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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群(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所所长) 数字经济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数字经济概念早先发端于美国,1998年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数字经济,经过20多年的渗透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代表和引领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数字技术在我国飞速发展,并深入渗透到各传统产业,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成为各地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产品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数字经济的活跃创新力和广阔发展潜力日益彰显,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在2015年—2019年期间,我国数字经济增速每年均保持在15%以上,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速;即便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的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表现依然亮眼,增速高达9.7%,占GDP比重为38.6%。可以说,我国之所以能够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保持经济建设稳步前进,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数字经济的技术研发、产业推广应用和现代化治理水平提升,正在逐步形成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新优势。
数字经济对产业融合及其治理提出新要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保持了较高增长率。但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一些制约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因素。特别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基础软件、数字化融合应用、数字经济监管机制和治理体系等方面,同国际先进水平依旧存在差距。
01 数字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不够坚实
我国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工业软件等工业基础领域,相较于发达经济体仍然较为薄弱、缺乏竞争力。如我国集成电路、操作系统和基础软件等产品具有较高对外依存度,大部分芯片、核心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需要进口。在不够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下,数字经济发展难免缺乏安全稳定性,面临着被外部势力制约、冲击的风险。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网络布局造成冲击,美国对华断供芯片,还将多家中国企业和机构列入“实体清单”,限制这些企业进口和使用美国原产软件等现实,反复警醒着我们要重视数字技术创新,不遗余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
02 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政府建设尚有发展空间
近些年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但我国数字化在一二三产业的渗透深度同德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仍然较低,融合应用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且数字政府建设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一二三产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达到了8.9%、21.0%和40.7%,较2019年分别提高了0.7、1.5和2.9个百分点;但发达国家在2019年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就已达到了13.3%、33.0%和46.7%的水平,均高于中国经过一年迅速发展后达到的数字经济渗透程度;其中,德国一二三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更是高达23.1%、45.3%和60.4%,英国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数字经济渗透率也达到了27.5%、32.0%和58.1%的水平。另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使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取得明显进步,《2020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排名较2018年上升了20名,但在全世界范围内也仅位列第45位,仍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
03 相关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近几年,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但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却未能跟上,出现了制度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一方面,数据归属、采集、开发、使用、收益等在各相关主体之间的界限仍在探索之中,数据的评估、定价、交易等行为有时难以顺利进行,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转化面临阻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虽然数字经济以新业态新模式融于国民经济的各主要领域,产业间的联系互动通过数据要素也在迅速增强,但同时,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平台反垄断等传统监管方式无法高效解决的负面问题也开始出现。
如何“三位一体”打造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构建数字经济新优势,可以以发展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广数字技术应用、保障供给与使用数据生产要素为基本思路,在研发方面提高关键数字领域创新能力,在应用方面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政府建设,在治理方面加快构建适宜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
01 研发:提高关键数字领域创新能力
提高关键数字领域创新能力有助于解决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元器件、重要工业软件受制于人的问题,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具体来说,一是要聚焦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和基础软件“卡脖子”问题,加强高端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关键算法、云计算系统、基础算法、传感器、通用处理器、装备材料等重要领域的研发,补齐技术短板。二是要前瞻性布局量子计算、量子通信、神经芯片、DNA存储等前沿技术,努力抢占未来数字产业发展制高点,避免再次出现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三是要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命科学、材料、能源等领域先进技术的交叉创新,带动多领域、系统性、群体性的技术突破,为新产业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出现奠定基础。四是要支持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的发展,灵活运用众包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举国体制等创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创新效率。
02 应用: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政府建设
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内发掘数字化应用需求,拉动数字经济发展。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培育壮大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数字产业,并逐渐将数字技术全面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大力开发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文旅、智慧社区等应用,使民众畅享数字经济带来的便利高效生活。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我国需在智能制造、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智慧农业等领域推广设备联网和应用自动化智能化产品,使数字化应用融入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数据赋能全产业链协同转型。与此同时,鼓励产品个性化定制、柔性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的开发利用,加快数字工厂、智慧车间等建设,提高传统制造业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我国需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安全流动和深度应用。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气象等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共享,逐步挖掘释放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
03 治理:构建适宜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
构建适宜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和治理能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首先,要明晰数据归属、采集、开发、受益等相关问题,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制度标准和法律法规,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其次,要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争端仲裁等机制,推动数据资产评估、交易撮合等市场运营体系的健全发展。第三,规范互联网平台、数据交易平台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为,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滥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第四,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税、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总结而言,数字经济将会进一步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之中,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成为新时代挖掘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的关键一招。如今,我国已取得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的成绩,多家中国企业也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前列。未来,在面向“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新征程中,要致力于解决数字经济相关技术研发突破、数字融合应用推广、数字治理规则体系等方面的各种问题,研发、应用、治理三位一体,打造我国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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