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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理财(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21世纪以来,中国农民抗争表现出更多去政治性:不以夺取国家机器和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为目的,主要围绕个体的利益矛盾展开。沿着这一进路,可以将我国农民抗争的研究划分为“维权”、“争气”和“谋利”三个方面。农民谋利型抗争主要是指抗争农民根据无理的和非正当的要求,向政府谋取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利益,政府在其中既可能作为谋利对象,也可能作为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争中的压制工具。在目前的研究中,谋利型抗争主要以谋利型上访和谋利型不合作等形式出现。
与维权和争气价值导向下可能存在的带有明显暴力、高烈度的抗争策略不同,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民谋利型抗争在抗争策略上表现出温和性。但抗争行动的低烈度并不代表谋利型抗争的低负面性,反而由于谋利取向,抗争农民往往采取缠访、闹访、反复上访等“套路式”行为,催生出信访谋利组织化、职业化和普遍化的系列问题。他们带着巨大的负面能量,消耗着基层政权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尤其是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大量扶持资源输入到农村,导致精准扶贫、征地拆迁、产业发展等领域谋利型抗争急剧增多。不正当的诉求取向和政府有限的治理手段使得农民谋利型抗争对农村社会风气带来恶劣影响,并对乡村治理提出严峻挑战。基于此,本文将关注重点放在农民谋利型抗争之上。
农民谋利型抗争分析框架
实际上,在农民谋利型抗争兴起的节点上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推动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解体,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的逐渐抽离并没有带来乡土社会的重建,反而因为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加速了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瓦解,农村社会步入了个体化时代。乡村社会的个体化转型不仅涉及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卷入其中的许多农民的行为初衷、行动方式、公私关系、家族关系也都发生了彻底的转变。
(一)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转型
个体化描述的是“有关社会制度以及个体和社会关系的一个结构性的、社会学的转变”。个体化进程分为三个维度,即脱嵌—去传统化—再嵌入:“社会个体从历史限定、在支配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和义务中撤出(脱嵌),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传统化),并进行重新整合,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义务(再嵌入)” 。个体化的发展路径具有明显的历史和文化限度,不同国家的个体化进程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基本模式,采取不同的制度形式,转化成不同的生平模式,并引起不同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中国的个体化路径受中国现代性的影响表现为国家管理,民主文化和福利体制欠发达,以及古典个人主义的发育不充分的样貌。具体来看,中国式的个体化发展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由国家开启,并在国家管理下运转。20世纪末国家推动下的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拉开了我国社会个体化变革的序幕,城市和农村个体分别从单位制和公社制的传统集体中脱嵌而出,并在市场经济中自由流动。但国家将社会的个体化发展局限在经济、劳动力市场、日常文化和消费领域,并力图保持其对个体的政治控制。
2.新社会性的出现从集体中解放出来的个体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集体的一分子,个人的自我认同开始改变,围绕自由选择和努力奋斗的“为自己而活”成为个体化时代的话语,并推动了新社会性的产生。新社会性这种互动关系发生在“没有任何特殊纽带的互不相关的个体之间,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不会期待将来再与另一方产生互动”,因此,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中,个体之间共同的目标、个体能力和资源被认为比集体身份和群体成员资格更为重要。
3.脱嵌个体对安全感的追求。我国在体制改革之后,国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福利保障和对集体的义务,摆脱了全方位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达到了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但这也导致了西方个体化发展中个体从“福利国家中获得的许多公共物品在中国并不存在”,以至于中国崛起的个体在现代化风险社会中难以获得足够的“本体性安全感”。失去了国家和集体保障的原子化个体表现中对安全感的迫切渴望,不断寻求有效的安全网进行重新整合。
(二)农民个体行为的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会的权力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强大公共性的生活共同体,以宗族为代表的权力体系在影响村民价值观、约束村民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的集体主义改造的完成,农民个体从祖荫之下被推到了党和国家的轴线上。在国家外生权威和村庄内生规范共同作用下的传统权力体系中,农民行为受到国家基层组织和宗族等组织的双重规范,每位村民作为各种集体中的个体发挥作用。
但是在改革开放后,尤其在农业税改后,国家从对农村社会的全面管理中开始退场。基层政府的悬浮性政权形式让国家基层组织对村民的约束力逐步走向式微。随着自由流动的进一步加剧,传统宗族关系在失去后备力量后也开始凋敝。传统权力结构体系对个人价值与行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渐渐降低,农民开始从“集体中的个体”转变为“自由的个体”,自我话语逐渐替代集体话语,在许多农村地区,自我价值和个体生活成为主流。
受传统权力体系式微和中国式个体化路径的双重影响,部分农村个体在个体化进程中甚至表现出功利个人主义的畸变。在农村社会被彻底地卷入到了现代性的大潮后,一些村民成了只注重短期经济利益的原子化的个人,成了丧失价值生产能力的经济动物。传统农村社会对西方个人主义的自私、功利等道德观的谴责和批评,“现在被公然的颂扬和钦佩所取代”。
由此看来,农村个体化进程中农民思想和行为的转变与农民谋利取向的抗争行动具有价值上的耦合性,农村个体化转型视角也为研究农民谋利型抗争提出了更广阔的解释空间。个体化论题侧重于个体—社会—国家关系的结构性变迁,而农民谋利型抗争也需要在个体—社会—国家的互动中寻找答案;国家是农村个体化发展下农民抗争绕不开的权力主体,集体和社会关系在农村的“半熟人社会”中仍然不能小觑,核心家庭成为农民个体在传统社会关系解体后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其利益也是农民谋利型抗争的主要取向。因此,本文将以国家—社会网络—核心家庭为分析框架,借助农村个体化转型视角,基于华中L镇的一起典型的谋利型抗争行动,对受个体化影响的农民在谋利型抗争中的价值选择、行动的策略进行解释与分析。
L镇农民谋利型抗争
L镇位于J市,Z市(属县级市,J市管辖)两市交汇处,属于城郊乡镇,某省道穿镇而过。该镇在农业上主要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等经济作物,工业上以发展石料开采业为主。由于便利的方位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该镇大部分村民们生活比较富裕,生活方式倾向于城市化。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访谈,农村社会的个体化转型对L镇农民的行为和价值的变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L镇纪委干部讲述,从2006年以来,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涉嫌贪污、滥用职权被查处的村干部就有6位,村民的权利意识已然形成。同时,村民们对于维系主干家庭的观念已经淡化,父代和子代为主要成员的核心家庭成为主要家庭模式。子代结婚后,多半会住进新建的独院小楼,甚至直接搬进城里居住。“别管我”、“我自己决定”成为成年儿女反抗父母的主要话语,尤其是在经济独立后,父母表示基本上管不到儿女的决定。个人权利意识的凸显和传统家族观念的淡化让L镇农民的行为取向发生改变。这样的个体化社会变迁语境是解释L镇农民在本次公共设施抗争中的背景性和结构性因素。
公共设施征地纠纷起源于穿镇而过的省道建设。作为L镇居民出行的主要公路,该省道根据政府建设规划于2016年被纳入347国道建设,计划于2017初年实施。但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建设模式由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转变为PPP融资模式,导致该项目整体延期。在村民频繁上访要求修路后,政府于2017年底重启该项目并开始征地。根据路面扩宽规划,L镇需向沿线47户征地近1000余亩。当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征地通知书后,47户无一户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大多数拆迁户提出了高于国家规定拆迁标准数十倍的赔偿金额的诉求,并要求了不合理的附加条件,例如分配低保指标、危房改造指标等。在农民与镇政府抗争一年多后,镇政府以提高赔偿金额、降低拆迁户购买的台基价格、给予其他方式的补贴等方式完成了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
L镇农民在这次抗争中的谋利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该条公路的修建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国家出资,改善公民出行和生活质量的公益性行动,并按照法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赔付,而农民在与政府协调时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直指了其抗争的谋利动机。第二,由于来往的石料运输车长期超重碾压,该条公路的运行状况一直不佳,日常扬灰极大,直接影响到沿线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因此,从2016年底到2017年底,L镇农民围绕省道的修建问题进行了数百次上访。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让修路诉求得以满足后,本该推动项目顺利施工的农民却在征地期间表现出完全相反的行为状态,通过不合作的行为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推进中最大的阻力。而村民在抗争过程中对赔付款、国家补贴指标的不正当要求使其抗争诉求的谋利型取向明显。
同时,L镇农民在抗争过程中采取了策略性的抗争手段。首先,通过话语博弈与基层政府争夺合法性。“公民合法权益”、“政府公开透明”等正义性话语是一位与政府多次谈判仍不同意拆迁补偿金额并提出高于拆迁补偿金额标准近5倍的农民张某为其不合作、不正当的抗争行为进行“合法化”辩护的重要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乡镇政府也被贴上了“程序不合法”、“执行不合法”的标签。通过话语博弈与基层政府争夺合法性是L镇大多数抗争农民采取的共同策略。其次,社会关系网络一度成为农民的重要抗争资源,但其表现出脆弱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对于相对缺乏抗争资源的个体农民来说,通过数量优势来扩大其抗争的影响力是他们可以运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这正击中了中国现下压力型维稳体制中基层政府的软肋。基于对自身情况和政治形势的认知,L镇农民在抗争初期就迅速结成了抗争联盟,一道抵制L镇政府的征收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整个过程中,抗争农民对社会网络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当其在与基层政府抗争处于相对弱势时,具有数量优势的抗争联盟成了他们重要的可利用资源,但这种社会网络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脆弱性和易变性——一旦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个人及家庭利益在持续的抗争中遭受到威胁时,抗争联盟就出现了解体趋势。
个体化转型对农民谋利型抗争动机的激发
(一)转型中的社会问题
国家开启的体制改革,为长期被拴在集体社会中农民松了绑,自由的农民个体开始在市场的洪流中为自己而活。但个体化进程为农村社会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活力和个人生活的自由,一些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
1.不完备的福利保障制度下的弱势群体。从社会保障的层面来看,即使是在惠农政策的不断深入的当下,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所享受到的福利保障也远低于城市居民。在华中大部分地区,农村户口的村民在年满60岁后,按照缴纳标准和年限可以拿到每月120-500元不等的养老金(地区财政实力也会造成养老金金额的差异)。但是在当前消费水平下,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完全难以满足老人每月在生活、交际、医疗等方面的需求。除此之外,教育、医疗水平、康体文娱等一系列公共服务仍然没有较大改善。农村不完备的福利保障制度让持有农村户口的群体从集体保护网脱嵌后难以获得有效的生存和发展保障,与城市人群相比,农民一度变为弱势群体,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中,农民生存的压力剧增。
2.失衡的权利义务观下的“无公德个人”。在集体生活阶段,农村社会一直在国家的轴线上运转,改革开放后,社会自主发展也受到来自国家的多重限制,甚至一度被污名化。社会自主发展的长期缺失导致了中国个体化进程中并没有形成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而出现了只看重自身权利而忽视义务以及他人的权利的问题,阎云翔将其归纳为“无公德个人”的风险。虽然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社会自治及各种社会自组织开始发展,权利运动时有出现,但这种改变更多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社会中现代化的社会自组织发展仍然缓慢,以至于传统关系解体后的“无公德个人”风险在个体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尤为凸显并且难以农村社会缓慢的自主发展中得到有效改善。
(二)农民谋利抗争取向的形成
1.从依靠国家的安全感到依靠自我的安全感。国家体制改革让农民个体从传统国家维度的保护网中解绑,但解绑后的个体难以从国家福利保障制度层面获得足够的安全感,让农民不得不选择通过增加自身的经济实力来为自己和家人的生存和发展谋求出路。不难看出,自我经济利益是L镇农民在多风险少保障的当代社会中看重的关键问题。经济的积累所带来的安全感成为个体农民在缺乏制度保障时获得本体性安全感的首要选择。
2.从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到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在去传统化的过程中,个人日益从传统文化和关系中解放出来。具体到农村社会,集体的思维在个体化的过程中被淡化,“为自己而活”成为主流。但是在中国式个体化发展下,失衡的权利义务观让“为自己而活”变成了狭隘的个人利益至上。L镇公路扩修是政府公益事业,对增进集体福利有着重要意义。但对利益取向的抗争农民来说,他们既希望成为便利交通的享受者,但又不愿意配合政府在合理补偿标准下的征地行动,希望在国家征地中获益。
3.核心家庭安全网对个体农民的重新整合。国家福利保障有限且不均衡,已经破裂的农村社会共同体也难以依赖,农民不得不回到家庭关系网络中寻求保障。农村家族的紧密关系开始松散,原子化的家庭代替父权制体系下的家庭模式。以血缘和情感为纽带的核心家庭是为个体提供心理和生存安全保障的主要来源,个体也倾向于从经济上不断巩固核心家庭的安全程度,以至于形成了以核心家庭为主的个人利益取向。在这种情况下,当L镇农民面临家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选择时,农民个体受安全感的驱使,出现集体利益让位于个体核心家庭利益的情况。
个体化转型对农民谋利型抗争策略的形塑
(一)国家认可:对权威选择性“嵌入”
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由国家启动,经济和个人身份的解放带来的是有限的、国家认可式的个体化。“国家认可”成了中国个体化过程中崛起的个人的重要依赖,也成了抗争农民采取行动的依据,但基层政府显然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在后农业税时期,基层政府日益演变成悬浮型政权,与农村的生产生活日益脱离。此外,由于基层政府和高层级政府之间目标函数的不同,在我国形成了明显的政府间差序信任格局,基层政府甚至成为农民的主要抗争对象。同时,受我国上下级政府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影响,需要国家认可的抗争农民将高层级政府作为嵌入对象之一。
L镇村民选择将利益诉求进行“正义化”包装,采取话语博弈等制度内抗争的手段并将基层政府推到合法性的对立面均是希望在高层级政府这个权威的仲裁者面前获得有利地位并以此来威胁基层政府让步。但是L镇农民并非真正需要高层级政府在了解抗争事件后采取具体措施,他们所利用的是压力型维稳体制下基层政府的自保意识——既要和谐解决农民抗争也要保证开工期限。“正义化”的日常抗争手段让基层政府难以获得行动的合法性,不能向法律寻求强制执行等手段。在工期的压力下,乡镇政府只能通过满足抗争农民的要求应付农民抗争并保证施工进度。
(二)社会网络:短暂结合的利益共同体
在个体化的研究中,整合是一个重要议题。暂且将家庭网络的结合放在一边,农村社会(非血缘)网络因为什么而结合,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结合的呢?李国庆通过研究发现,“当前的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从以家庭和村集体为主体的村落类型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主体的村落类型的转变”。中国村落共同体在由文化价值共同体向着生活共同体转变的过程中,带来了村民之间以特定利益和目标为共同行动的前提,也即是阎云翔所说的新社会性。缺乏其他抗争资源的农民围绕共同的利益和抗争目标结合在一起,利用合作网络的数量优势,来试图获取抗争的胜利。
但以共同利益和目标为前提的合作网络表现出脆弱且不稳定的状态。L镇抗争农民在抗争初始就结成了47户联盟。但当某一成员家庭的利益得到满足或出现受损威胁时,成员就选择退出,联盟逐渐走向解体。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个体失衡的权力义务观进一步动摇了这一单向性的合作网络。而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兴起也进一步助长了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个体期待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利益,却不履行维持共同体存在的义务。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公共利益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窄。
结论与思考
本文基于农村社会个体化转型的视角,通过分析L镇的一起公共设施征地纠纷,论述了中国式个体化转型如何塑造了农民谋利型抗争的动机和行动策略。总的来说,个体化社会中农民谋利型抗争取向是在风险社会中为了生存和发展的被迫选择,对高层级政府的依赖和社会关系的转变塑造了农民谋利型抗争的行动策略。农村个体化转型给农民抗争的行动逻辑带来了较大的改变,成为了解释农民谋利型抗争行为的视角之一,国家、社会关系网络、核心家庭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在农民个体化意识和传统观念的结合中,国家角色对其抗争动机和抗争策略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提供的有限的福利保障、控制在经济和私人领域的个体化是中国农村个体化发展的重要特征。受其影响,弱势农民为在现代化风险社会中获得更多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将注意力过多集中在经济实力之上,以至于造成了个体以利益为导向的抗争动机。然而,即便国家在制度安排上有所欠缺,几千年来国家的权威形象仍然根深蒂固,再加上国家认可式的个体化发展模式,让高层级国家权威依旧深入人心,这也促使抗争农民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选择通过“争夺合法性”等制度内的抗争手段来谋取抗争胜利。
第二,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缺位”与“重建”,塑造了农村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独特的抗争行动。传统宗族等社会关系的解体、现代社会自组织的缺位以及工具性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对农民的抗争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农村社会个体化进程中,传统宗族社会解体所带来的公共价值约束的减弱,让个体自我意识迅速发展。但由于农村社会自组织和自治社会的缺位,让农民难以习得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规则,导致这种自我意识畸形演变,出现了农民对自我权利的过分看重和对义务、责任以及他人权益的忽视的现象,最终造成了部分农民形成只想得到不想付出的价值取向,并出现集体利益让位于个人利益行动倾向。同时,处于资源弱势的抗争农民出于自身需要,将社会关系网络“重塑”成了脆弱且易变的工具性抗争资源:根据相同的目标来形成联盟,利用其规模优势来提高抗争效果,并在其利益得到满足或受到威胁时随时退出联盟。
最后,对核心家庭安全网的重视,使农民形成了以个人家庭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抗争取向。在现代化社会中,农民时刻感受到压力、不稳定和危机,但有限的福利制度和解体的传统社会保护网络使得国家和社会无法为崛起的个体农民提供所需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脱嵌”农民只能通过“再嵌入”家庭,凭借这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来减少风险对个体带来的威胁。同时,由于中国飞跃式的现代化进程,西方两次现代性的特征在中国社会同时显现,崛起的中国个体在寻求个性与自由之时仍有相当数量的人还在为舒适的物质生活奋斗,在农村尤为如此。再加上国家将社会的个体化发展界定在经济、消费等私人生活领域,让在风险社会中的农民拥有从物质和经济层面不断的巩固核心家庭这个安全网的内在动机,这也导致了公共利益向个人家庭利益的让位。
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的这种谋利型抗争行为,是中国式个体化病变下产生的不良结果。由于传统权力结构体系式微所导致的问题仍需要由国家权力和农村内生权威共同解决。但与以前不同的是,国家在场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宗族为核心的内生权威也不能再重建,如何来缓解这种病变,需要通过国家和农村社会两者的共同努力来进行改善:首先需要建构公平的城乡福利保障体系,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实质。通过更加完备且公平的社会保障体制来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其次,要推动乡村社会公共性的重建。在利益分化、公共性瓦解的现代乡村社会中,公共性的重建对于达成社会共识、化解社会个体化危机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谋利型抗争中的农村社会个体化病症,公共性的重建需要国家制度供给和地方文化的重构,这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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