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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媛媛 马兰(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 RCEP总体情况
RCEP签署和生效后,将建立当前世界上覆盖人口数量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RCEP的15个成员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预示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RCEP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经贸活动内容覆盖广。RCEP作为一个现代、全面、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正文20个章节中,除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外,各方还就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作出了规定,并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RCEP还包括四个市场准入附件,分别涉及关税承诺、服务贸易承诺、服务和投资不符措施承诺以及自然人流动承诺。涉及产品数量和服务部门显著高于中国及东盟现有的自贸协定覆盖范围,将为区域内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是各领域开放水平高。RCEP对标国际高水平实践,构建了更加开放、自由、透明的经贸规则体系。在货物贸易领域,规定了区域内原产地累积规则,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七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八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在入世承诺基础上新增研发、空运等22个部门,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开放水平。在投资领域,15个成员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五个领域的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幅提高了政策透明度。
三是创新性和包容性强。RCEP的内容充分融合了传统与创新,同时兼顾了各国不同发展水平和国情。例如,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前沿领域,适应知识经济、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章节,既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等传统内容,又包括了执法、合作、透明度等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显著提高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又如,在经济合作和中小企业章节,兼顾各成员不同的发展水平,通过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投入,使协定各项内容能更好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兼顾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诉求,确保各方充分共享成果,促进区域包容均衡发展。
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
金融服务是RCEP成员重点谈判的内容之一,各方在RCEP中达成了统一适用的金融服务规则,提升了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在完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扩大金融开放创造了良好平台。RCEP金融业重点内容和成果包括以下三方面。
推动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走向
RCEP引入了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通过签署RCEP,中国首次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纳入了上述条款,条款的最终内容既融合了中国实践与中国方案,也为全球自贸协定实践提供了典型范本。RCEP规定了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外资提供新型金融服务,强调外资申请提供新金融服务应遵守东道国相关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要求,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拓宽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空间,有利于及时监测防范新金融服务可能引发的风险。RCEP允许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但进一步规定各成员可按照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账户机密性等原则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置管理要求。相较其他缔约实践,RCEP强调尊重各成员对数据治理的管理自主权,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在遵守义务前提下要求数据存储、保留记录副本等监管权力。由于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前列,协定上述要求体现出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有助于推动中国及区域内数字经济稳妥有序发展。
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促进规则制度型开放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纳入RCEP清单承诺的开放措施需以国内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促进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效衔接。RCEP金融业清单承诺表中纳入了自2018年以来中国宣布实施的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保险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合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2亿美元总资产和30年经营年限要求,以及取消设立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等。银行业纳入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等。
在RCEP生效实施过程中,中国金融业规则制度型开放将迈出新步伐。一方面,通过实现上述承诺,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有助于在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外资准入等金融业涉外规则,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认真履行RCEP规定的透明度、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自律组织等条款义务,有助于在监管实践层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优化外资监管环境,促进规则和制度开放。
推动外方成员进一步提高对中国开放水平,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发展迎来新机遇
相较各国与中国已有的自贸协定,RCEP多个成员在金融领域不同程度地作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包括取消和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放宽高管和董事会人员要求等,有助于促进中资金融机构海外高质量发展。
外资持股比例方面:菲律宾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51%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再保险公司不得超过40%的持股比例限制;马来西亚取消了外资对本地银行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限制;越南取消了外资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合资商业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30%的限制。
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印度尼西亚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人身险、财产险、保险中介等保险业务和保理、信用卡、消费金融等银行业务的牌照数量、总资产规模限制;缅甸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保险公估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经审批在其境内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老挝新开放了境内外资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并允许境外保险公司跨境提供国际海运、空运保险业务;韩国新开放了跨境提供理赔和精算两类保险附属服务;柬埔寨取消了跨境提供再保险服务20%的强制性分保要求;泰国新开放了养老金咨询服务;文莱新开放了银行服务。
高管和董事会要求方面:菲律宾放宽了境内保险公司外籍高管人员的数量限制;马来西亚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赴马来西亚从业的外籍高管和专家的人数及领域限制;澳大利亚取消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在澳大利亚经常居住的要求。
RCEP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受挫、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复杂形势下,RCEP自贸区的建成为全球经济和贸易复苏注入强大信心,将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RCEP的实施将主要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带来以下四方面影响。
为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新机遇
RCEP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从而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产生基础性、全面性影响。一是产业链方面,RCEP区域内大幅降低关税将增强成员之间的贸易依存度,加强成员间经济结构互补,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融合与重塑,为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跨境产业链金融带来机遇。二是要素流动方面,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和技术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将促进RCEP成员在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方面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结合各自优势和发展策略,依托自贸试验区或自贸港,发展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三是人民币国际化方面,RCEP实施生效后,区域内经贸关系将日益紧密,消费市场不断升级扩容有助于通过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降低人民币在国际交易和结算中的成本,培育人民币真实需求、增强人民币计价功能,稳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为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能
近年来,中资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东盟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RCEP实施后将与已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叠加,中国与东盟银行保险业有望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开展合作、互利共赢。例如,RCEP的实施将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银行保险机构互设与业务开展,鼓励加强金融合作与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对于国别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RCEP中统一适用的各项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也将有利于建立更稳定的投资环境,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为银行业保险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新保障
“引进来”方面:目前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八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银行机构,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泰国五个RCEP成员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资保险机构。RCEP为中国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了国际法治保障,增强了外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既有利于已进入的外资机构深耕中国市场,也有利于通过宣示效应引入更多包括非RCEP成员在内的高水平参与者,共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中国通过RCEP首次与日本建立自贸伙伴关系,未来中日金融合作将迎来更多机遇。
“走出去”方面:目前中资银行在RCEP其余14个成员境内均设立了分支机构,中资保险机构在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日本、印度尼西亚五个RCEP成员境内设立了保险机构。RCEP成员在金融领域的高水平承诺将催生区域内更高层次与更新形式的金融合作,释放区域内巨大市场潜力。协定生效后,外方新的开放措施将为中资金融机构优化境外机构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良好机遇,特别是,RCEP也将为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更有力的国际法治保障。
中国金融创新、跨境数据传输等领域面临新挑战
RCEP关于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既为中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海外数据传输带来了新的便利,同时也对中国金融开放水平、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看,RCEP中的新金融服务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允许境内本土机构从事某项新的金融服务,那么也应当允许境内其他成员设立的机构在类似情形下提供该项服务。这意味着中资金融机构可依托RCEP自贸区,借助中国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方面的领先优势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同时也必须对外资一视同仁,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给予在华外资机构同等机会,并做好风险防控。RCEP的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条款规定,除由于监管或审慎考虑、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外,一缔约方不得阻止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该条款一方面为中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数据回传国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对我国跨境数据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RCEP各成员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各自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各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借助协定中的金融联络点机制,就尊重他国司法管辖权和数据的安全管理权、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共识,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
相关思考
一是加强国际协定义务审查,在监管实践中增强国际履约意识。始终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是中国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内在要求。RCEP协定实施生效后,在颁布和修订法律法规时应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在外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增强履约意识,为RCEP各成员方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国内法治保障。
二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以试点形式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应遵循国民待遇要求,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和在华外资机构专长,给予外资相应试点机会,实现发展机会公平,同时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信息安全方面,在不对基于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禁止性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基于审慎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账户机密性等原因,如何加强信息转移和处理监管,完善数据出境管理。
三是熟悉和掌握协定规则,抓住海外发展新机遇。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应充分利用外方成员在外资持股比例、机构准入等方面的新优惠,抓住协定签署的重大利好助推实现高水平“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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