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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部署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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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9: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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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原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现就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函告如下。
    一、制定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是检验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确保清查全面、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各省(区、市)可依据本通知内容,及时制定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实施方案,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指标》(见附件)为基础细化本地验收指标,明确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和验收方式,按照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抽查的步骤,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开展本地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农业农村部将抽调各地熟悉清产核资工作的同志,适时开展交叉检查,督促做好验收工作,总结基层好经验,推介一批先进典型。
    二、明确清产核资工作验收主要内容
    围绕摸清集体家底、理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检查地方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村、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主要对以下五方面内容进行验收。
    (一)清查核实资产情况。主要包括: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否全面完整;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是否全部纳入清查范围;清产核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明细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汇总报表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是否与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是否与国土调查等数据相衔接;清产核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二)明确产权归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否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权属界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是否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
    (三)纳入平台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清查数据是否于2019年6月底前准确完整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是否按时完成清产核资数据审核、校验、上报等工作。
    (四)规范操作程序情况。主要包括: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集体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是否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审核、备案,是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是否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是否将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按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对清产核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保障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各级是否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县、乡是否安排清产核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是否组织清产核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是否安排清产核资工作经费,是否开展清产核资督导调研并及时总结经验,是否及时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是否满意,群众信访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省部级以上媒体是否进行专题宣传等。
    三、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开展验收工作。
    (一)扎实开展验收。清产核资工作验收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盘点、入户访谈等方式了解真实工作情况,对照验收指标逐项打分,并形成综合评分。县级验收要实现所辖行政村全覆盖。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另设10分加分项,总分11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形成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报告,向被验收地区反馈验收情况和验收结果,对验收优秀的地区,通报表扬,确定拟推荐先进典型名单;良好的地区,提出完善建议;合格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不合格的地区,通报批评,查漏补缺后组织“回头看”,再次进行验收。
    (二)严把数据质量。清产核资工作验收要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以及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28张清产核资明细表,确保填报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集体资源性资产数据应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相衔接;资产负债表账面数应与2017年度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核实数应与2018年度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数据差异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三)按时报送材料。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各省(区、市)要在2019年6月底前将本省清产核资数据报送农业农村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平台,并于8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各省(区、市)要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及时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形成本省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全资企业类、合并报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报表,于11月底前以省级政府名义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及报表上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
验收指标.jpg
奖励加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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