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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彤(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近日宣布,今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这不由让人联想起另一则消息——山东省不久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以来,公安机关已连续侦办10余起在黄河河道使用采砂船、挖掘机盗采河砂案件。
一边是沿黄各地及各职能部门全力做好流域环境生态治理,一边是个别不法分子依然罔顾生态倾倒“固废”、盗采河砂。时有发生的生态案件,凸显出黄河流域生态治理的艰巨性、复杂性。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沿黄各省份须织密黄河生态保护的法治“篱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其一,要把生态安全置于重要位置,构建流域生态环境制度体系。黄河流经的9个省份生态环境状况差异显著。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要充分认识到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应根据上游、中游、下游的生态环境差异,在全面审视与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构建符合流域特性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
一方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建立水资源统一规划与调配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脆弱地区水源涵养制度、退耕还林还草制度、沙地用途管制制度、滩涂基本农田退出制度等,从源头上遏制黄河流域出现断流、洪涝以及污染等危机。另一方面,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建立河道最低生态流量制度、河口常态化生态补水制度、流域农业灌区科学安全用药制度、流域生态修复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等,对黄河流域空间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其二,编制刚性约束规划,因地制宜开展流域治理。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治理,应充分尊重和体现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的放矢。例如,对于黄河流经的黄土高原部分,存在水土流失,必须下大力气“治山”;对于下游滩区,“人水争地”矛盾由来已久,重在处理滩区群众致富投入与管理调度大局,以及滩区生态保护与无序开发、低端供给之间的辩证关系,积极开展“治滩”;而对于黄河受水区,则要加强“织网”,通过湿地保护、水源林建设、科学合理建设调蓄工程等,织密生态保护网,开展生态长廊建设。换言之,必须按照“宜水则水、宜山则山、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思路,实现全流域生态治理的高质量联动。
其三,提高违法成本,保持对破坏流域环境生态行为的高压态势。黄河立法工作时下正在紧锣密鼓推进。黄河立法应以流域性为本质特征,定位为统筹考虑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法”,在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和高质量发展纳入调整范围的同时,协调好与既有的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建设、林地草原湿地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实现多目标共赢。同时,目前对于非法采砂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仍然处罚较轻,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较低的违法成本难以对不法分子起到足够震慑作用。所以,黄河立法应处理好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他涉水法律的关系,明确其相互间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增强法律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保持对破坏流域环境生态行为的高压态势,以解决黄河流域治理问题。(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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