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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开始申报,截至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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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1: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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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从2019年起组织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育和树立一批乡村治理典型,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发力,深入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形成一批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的典型,选树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打造成乡村治理的引领力量,带动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二、创建标准  
  根据中央对乡村治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各地乡村治理发展情况,确定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具体创建标准如下。
  (一)示范村的创建标准
  1.村党组织领导有力。村党组织班子团结、工作规范,对村级各类组织实现统一领导,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村民自治依法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健全、议事形式丰富,村务监督机构普遍建立并依法参与监督,村规民约为广大村民知晓并认同,能有效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3.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经常开展群众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能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基本服务,村“两委”成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村民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4.文化道德形成新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建立崇德向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5.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6.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综合治理,各类组织和人士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矛盾调处机制健全,有效抵制黑恶势力、封建迷信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越级上访和非法宗教等活动,村民关系和谐。
  (二)示范乡(镇)的创建标准
  1.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乡镇党委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党委和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2.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乡镇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和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能在行政村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3.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乡村小微权力责任清单,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
  4.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三、创建工作要求  
  (一)重视创建工作。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农村、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示范创建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发动各地村、乡(镇)积极参与示范创建活动。
  (二)强化创建指导。要将示范创建活动与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示范创建活动的方向,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干部能力,推动乡村治理政策落实。要因地制宜推进创建工作,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治理典型。要探索示范村镇创建考核评估办法,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评价体系。
  (三)做好申报认定。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在各地创建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一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联合确定推荐示范村、乡(镇),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示范村、乡(镇)推荐表(附件2)正式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示范村、乡(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
  (四)大力宣传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示范创建活动的好做法,组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要深入梳理示范村镇的好经验好模式,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介,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系人:王  蕾  010–59193105    59193124  
          电子邮箱:xczlzdc@agri.gov.cn

  附件:1.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名额分配表
        2.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推荐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名额

  

名额

乡镇

乡镇

北  京

10

1

湖  北

40

4

天  津

10

1

湖  南

50

5

河  北

50

5

广  东

50

5

山  西

30

3

广  西

30

3

内蒙古

30

3

海  南

10

1

辽  宁

30

3

重  庆

20

2

吉  林

30

3

四  川

60

6

黑龙江

30

3

贵  州

30

3

上  海

10

1

云  南

30

3

江  苏

60

6

西  藏

10

1

浙  江

60

6

陕  西

30

3

安  徽

50

5

甘  肃

20

2

福  建

40

4

青  海

10

1

江  西

30

3

宁  夏

10

1

山  东

50

5

新  疆

20

2

河  南

60

6

合  计

1000

100

附件2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推荐表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参照创建标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乡村治理主要做法和成效(2000字左右)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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