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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今天想分享,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信贷领域产生的特点、风险与对策,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介绍科技公司或者平台科技公司介入信贷领域的主要特点,以及如何看待这种介入带来的影响。
第二,介绍金融科技公司介入后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包括垄断问题、系统性风险问题、伦理道德问题、数据治理问题等。
第三,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今后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方法、应采取怎样的基本思路、原则以及相关的思考。
金融科技:金融的范式转换
首先,金融科技是数字时代金融变革的产物,具有范式转换的特征。这意味着,用传统的观念、概念、思维逻辑去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会有一定的束缚。在某些时候,我们也许可能需要破除掉一些理所当然的认知、要脑洞大开,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重新认知。这样,才有可能真正把握金融科技的特点、本质、功能和影响,并且有针对性的引导它规范发展。
其次,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来认识金融科技的发展。
一个视角,是把金融科技看成是一种映射。所谓金融科技,是把金融活动从金融世界映射到数字空间,因而金融世界里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金融行为、金融风险,也都会相应被映射到数字空间里。但是,从金融世界转换到数字空间来,金融科技需要找到一个对应物,它的本质、它的行为都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变化的是它的空间、它的呈现方式。所以,它需要去寻找金融世界里的机构、行为、风险和监控点在相应的数字空间里会变成什么。
比如,在金融空间里,触达客户的机构或者其他触达点,在数字空间里就会转化成大家熟悉的APP或者网页。各种金融行为到数字空间里,就会转化为各种算法。各种金融风险的行为到了数字空间里,都会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空间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这时候,它需要实现一种替换,把金融空间里对金融监管的认知,转换到在数字空间里的认知。这个过程中,其本质、行为都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变化的就是对应物。因此,通过映射的方法、通过找对应方法来认知金融科技,以及认知它们的监管。
第二个视角是寻找转换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现实中的金融业务到未来纯粹数字空间的行为,在中间转化的过程会产生一个中间特征,中间特征表现为一个重构的过程。现有的各种金融主体、金融行为被分解开来并重新整合,形成了更加细化分工情况下的网格化联系。这种网格化联系,不同于纯粹的数字空间的金融行为,也不同于现有的金融机构以某个特定业务为特征的行为,会呈现出一个再组合的过程。
处在这种重新组合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一些节点型的金融特点。所以,这时候更需要把原来的机构监管、主体监管,转化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这时候的监管,就需要把原有的监管理念进行再组合、再拆分,把它的精神实质应用到节点上来、应用到真正的行为上来。这是从转型的过程来看金融科技。
第三个视角是从数字的角度。既然金融科技是数字时代的产物、金融变革的产物,那么它必然会带来数字经济或者数字治理下的一些新突变,这种突变典型会表现为数据治理。金融其实是最应该使用科技的,甚至可以是信息技术的主要场所,信息技术在数据方面所有的发展变化,在金融领域都会产生相应的变化,所以数字金融也要带上数字时代、数据治理的一些新特征。
新金融监管:分类逐级牌照的资质管理
基于这个考虑,监管就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首先需要重新明确,在更大范围内的数字空间里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金融业务。这时候要跳出原来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理解,回到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本质上来。承担金融风险的这个节点,实际上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那么只要是改变资金特征的行为,都要认定为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为。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需要把现有的金融监管在数字空间领域做一个应用,监管需要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开展审慎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其实主要是管资本、管行为、管消费者保护,这三个其实都要映射到数字空间来。管资本就是审慎监管,在金融数字空间可能就要去寻找到真正承担风险的节点,要真正的管住它,将审慎管理落到实处。
此外,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它应该是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监管需要去寻找数字空间里这种行为最核心的、具有风险的一些环节,包括客户触达和服务环节,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环节、产品服务的设计与提供环节。同时,需要对算法本身的透明度、算法背后的理念、伦理等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战的映射。
与此同时,监管的方法也需要做相应的替换,需要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的监管。例如,分类逐级牌照的资质管理,包括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沙盒、监管本身的组织架构设计等,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金融对数字化转型产生的一些新的特征。这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方面。
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
第三方面,其实金融监管到最后,核心又回到了数据治理方面。数据治理的核心,一是如何平衡个人的隐私保护,二是数据安全,三是价值挖掘。
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已有很多研究,但我想表达的是,其实有三个渠道可以共同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最基本的保护是法律保护,通过法律规定来进行最低限度、最低要求的个人隐私保护。第二个层面,通过技术来实现隐私保护。现在各种各样的技术,实际上都在通过隐私计算等各种办法,来进行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当然还有一种渠道,通过市场的方法来平衡隐私保护和市场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来寻找这个平衡点。
最终合适的个人隐私保护,应该是在这三个渠道的共同作用下,来寻找一个适合本国产业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技术迭代的平衡点,是三者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所以,个人隐私保护应该是多渠道共同实现的,是要通过动态的、合适的渠道来保护个人隐私,更多的应该通过市场的利益平衡来实现微调——通过最低限的法律保护,技术保证,再加上市场的微调来实现平衡。
接下来就是实现数据共享,这是一个国家推动数据经济或者实现数据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哪个国家最早实现了数据的合理共享,就越能够推动这个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当然也能够推动金融科技更稳健的发展。
数据共享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通过政府主导的数据专区的方法;一种是通过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俱乐部式的共享方法;还有一种是分布式的市场单个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三种模式都有它适用的范围。数据经济刚刚展开的初期,应该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在不同的应用场景,适用于不同的数据共享模式。但在数据经济发展到今天,最大的市场主体主动性的分布式市场数据共享,应该是3种模式里更值得推广和应用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里,不同类型的主体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短板是不一样的。有一类主体,比如政府或传统金融机构,有非常具有优势的结构性的、有价值的数据。如何赋能这一类主体,使它具有动力并且有能力来开发自己有价值的信息,是一个关键。而对于现在已经掌握了大量行为数据的主体之间,如何激发他们通过技术和市场实现分布实施的数据共享,是一个关键。对于现在大量存在的微观主体特别是企业,如何让他们通过数字化转型,能够规范的实现数据的归集转化,也是一个关键。所以,基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可能要着眼于不同的着陆点来推动数据的共享。
而对于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来说,数据治理是最底层的制度支撑,数据共享推动的越完善,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前景就越光明。(来源:第1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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