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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友(河南省焦作市农业农村局高级农经师、河南理工大学太行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合作经济学会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分析及发展展望
在88期乡村第一书记线上论坛的发言
“十九大”提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个人观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形成的千千万万农户家庭经营而言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单纯不完善、不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正是针对家庭经营小农户存在的问题,来寻求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途径。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农户成为了独立的经营主体,随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结束,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框架更加牢固,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农村“大国小农”基本国情也更加突出。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目前全国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约70%,农业农村部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农村承包地转率已经达到36%,即使这样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仍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还有64%。焦作市土地流转较快,(54%流转)但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还占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46%。我国现有2.3亿农户,户均经营规模7.8亩,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1亿户(焦作市户均经营面积仅为3.8亩)。这个小规模甚至超小规模的经营格局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无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无法满足人民生活提高对绿色有机高效农产品的需求。小规模、兼业经营、老人留守妇女经营土地的现状生产不出高质高效的农产品。我坚持这样一个观点: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经营状况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加重了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缺乏、土地面源污染严重的矛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现农业高质高效,初衷之一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党中央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就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指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层、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3月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遵循。
“立体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近年来中央文件提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大类。
个人认为 我国现有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都具有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的组织基础和产业基础。
关系:相对来说种养大户的产品商品化程度较一般农户高,但组织化程度较低,生产环节要靠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帮衬;家庭农场由于受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限制,经营规模普遍还较小,标准化、产业化、商品化程度受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具有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组织架构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标准化生产条件充分、吸纳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意愿强烈、土地经营规模大、深加工能力强、销售渠道广、“三品一标”认证条件足有动力、注重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产品的市场声誉,能够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大显身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既是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同时也是联系新型经营主体的纽带,在农户家庭经营还占多数的当下发挥作用空间巨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在各种新型经营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统领作用,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前天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乡村振兴新目标。这个目标与总书记提出的“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一脉相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
趋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2019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代表团讲话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更显重要。
种养大户要向家庭农场过度。通过注册成为市场主体,便于面对开放的市场开展经营。(家庭农场注册五花八门。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不一而足)今年农业农村部将家庭农场注册制改为名录制,凡进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种养大户都视为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都能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目前许多家庭农场已经突破了农业农村部定义的范围,规模巨大风险也随之而来,能否还叫做家庭农场有待商榷。从发展的眼光看家庭农场还要鼓励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还要把握规模的度。我觉得上海市松江区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适中,是发展方向。
家庭农场(全国60万家)要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向进一步提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提高产品质量转变。中央和地方从去年开始出台了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对下一步发展进行了规划。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基本属性,是升级版的家庭经营,具有组织架构利益分配简单、经营自主权完整的特点,在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中个人最看好家庭农场。为适应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家庭农场的最终归宿也必将是走向联合与合作,即要么领办合作社,要么加入较大型的合作社。高质量的家庭农场是规范而有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继续在提升质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好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和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方面下功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问题很多,需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架构复杂、利益分配、财务管理要求高,多数做不到,按照规范化标准来衡量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貌难看,这正是社会对其诟病多的原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现状问题,15年发展留下的合作社不到20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清理和质量提升行动、开展了整县质量提升,加大示范社评审和扶持力度。(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24.1万元,辐射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焦作市目前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100家,其中国家级25家、省级34家、市级164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运营要求高,组成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素质低,其规范发展任重道远。
农业企业要向建立与农民紧密的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延伸带来红利的方向发展。焦作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居河南省第二位,多数从事为本地优势农产品深加工服务,其中小麦种子繁育加工企业最多。多数种子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简单、松散,仅仅是种子收购价高出市场价的0.1-0.2元,农民从企业带来的增收有限。将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入股农业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是农民的期盼也是农业企业生命力所在。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在为小农户提供服务方面成效显著,解决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后农民种粮难、谁来种的问题。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充分、兼业农户大量存在的现实农村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数是以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专业合作社、用水协会的形式存在,在国家对该组织扶持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各级政府要将其例如财政扶持范围,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一视同仁。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宜实现“宜居宜业”的载体、是产业振兴的抓手。个人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在所有经营主体中地位最重要。首先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同于改革开放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成员身份明确、利益分配上以成员所占的集体资产份额和成员投入组织的各种要素为主,突破了原农村集体经济“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模式,能够调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弥补“双层经营体制”的不足,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用巨大。其次,这个经营主体是集体性质的,这一点不同于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营主体。农业农村部最近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第三条规定:“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集体经济的特征。农民尚存的对集体信赖、依赖情节是其发展壮大的群众基础。再次,这个经营主体经营是开放的,可以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能够有效对接市场,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最大化,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平台、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国家应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大力扶持其发展。具体如何发展要结合本村资源禀赋选准壮大集体经济的路子。(置业、旅游、劳务、投资入股参股经营等)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建议
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作用最大因素一是人才,二是资金。
落实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针对制约因素建议从以下方面发力。
一要要引导返乡劳动力、有意愿回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匮乏问题。通过流转土地创办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例子示范区辛庄村共利专业合作社引进一名研究生)。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鼓励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会人员短缺问题;推动地方职业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培养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理事长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建议高等农业院校扩大农村经营管理专业招生规模,借鉴免费师范生培育办法免除到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的农村学生学费。
二要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级政府落实给予贷款、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认真总结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行动的经验,瞄准产业发展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和质量提升,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对农民的辐射带动水平和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各级政府要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出台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的具体措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整体水平提升。
三要大力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列入各级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对象,提高服务收入。
四要建立企业与农户紧密的联结机制。提倡“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及龙头企业合作社化模式,提高企业对农户的带动能力,有效增加农民因产业链延伸带来的收益。
五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名录,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担保体系的作用,创新担保品种;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风险保障水平。
六要用好国家“乡村振兴2018—2022规划”确定的7万亿投资,要发挥好这个“大蛋糕”分配的导向性作用和投资方向的“指挥棒”作用。要改进普惠性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重点将财政补助资金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用于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发展能够为集体带来长久收益的项目,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其次投资重点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由是:国家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虽然量化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所有权是集体的。投入到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在其倒闭清算后,虽要求将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移交到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但这只是在理论上的可能,真正落实几无可能。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投入带来农民收入增加的覆盖面不仅有限且不可持续,要把握好国家财政投入公平与效率的度。(来源: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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