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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珊(学习时报评论员) 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特征与标识。推进高水平的改革开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涉外法治伴随改革开放的大潮应运而生。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七部法律,其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只有15个条文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外资领域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涉及涉外合同、税收、金融、竞争、反倾销、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为规制各类涉外主体的涉外行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制度的支撑,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的力量,不仅是我国自身发展的硬规范,更成为吸引世界目光的软实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并日益成为国际斗争和博弈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新时代新征程,我们主动拥抱世界、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在竞争中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沃土。而当前世界关系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也对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要的就是建章立制,以确定性的规则、制度和法治体系提振经济社会发展信心,为中外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公平、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涉外立法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众多法律类别,需要运用系统思维,综合考虑涉外法律体系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联系,注重立法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形成“1+1>2”的整体优势。近年来,随着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涉外法律的出台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持续提升。要继续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统一,既加快健全支撑涉外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又精准破解涉外领域立法的“难点”“堵点”,尽快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制度层面奠定强大基础的同时,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治。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对外斗争中,拿起法律武器,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涉外执法司法涉及面广、环节众多、难度更大,需要努力补齐短板,既要完善和深化已经建立起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又要开拓创新,在新的实践领域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涉外执法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同时,还要注重引导、帮助企业、公民运用法律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外资企业等经营主体更加安心、安身、安业,深耕中国市场、谋求更大发展。 环境好,则人才聚、事业兴。只有培育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能够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环节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才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我们要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育出一大批政治过硬、德才兼备、能斗善斗的涉外法治人才,同时为他们创造更广阔的舞台,传递更加开放的自信,让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竞相涌现。 不拒众流,方为江海。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智慧的制度承载,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方案。持续不断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开放,必将给世界带来更多机遇和红利,为国际合作注入更强动力。(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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