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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户家庭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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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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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生(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农业基本经营单位的成千上万的“农户”如何联结起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变革对农户间的联结形态有何影响?本文认为,解答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于理解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联结,笔者将这种联结称为“农户家庭联结”。

当前,农民不断流动、农户日益分化,将农户组织起来的模式也不断更新,农户家庭联结形态越来越多元。为保障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将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担保等权利,为规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政府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力争打好制度补丁。不过,这些文件比较零散,无法系统调整和规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有创新性规定,但其内容更侧重“农地”权属关系。它回应了“地怎么种”的问题,但对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则缺乏系统规定,没能回应“农户怎么办”的问题。这留下一个制度缺口。“地怎么种”问题的焦点在生产力,“农户怎么办”问题的焦点在生产关系。笔者认为,这个制度缺口是关于生产关系的。“三权分置”创设了土地经营权,允许村集体和土地承包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土地,但是并没有创新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为此,本文尝试在“农地视角”基础上叠加“农户视角”,系统研究“农户+”这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现象。为深入理解农户家庭联结现象,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变革及其相应的农户家庭联结情况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农业集体化、家庭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等不同时期所出现的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其他群体之间的联结形态。

家庭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其一,对家庭内部系统的研究。其二,对家庭外部环境的研究。其三,对家庭组织形式的研究。不过,通过中国知网以“家庭联结”或“户际关系”为词条在篇名中检索发现,没有相关文献。可见,现有的家庭研究缺乏户际关系这一观察视角。家庭对社会个体而言仍然具有很大的粘性,宗教和政治组织在集结社会大众时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家庭来实现。家庭在具有明显集体主义传统的中国社会发挥着明显的集群效应。由于缺乏家庭联结和户际关系视角,学界很难从学理上深刻理解一些问题。比如,当前各种“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中的农户家庭联结存在哪些模式?各种联结模式有哪些共性和差异?如何统合这些农户家庭联结模式?

二、理论视角、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一)“民-群”视角

从“民-群”视角看,可以将社会视为“民集聚成群”的形态与过程。本文以“民-群”视角阐明家庭、家庭联结、户际关系等概念,将家庭视为家庭成员集聚成群的一种集群形态,将家庭联结视为一个个家庭相互联络、相互结合从而形成群实体的过程,并以户际关系作为描述家庭联结结果的结构形态。本文试图通过“民-群”视角考察农户家庭联结现象,进而阐明农户与农户之间因土地制度的变迁而产生的集群与分群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多样化的农户集群形态,从而将“农地”视角和“农户”视角有机连接起来。

(二)家庭、家庭联结与户际关系

以“民-群”视角观之,家庭无非若干成员的集群形态。家庭联结无非家庭与家庭之间结合在一起的过程,是一个个家庭集群的过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因血缘、业缘、交往行为、共同信仰、合约等因素而联结在一起,形成家庭之间相互作用的联结网络的过程,就是本文分析意义上的家庭联结。根据联结纽带来划分,家庭联结有社会归属性联结、国家规制性联结和市场协议性联结三大类。从联结是否有中间环节看,家庭联结可分为无中间环节的直接联结以及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联结。在三类联结形式中,当家庭与家庭之间形成较稳定的互动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时,就形成了“户际关系”。根据关系维系是否受正式制度或文件的约束来划分,户际关系可分为正式户际关系和非正式户际关系。

(三)农户、农户家庭联结与户际关系

农户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基本单位。辨别一个家庭是否为农户的前提是看其是否拥有某项土地权利,本文将拥有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的家庭称为农户。应将不直接经营土地而只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和整合了多个农户土地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也视为农户。由于农业企业、国有农场、涉农社会组织等主体不具有家庭属性,因而不能将其作为农户看待。不过,由于地主、种粮大户、农业公司、国有农场、涉农社会组织等主体通常会联结多个农户,是形成农户家庭联结网络或农户户际关系网络的重要联结点,发挥着农户集群的枢纽作用,因而,可将其作为农户家庭联结的中间环节。农户家庭联结既包括多个土地承包户、土地经营户彼此发生的直接联结,也包括由涉农主体作为中间环节而形成的间接联结。

三、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户家庭
联结形态及其变迁

(一)从集体合作到家庭经营(1951-1978年)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范围内的农户家庭联结程度不断加深,农村形成了高度融合的生产和生活共同体,农户之间则形成了非常紧密的直接联结,农户家庭联结的正式户际关系特征更加明显。从“民-群”视角看,村集体通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加强了农户之间的家庭联结。在集体化运动中,土地所有权主体由农户转变为村集体,农户的生产经营功能和部分生活功能也被整合到村集体中。在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不得不面临农户和村集体双层集群所形成的困境。不过,土地家庭经营是数千年社会演化的结果,集体化时期的农民始终没有忘记一家一户经营土地的日子,单干诉求始终存在。

(二)从联产承包到经济合作(1978-2012年)

在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基础上,农户因土地权利、集体责任和公共治理等方面的因素而相互联结。此时的农户家庭联结仍然具有非常明显的国家规制性联结和直接联结特征,农户户际关系受土地制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因而,正式户际关系特征非常明显。从“民-群”视角看,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户家庭联结仍然是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基础上的联结。不过,这一时期的农户家庭联结呈现两个鲜明特点:第一,农户集群领域超越了单纯的农地生产经营范畴,农户因土地经营、集体责任共担、农村公共治理、市场竞争、惠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等多种因素而彼此形成联结;第二,农户集群范围超越了区域边界清晰的村庄,形成了跨村镇、跨区域、跨行业、跨产业的广泛联结。

(三)从离土离乡到租地经营(2012年至今)

此时,一方面,部分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不再实际经营承包地,另一方面,部分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业主体却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农地出现了供需矛盾。为应对这种矛盾,土地经营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出现了农地的实际经营主体并非该土地承包户的现象,农村土地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元。这一现象指向一个新的农户家庭联结维度,即土地经营权基础上的联结。从“民-群”视角看,此时的农户家庭联结有两个鲜明特点:其一,土地经营主体通过租地进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户家庭联结;其二,跨村庄、跨区域、跨行业、跨产业的联结主体更为多元,联结方式不断创新。

综上所述,土地是农户家庭联结的基础。从土地作为经济要素的集群和农户作为社会实体的集群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地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农户家庭联结的社会化程度均不断提高。一块农地的实际经营者不再固定,一个农户所联结的群体不再固化,农地和农户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在农地“确权”之后更加清晰,走进村庄的土地经营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不与村集体和土地承包户发生联结,走出村庄的土地承包户同样不得不与走进村庄的土地经营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联结,这就产生了土地承包户和土地经营户的多元家庭联结。

四、中国农户多元联结的共性
与制度创新路径

(一)“农户+”多元联结:当前中国农户家庭联结的趋势

农户逐渐分化为两种类型:离土离村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户既因自身经营土地或者流转土地而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联结,也因自身离村离土融入工商业领域和城市社会空间而与其他群体发生联结,农户家庭联结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基础上的“农户+”多元联结的发展趋势,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集群基础上的“农户+”多元联结发展趋势。两种趋势交织在一起,构成当前中国农户家庭联结的现实图景。家庭承包责任制及其基础上的“三权分置”制度将农户从依赖村集体和依附土地的状态中摆脱出来,农户不再局限于乡土社会空间、不再依附于农村土地,土地也不再局限于只由其所在村集体的农户来经营。在摆脱土地依附后,农户进入“农户+”多元联结形态中。那么,如何统合“农户+”多元联结形态?如何实现系统化联结和制度化联结?

(二)合约联结:中国农户多元联结形态的共性特征

解决农户多元联结后的统合问题,首先需要找到统合的基础。不同土地制度下有不同的农户家庭联结形态。虽然当前的家庭联结形态复杂多样,但仍然有迹可循,一些联结脉络便渗透于各种联结形态之中,其中之一就是“合约”。不同农户的缔约方式有所差别。自己经营承包地的农户主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中间环节联结在一起,农户与中间环节主体签订的协议主要是私人协议。将农户家庭联结起来的“合约”既可以是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国家法规政策制度。农户家庭联结形式可概括为以下类型:农村邻里关系联结、农村土地制度联结、农业经济合作联结、农村公共服务联结、农村公共治理联结、农村社会组织联结。然而,无论是哪种形态,农户都经由各类合约达成联结关系。笔者将这种通过“合约”方式来形成家庭联结定义为“家庭联结合约制”。家庭联结合约制是指家庭之间或者家庭与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和法人等主体,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形式。

(三)家庭联结合约制:中国农户家庭联结的制度创新路径

那么,如何创新农户家庭联结的制度?“家庭联结合约制”可作为规范调整多元农户家庭联结关系中农户与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创新路径。“家庭联结合约制”能否作为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方案?如果以之为创新方案,又当如何实践?从逻辑看,农村土地集群和农业产业集群通常关注农业生产要素(例如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的集合形态,农户集群考察的则是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结过程与关系网络。从形势看,伴随“农户+”多元联结趋势的出现,农地流转从村社内部熟人之间的流转向非熟人之间的市场化流转转变。逐渐以合约方式调整乡村社会秩序是形势所趋,“家庭联结合约制”则顺应了这种趋势。从实践看,可以从“土地承包户”和“土地经营户”两类农户入手,将联结这两类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及其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合并立法或立法协调,以便系统调整两类农户及其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

五、结论

土地是农户家庭联结的基础。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农户家庭联结形态也不断变化。当前,土地仍然是农户家庭联结的基础性媒介,未来农户家庭联结形态将趋向多元联结、市场协议性联结和间接联结。多元农户家庭联结形态的统合与规制成为现实问题。家庭联结合约制是多元农户家庭联结形态的共性特征,在逻辑上可以成为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建设的基础。当前,既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户之间的私人合约,以便保障农户利益,又需要在农户规制性联结的各类合约制度方面加强立法协调或合并立法。
[color=rgba(0, 0, 0, 0.901960784313726)]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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