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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既是对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明确要求,也是新时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根本遵循。同时,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那么,如何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基础呢?本文拟在理清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最后论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实践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对待社会治理工作上的系统性思维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观。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共同体理论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社会治理是一项非常广泛而又复杂的工作,仅依靠某一组织或者某一个人不可能完成,必须坚持系统性思维,实现全员参与。此外,社会治理共同体还是一个价值共同体、目标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必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合理需求的价值观。只有这样,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才会有利于促进公众明确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参与社会进步,进而实现个人文明素养和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升。
以法治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
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根本上讲,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实现人人有责
人人有责是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法治基础的前提。人人有责,简单地讲,就是每个社会主体在整个社会治理中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每个社会主体都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员,每个人的个体行为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和环境。个体与个体之间是密切联系着的,只有每一个个体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整个社会才会有安定团结的局面。
人人有责,就是要求在实现社会治理的过程和各环节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旁观者。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起法治思维,遵纪守法,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底层逻辑和基本要求。
总之,实现人人有责的核心要义是要认识到社会治理工作不仅仅是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责任,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责任,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制度保障,坚持多元参与、协同治理,明确多元主体的参与责任,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当中,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实现人人尽责
通过法治建设实现人人尽责,是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基础的关键。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仅体现为每个社会个体都有参与的责任,而且都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社会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整合。社会治理不能仅靠专业机构,人人都应当参与,每个人的岗位不同,责任的形式不同,责任的大小不同,但都需要尽到自己的责任,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实现。宪法中规定的民主权利与个体的其他权利不同。比如,宪法中规定的投票权,这不仅是公民作为个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对个人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要求,每个人都应当积极行使投票权。另外,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享有检举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仅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个人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主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尽到自己的责任。
总之,人人尽责,意味着不仅仅人人都要有法治意识,遵纪守法,还要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相应权利,实现参与公共生活的责任。人人尽责的核心要义就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社会各主体各担其责,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激发全社会活力,在党的领导下,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社会协同有序、公众积极参与,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
实现人人享有
实现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基础,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式现代化追求的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社会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最终价值归属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应该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证人人享有上,即社会治理建设成效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以人民为中心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坚持人民至上,拓宽人民参与渠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以法治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和重点
关键在于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基础关键在于保障每个个体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民主选举只是民主的一个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在内,以及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整个过程。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每个社会个体都能够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
当前,在对待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人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指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同体。不可否认,基层社会是社会个体生活最直接的场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社会个体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整个社会治理的认知,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既是整个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包括基层群众组织的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中群众矛盾的化解等,对于整个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就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精髓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它不仅仅体现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人民参与,更在于整个社会治理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重点在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这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点。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本质上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而社会成员最关心的恰恰就是自身的诉求和权益保障,这是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动因。如何畅通和规范群众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也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改革开放也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也相对增多,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突出,而矛盾化解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还没有完全畅通和规范,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偶有发生。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传媒等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作用,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二是要规范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和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三是要规范群众利益和权益保障机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因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损害群众利益;通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维护好群众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切身利益。
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应该围绕宪法实施,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参与的权利为抓手,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并保障落实。
保障和扩展基层群众参与自治组织治理的权利
“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保障基层群众参与基层自治组织治理的权利是以法治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切实路径。
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组织,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拥有自治权,基层政府对其进行指导。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的感受最为真切,因此,保障人民依宪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同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则是这一基础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其次,在基层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范围。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基层要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基层民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城乡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有了全面巩固的群众基础。
再次,要明确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各项程序进行详细完备的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证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整体规范和相关保障,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基层工作人员队伍。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机制。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在程序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起草前应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基层的实际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拟定草案,报送基层党组织和行政机关,经过村民或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再进行备案和公布。在内容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主要围绕基层的社会治安、公序良俗、环境保护、邻里关系等作出相关规定,以实现传承良好习俗、净化社会风气、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在形式上,可因地制宜,采取短句式、顺口溜、三字语等方式,便于宣传和记忆。在实施上,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建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监督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奖惩机制,依靠舆论和道德约束促进其实施,发挥规范功能。
总之,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实现基层社会的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动员社会自身力量,以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
知情权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没有知情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行使。社会治理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包括村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等方面。如坚持村务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利群众查阅与监督。
参与权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等方面内容,是公民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利。参与权的行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创造条件,便利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
表达权是指公民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的权利。表达权的行使是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缺少的步骤。政府机构应当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广开言路,保障公民表达权的行使。
监督权主要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督权的行使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保障监督权的重点在于要加强保障检举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尤其要建立起检举人的信息保密制度,使其敢于行使检举权。(来源:《国家治理》2023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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