苗购买费用
      按照《潜江龙虾“虾稻共作”技术规程》(中国渔业协会HYG02/516-2013)的要求,虾苗每亩投放密度为1厘米的幼虾1.5 万~3.0万尾,一般而言是每亩30斤到100斤不等,部分捕捞以后再捕苗。如果按每亩稻田投50斤虾苗,每斤虾苗15元计算,每亩苗种费用750元。第二年即可自己繁育虾苗,部分补种。
       4.饲料费用
      动物性饲料费用为每吨4500元~6000元。有研究指出,在小龙虾生长期内,需每周投喂1次动物性饲料,基本用量大约为0.5千克/亩~1.0千克/亩;同时,每天傍晚还需投喂1次人工饲料,基本用量大约为稻田存虾重量的1%~4%(丁渔,2015)。按每亩200斤即0.1吨动物性饲料计算,约450元~600元,再加上人工饲料200斤,按市场价格2.5元/斤计算,每亩费用500元,即饲料费用每亩约1000元。虽然小龙虾饲料部分可在当地农民合作社赊账,等取得收成以后再还,但仍需要流动资金予以支持。
      5.药品费用
      包括消毒、杀虫、调水等,每亩费用约200 元~600元。
      6.杂费开支
      包括水电费用、人工费用等。从图1不难发现,小规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虾稻共作”面积<40亩)苗种成本占比最大,约81% ;中规模(“虾稻共作”面积在40亩~50亩)苗种成本与饲料成本占比相当,分别为32%与27% ;大规模(“虾稻共作”面积>50亩)饲料成本占26%,而苗种成本仅占20%,医疗防疫成本占比上升明显。由此可见,不论规模大小,“虾稻共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饲料成本、苗种成本占比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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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对象和模式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对象选择
      1.支持对象选择
      图2报告了不同规模“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成本收益概况。从图2不难发现,就平均单位总成本而言,小规模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虾稻共作”面积<40亩)的成本为5226元,中规模(“虾稻共作”面积在40 亩~50亩)为4551元,大规模(“虾稻共作”面积>50亩)为2779元,说明随着规模的扩大,平均单位总成本下降明显。就平均单位总收益而言,不同规模的收益差距不大,6000元上下波动。就平均单位总纯收益而言,小规模的总纯收益为820元,中规模的总纯收益为2137元,大规模的总纯收益为2853元,说明随着规模扩大,平均单位总纯收益增加明显,并且这种增加是因为土地规模扩大带来的单位总成本下降,而非单位总收益增加。然而,“虾稻共作”不同于一般的农业生产,为防止水稻插秧、晒田、收割对小龙虾生长带来不利影响,需要开挖围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稻田面积。因此,为了保障粮食供给,“虾稻共作”面积不宜过大。《潜江龙虾“虾稻共作”技术规程》(中国渔业协会HYG02/516-2013)亦指出,以33500m2(50亩)为一个单元最为合适。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信贷资金支持应该针对中规模“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即“虾稻共作”面积在50亩左右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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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持环节选择
      一旦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采用“虾稻共作”模式,首先需要对常规水稻田进行挖沟、筑埂、防逃设施、进排水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工作。调查显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饲料投资成本和苗种购买成本占据了虾稻种养成本的绝大部分。对于加入种养合作社且属于包地返租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而言,除看管用房等成本外其他的土方工程(挖沟、筑埂)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均由土地租赁方承担,包地返祖的农户其基础设施成本压力远小于未流转土地的留守户。除基建成本外,虾饲料成本也不可忽略,无论是对小规模、中规模还是大规模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而言,饲料成本都大约占养虾成本的1/4左右,且大部分被访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都认为,在小龙虾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是饲料购买费用。尤其是对于刚从事“虾稻共作”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而言,由于小龙虾难以进行自我繁育,全部苗种都需要购买。因此,在小龙虾生产环节方面,政策性金融可在基础设施建设、饲料及苗种购买上予以支持。
       3.支持期限选择
      为了迎合市场避开成虾上市高峰期,潜江市成虾第一茬捕捞时间往往从4月中旬开始,到6月上旬结束;第二茬捕捞时间从8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换言之,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资金回笼期一般从4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结合被调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上一年小龙虾生产销售费用情况,小龙虾的销售收入一般来源于两大部分:一是虾苗售卖,二是成虾售卖,而成虾所售收入大概占整个小龙虾收入的90%左右。产生收益的月份一般是从3月底开始售卖虾苗,4~6月售卖成虾,收入最多的月份为4~5月,占整个小龙虾收入的70%左右。因此,可针对“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程度分时段进行信贷支持:对资金极度缺乏的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提供2~11月为期10个月的信贷资金;对资金较为缺乏的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提供2~6月为期5个月的信贷资金。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模式设计
       1.金融转贷模式
      (1)“农发行+商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模式
      “农发行+商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联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桥梁,利用名单制或其他准入方式确定贷款人员,更有针对性地向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用于支持这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虾稻共作”产业。事实上,商业银行也已针对“虾稻共作”开发了多种金融产品。例如,农业银行江陵县支行利用规模化龙虾养殖特色资源,创新开发了针对农场虾稻养殖户的专项特色信贷产品——“虾农贷”;邮政储蓄银行潜江市支行已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虾稻扶贫贷”开辟绿色通道,并实现3天放款;2018年7月,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潜江市人民政府签署政银战略合作协议,举行虾稻精准扶贫“百社千户”工程启动仪式。虽然商业银行已针对“虾稻共作”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合作协议等,为商业银行注入更多资金活力,共同针对“虾稻共作”全产业链创新虾稻系列金融产品,在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各方面不断优化,形成囊括信用、担保、联保、政银合作等各个担保方式的产品序列。
       (2)“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模式
       “农发行+ 农村信用社+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模式,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基本信誉为基础,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虾稻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方面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支持“虾稻共作”产业链相关事业的发展。其流程一般为,农村信用社先核定“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借款资质,确定其资金用途和所需贷款数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再将“虾稻共作”项目的信贷资金发放至农村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将资金贷款给“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2.“农发行+政府+担保机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模式
      “农发行+政府+担保机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资金信贷模式,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禀赋,先由政府部门大力扶持或直接出资设立金融担保公司,对符合要求的“虾稻共作”信贷项目给予担保,之后再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对重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解决“虾稻共作”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的难题,实现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循环农业发展的目标。例如,由潜江市政府出资牵头,通过诸如“华山”“莱克”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股的多元化筹资方式,组建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

三、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潜在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潜在风险分析
      1.自然风险
       一方面,气候变化加剧带来的稻田生产环境变化可能为“虾稻共作”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政策性金融可能减少“虾稻共作”主体的实践成本,减弱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风险,但无法应对气候因素对虾稻生产的影响,如果缺乏相应的气候变化风险应对机制,政策性金融对“虾稻共作”的支持效果将大幅缩减。另一方面,小龙虾养殖病害问题也是影响“虾稻共作”效益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之一。以小龙虾白斑综合症病毒病(WSSV)为例,该病害发生率高、传染率高,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带来了较大损失,也严重制约了“虾稻共作”产业的健康发展(徐长春、陈少愚,2018)。因此,如果缺乏“虾稻共作”自然病害绿色防控体系,将对虾稻生产造成损失,最终影响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
       2.经济风险
      随着单一水稻种植经济效益的逐年降低和小龙虾经济效益的提升,近年来“虾稻共作”模式发展迅猛,但产业的高效益也使市场需求提升速度跟不上产业扩张速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当“虾稻共作”生产规模超过最优临界规模后,其收益会逐渐降低,甚至出现“谷贱伤农”现象。而在小龙虾市场一片大好的现实环境中,受高利润所趋,“虾稻共作”主体往往希望进一步扩大规模以获取更多收益。加之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获取更多政策性金融支持,使更多“虾稻共作”主体具有扩大规模的倾向。由此,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小龙虾集中上市的时期,小龙虾市场价格往往会由于供给量急剧升高而回落。这种集中上市带来的价格波动一直是“虾稻共作”主体面临的主要市场经济风险,使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在经济收益层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社会风险
      农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也具有多样性和非单一性特征,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生产模式的服务类别多样,兼有融资贷款、风险担保、投资补贴等多项服务,运行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和多样。支持领域亦具有多样化特征,从“虾稻共作”产前的低碳化生产资料,到产中的低碳循环种养技术,再到产后的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从单一的种植业生产投入,到产业链延伸扩展,再到种养结合,形成立体循环。这些多样性使得政策性金融在支持“虾稻共作”循环模式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极高的监管与保障成本。此外,现阶段“虾稻共作”实践中出现部分参与主体为提高虾稻产量,盲目增加投入品用量,对农田生态造成一定破坏的现象。这些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生态效益的不规范行为违背了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循环农业发展的初衷。
       4.技术风险
      据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相关调研数据统计,2018年,湖北省“虾稻共作”面积占水田面积近一半,但仅有约1/3的养殖户实现了增收,其余约2/3的养殖户均处于保本或亏损状态(竺平等,2019)。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虾稻共作”技术推广不到位带来的诸多风险。一方面,由于参与主体掌握小龙虾自然繁殖的技术水平存在差异,从而造成虾稻出苗有早有晚,养成的商品虾规格不一;加之质量不稳定,苗种捕捞、运输、放养后的成活率也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一部分参与“虾稻共作”的主体在承包地上无序开挖沟渠养虾,未科学考虑地形特征、田块大小或水土环境等因素,使得“虾稻共作”难以做到因地制宜。这些“虾稻共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均可能对虾稻产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虾稻养殖经济效益降低。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的风险防范对策
       1.自然风险应对:构建“虾稻共作”支持保障体系
       政策性金融在低碳“虾稻共作”模式中的推动作用有赖于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应逐步建立起政府部门主导、“虾稻共作”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低碳发展补偿机制,设立支持“虾稻共作”的专项资金,建立“虾稻共作”自然风险应对措施清单,并依据措施清单对“虾稻共作”经营主体进行补贴。通过对自然风险应对的具体环节进行成本核算,确保补贴标准能涵盖“虾稻共作”各环节所增加的环境保护成本,同时明确的补贴类别划分让低碳循环农业实践落实到地,减小“虾稻共作”生产经营主体面对自然风险时承担的损失。
       此外,应制定农业政策长期规划,做好顶层设计,通过开展“虾稻共作”支持保障计划,明晰气候变化应对、病害绿色防控等具体措施及其补贴标准。加强对包括“虾稻共作”生产模式在内的低碳农业补偿投入与成效的监测,对没能达到规范最低标准的要减扣乃至退还相关补贴。在此基础上,应按照低碳发展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市场补偿模式,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让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经济风险应对: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项目筛选
       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而言,客户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贷款风险的高低,因而强化“虾稻共作”支持项目筛选、把好客户准入关是防范项目经济风险的关键。各地应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筛选、严格准入,看准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确保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严防“虾稻共作”主体“带病”进入。从长远看,要逐步建立和培育优质客户群,即通过甄选和帮扶,培植一批“虾稻共作”经验丰富、经营规模适度、金融信誉良好、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使之成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主要对象,构建良性的金融支持“虾稻共作”生态经济圈。
      同时,应进一步强调项目筛选中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潘文轩,2015)。银行贷款的偿还主要来源于贷款主体自身的经营收益,贷款的安全性也就取决于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只是一个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尤其对于农业参与主体而言,其风险承担能力本身偏弱,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通过追偿第二还款来源贷款收回率往往不高,真正靠担保抵押收回的不良贷款数额很少。因此,经济风险防控要紧紧抓住第一还款来源,把管理重心放在“虾稻共作”项目自身的运营上,着重分析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以及“虾稻共作”主体的偿债能力。在项目筛选时,如果参与主体的第一还款来源不能达到标准,即使其第二还款来源总体优质,也不应将其作为合适的支持项目,以防参与主体为获得更多政策性金融支持而盲目扩大经营规模。此外,在项目筛选的基础上,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供给主体还可通过与地方中小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由农发行向合作银行提供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再由合作银行转贷给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社会风险应对:完善金融监督与保障体系
      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看,要提高对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两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优化和控制“虾稻共作”项目贷款期限,因地制宜、因项目而决策,提高“虾稻共作”项目资产质量,争取与地方政府补贴、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等联系,丰富筹资方向,降低对项目主体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的监管难度。更重要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发行在贷款受理、贷款审查和信息披露中都要以环境友好和低碳绿色为主要准则。在“虾稻共作”绿色信贷受理调查环节开展查询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对照鼓励、限制、淘汰相关规定,对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均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环境评估报告,将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信息披露环节则要求农发行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以向外界传递绿色环保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从政府视角看,一方面,法律法规在低碳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于国家战略的特殊性金融手段,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制约和规范。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均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之前开展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的立法工作;同时,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从而推动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尽快走向法制化轨道(白钦先、徐爱田,2004)。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调整和控制自身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及业务范畴,明确完善农业政策性信贷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确立及运行模式;同时,还可对政策性金融政策制定、业务决策、业务实施等各环节实行分层分级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升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的效率。
      4.技术风险应对:以“供应链金融”实现技术帮扶
      “虾稻共作”主体中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仍难以独立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风险,而“供应链金融”可以为其提供风险分担机制(马九杰等,2019)。在生产资料供给、产中技术指导或产品销售环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合作,形成“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合作模式。在这些合作模式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贷款,获得贷款后分配到各主体的各生产环节使用,获得利润后再以联合体形式对贷款进行偿还,一方面由于联合体经济实力雄厚、综合经营能力更强,使其更易于获得贷款,另一方面联合体的达成将有利于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业综合服务的完善与细化,从而有效提高联合体中各主体技术标准化和生产规范化,实现联合体总体利益的提升。同时,依托“供应链金融”实现产业链的延长,对于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而言,在更容易获得政策性金融支持以解决项目融资问题的同时,还可以在项目实施中获得“虾稻共作”相关生产资料、设备、技术等,实现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虾稻共作”发展体系。此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组织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切实解决“虾稻共作”农技推广所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注:本文获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课题“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循环农业发展问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有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减碳补偿机理及政策设计研究:基于‘养治统一’与‘养治分离’视角”(编号:7170305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农业碳交易的政策效应评估”(编号:2662020JGPYK06)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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