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   人才振兴   农村金融需求的年龄特征与完善适老金融服务
返回列表
查看: 208|回复: 0
收起左侧

农村金融需求的年龄特征与完善适老金融服务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5万

帖子

259万

积分

责任编辑

Rank: 8Rank: 8

积分
2595039

优秀版主

QQ
发表于 2023-11-23 09: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入会,结交专家名流,享受贵宾待遇,让事业生活双赢。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李冰冰 孙同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一、引言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地区60岁以上人口占比23.8%,65岁以上人口占比17.72%,分别较10年前增长8.82个、7.66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占比下降的同时,绝对数量也大幅下降,较10年前减少1.46亿人。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农村金融需求。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年轻人口的下降使得农村地区劳动力资源相应减少,改变了农业生产要素供给条件,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的小农户、分散式经营逐步转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对金融的需求产生变化;另一方面,从个体角度,根据生命周期理论,金融行为与年龄密切相关,在生命的早期、中期、晚期,人们会体现出借贷、储蓄、提取储蓄的不同金融行为,进而在宏观上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化也影响到金融需求。

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如对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创新,但较少关注年龄因素与农村金融需求的关系。由于农业规模化生产的主体集中于较年轻人群,可以说现有研究更多关注农村年轻人口的生产性金融需求满足,但却忽略了农村不同年龄群体的金融需求差异,更鲜有研究关注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农村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满足不仅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更是未来愈发严重的问题。从年龄角度分析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并进一步关注老年群体的特殊金融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农村居民年龄与其经济金融行为的关系,以了解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考虑到当前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以及户主对家庭经济事务的决策性作用,我们以户主年龄为代表,分析户主年龄与家庭生产和消费行为、借贷行为、借贷渠道等方面的关系。结果发现,随着户主年龄增长,家庭收入来源中生产经营性收入占比下降,转移性收入占比提升,对生产性借贷的需求下降;与此同时,家庭消费中医疗支出占比上升,医疗负债占比增加。从借贷来源渠道看,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家庭借贷中来自银行正规金融机构的比重下降,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上升。对于医疗借贷,民间借贷占比达到90%,老年群体的医疗等资金需求难以通过银行借贷得到满足。

本文进一步聚焦老年人口的特殊金融需求,提出完善适老金融服务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体系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既包括存款和信贷,也包括保险、养老金等产品;既包括银行机构,也包括保险机构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既包括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包括合作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农村老年居民的金融需求。本文提出从完善适老金融服务产品系统、构建适老金融服务组织系统、健全适老金融服务法律系统三个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助力共同富裕。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两方面:一是提供了年龄与金融需求之间关系的微观证据,本文详细分析了农村居民的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借贷渠道、借贷需求与年龄的关系,考察了不同年龄居民的金融需求差异,尤其是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特征;二是针对老年群体特殊的医疗养老等资金需求,提出完善适老金融服务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理论文献

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快速老龄化造成劳动力短缺,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出挑战;而从财政支出上,老年人口的养老金支付以及相关的养老性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增长,对财政支出形成压力(都阳,2021)。不仅如此,人口老龄化还对金融带来深刻影响。

文献中关于年龄因素与金融关系的讨论主要从生命周期理论展开。根据经典的生命周期理论(Modigliani & Brumberg,1954),人们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个人一生的消费平滑,在生命早期阶段,人们通过从金融市场借贷来满足消费;在生命中期,随着收入增长,在满足消费的基础上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储蓄积累或其他资产配置;在生命后期,则通过出售资产或动用储蓄来满足消费。因此,随着家庭人口年龄的增长,家庭的金融行为将发生变化。从个体家庭角度来看,很多研究分析了年龄结构对家庭资产持有和资产配置结构的影响,这些文献发现,随着年龄增长或家庭老年人口占比的提高,家庭的风险偏好降低,参与风险资产投资(股票或基金)的比例下降,会减少高风险的资产配置,增加低风险资产配置(如储蓄)(余静文、姚翔晨,2019;易祯、朱超,2017;齐明珠、张成功,2019;陈丹妮,2018)。另有研究从信贷角度发现,户主年龄越大,家庭负债概率越小(陈斌开、李涛,2011;何丽芬等,2012),老年人口占比上升也降低了家庭消费负债的可能性(王聪、杜奕璇,2019)。而从宏观角度看,如果用储蓄占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储蓄率,一个经济体的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储蓄率下降(蔡昉、都阳,2020),还会导致资本市场资金流出(杜本峰,2007),甚至对资产价格产生影响(Davis & Li,2003;Poterba,2001)。另有文献认为人口老龄化导致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重增加,而股票等直接融资比重下降(余静文、姚翔晨,2019)。

此外,年龄作为劳动力要素的基本特征,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也会影响到产业结构及对生产性金融的需求。最优的金融结构是由特定时期经济体的要素资源禀赋结构决定的,随着经济体的要素资源禀赋结构发生变化,最优的金融结构也会发生变化(林毅夫等,2009),农村地区年轻劳动力的减少,会影响到农村的生产要素禀赋结构,进而内生性地影响到农村金融供给结构(胡雅淇、林毅夫,2023)。随着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村地区年轻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与此同时伴随着技术进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向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规模增大,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小农户生产逐步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规模化经营会带来农村金融供给条件以及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现有大量研究分析了农村规模化生产的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如一些研究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规模农户的信贷需求(王吉鹏等,2018;靳淑平、王济民,2017;周月书等,2019),还有研究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探讨如何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满足现代农业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刘西川,2018;何广文,2021;温涛、何茜,2023)。

总体上,现有研究很少从个体角度详细分析农村居民年龄与其金融行为的关系,且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农户的生产性金融需求及农村金融对规模化生产的支持,然而生产性金融需求的主体是较为年轻的群体,对于农村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满足,文献鲜有研究。作为个体的农户,其金融需求是多元化的,既包括生产性金融需求,也包括消费性金融服务需求;既有对银行信贷产品的需求,也有对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的需求,不同年龄段会呈现出不同的金融需求。“以服务人民生活为本”的农村金融不仅要满足年轻人的金融需求,还要满足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因此,本文分析金融需求随年龄的变化,并进一步聚焦于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特征,探讨构建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


三、农村老龄化背景下金融需求特征:来自CHFS数据的证据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事实

1.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严重

如图1所示,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不断老化,但由于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年轻人口迁移,相较于全国的老龄化,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更加严重。2020年我国乡村人口中60岁及以上占比23.8%,较城市高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占比17.72%,较城市高7个百分点。从增长来看,2020年我国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较2000年增长12.88个百分点,而同期城市和镇的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仅分别增长5.5和7.4个百分点。

11.jpg

2.65岁以上老年人口逐步退出生产就业

农村人口的就业和生产活动与年龄密切相关,老年人口的就业比重较低。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地区25-49岁人口参加就业的比重约为80%,50岁以上人口参加就业比重不断下降,65-69岁人口就业比重降至42%,70岁以上人口就业比重进而降至30%以下。随着年龄增长,农村人口参与农业生产的比例先上升后下降,年轻人口参与农业生产的比例很低,30岁以下人口这一比例不足20%,55-59岁人口参与农业生产的比例最高,达到约40%,之后这一比例随年龄增长逐步下降,65-69岁降为33%,70岁以上人口参与农业生产比重降至25%以下(见图2)。

22.jpg

不同年龄人口的生产就业行为差别很大,年轻人口参与生产的比例较高,老年人口逐步退出生产和就业,这种差异化的生产行为会带来差异化的金融需求。下文将详细分析不同年龄人群的金融需求差异,展开讨论不同类型借贷需求、借贷行为、借贷渠道等如何随年龄变化。

3.样本年龄结构及其经济金融行为描述

本文使用2019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数据分析年龄与农户经济行为和金融需求的关系。CHFS2019样本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43个区县、1360个村(居)委会,最终收集了34643户家庭、107008个家庭成员的信息,数据具有全国及省级代表性。根据统计上城乡的定义,将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家庭看作农户,暂时不考虑居住在镇区和城区的农村户口居民。这种定义下CHFS2019数据中共有农村家庭数12336户,占全部调查户数的35.61%。

我们着重分析户主年龄与家庭经济金融行为的关系。采用户主年龄进行分析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家庭规模小型化(样本家庭中,平均家庭规模为3.3人),以及家庭中主要是由户主进行经济决策(在CHFS数据中,户主指的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者或家庭主事者)。分析时,暂时不考虑户主年龄在20岁以下的户(共5户)和户主年龄缺失的户(共3户)。我们将农户根据户主年龄分为9组,户主年龄在34岁以下的家庭占1.92%,65岁及以上家庭占32.3%,样本具体情况见表2。由于有工商业经营借贷的户数在20-34岁、70+岁以上年龄组较少,后文涉及到工商业经营借贷的分析时将20-34岁和35-39岁年龄组合并为20-39岁年龄组,65-70岁和70+岁年龄组合并为65+岁年龄组(见表1)。

33.jpg

(二)年龄与收入结构及生产经营借贷

1.生产经营情况和收入结构

农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户主年龄密切相关。从农业生产经营情况来看,总体上,农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比例达到65%。分年龄段来看,户主年龄在39岁以下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为59%,随着户主年龄增长,这一比例在上升,户主年龄在60-64岁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比例达到74%,但是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家庭,这一比例迅速下降,降为61%。

从工商业生产经营情况来看(见图3),农村家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比例较低,不足15%。户主年龄越大,家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比例越低。户主年龄在44岁及以下年龄段的家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比重约为13%,而户主年龄在50-65岁的家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比重不足10%,户主年龄在65岁及以上家庭,这一比例降至3%。

44.jpg

家庭的收入结构也与户主年龄密切相关。户主年龄为59岁及以下的各年龄组家庭中,家庭收入中约60%来自工资性收入,30%来自农业或工商业生产经营性收入,10%来自转移性收入。户主年龄在60岁以上的家庭,来自工资性和生产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转移性收入比重不断提高。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家庭中,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降至40%以下,生产经营性收入占比约20%,转移性收入占比达到40%。随着老年人口逐步退出生产就业,对转移性收入的依赖程度提升(见图4)。

55.jpg

2.生产性借贷行为

家庭实际生产经营借贷行为也呈现出明显的年龄特征。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有农业生产经营性融资的比例随户主年龄上升而逐步下降,户主年龄在45岁以下的家庭,有农业生产经营融资的比例在25%以上,随后这一比例大幅下降,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有农业生产经营融资的比例不足10%。同样,在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有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的比例也随户主年龄逐步下降,户主年龄在45岁以下且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有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的比例约25%,而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且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有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的比例均不足15%(见图5)。

66.png

3.生产性借贷渠道

从借贷渠道来看,在有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的家庭中,51%的家庭获得来自银行类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59%的家庭获得来自民间的借贷,7%的家庭获得来自互联网平台的借款,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较高。从不同渠道借贷金额占比来看,来自银行的借贷金额占总借贷金额的64%,来自民间的借贷金额占34%,来自银行类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金额占比更高。从变化趋势来看,根据CHFS历年数据计算发现,农村地区有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的家庭中,来自私人借贷的金额占比从2013年的55%下降到2017年的45%,2019年进一步下降到34%,私人渠道借贷占比呈下降趋势,表明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农户正规贷款的可获得性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所提升,政府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有一定成效。

如图6所示,从年龄特征来看,随着户主年龄的提高,有民间借贷的比例更高,民间借贷规模占比也有增加趋势。户主年龄在45岁以下的有工商业借贷的家庭中,从民间借贷和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都接近50%。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下降,从民间进行借贷的比例增加,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的有工商业借贷的农户中,从民间借贷的比例超过70%。从借贷金额占比来看,银行借贷占借贷总额的比重也在户主年龄65岁以上家庭中迅速下降。

77.png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与银行的放款政策有关。各地普遍将生产经营性贷款申请者的年龄限定在18-65岁或18-60岁之间。以山西省农信社的贷款政策为例,其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年龄条件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山东农村信用社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人年龄需“在18-65周岁(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放宽)”。

4.生产性借贷需求

以上分析的是农户的实际借贷情况,但实际的借贷并不能完全反映农户的真实信贷需求,农户真实信贷需求可能受到农村金融供给侧的抑制。大量文献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进一步根据问卷设计,识别出信贷需求受抑制的情况。识别方法如下:对于工商业生产经营家庭,根据其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借入资金这一问题来判断该家庭是否有生产性信贷需求。如果需要借入资金,则视为有生产性信贷需求。对有生产性信贷需求的家庭,进一步根据其计划借款的渠道来判定是否对银行正规借贷有需求:如果计划从银行申请借贷,则判定为对正规借贷有需求;如果不计划从银行申请借贷,则根据不申请的原因进一步判定。不计划从银行申请借贷的家庭分为两类,一类是之前曾经申请过但被拒绝,另一类是从来没有申请过也不计划申请。对于前者,根据被拒的原因进一步识别,如果被拒的原因是“没有人担保”“不认识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没有抵押品”,则这些家庭被视作对正规信贷有需求,但由于金融供给侧抑制而没有满足信贷需求。对于后者,根据不申请的原因进行识别,如果不申请的原因是“不知道如何申请贷款/申请过程麻烦”“估计贷款申请不会被批准”“不认识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没有抵押或担保人”,那么这些家庭也被视作对正规信贷有需求,但由于金融供给侧抑制而没有满足信贷需求。

结果发现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家庭中,共有26.28%的家庭有生产性信贷需求,其中86%有正规信贷需求,约20%有正规信贷需求但受到供给侧抑制(占全部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家庭的5.24%)。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家庭对生产性信贷有需求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对正规信贷有需求的比例逐步下降。由于老年群体的生产性信贷需求较低,正规信贷需求受到供给侧抑制的情况并不严重(见图7)。

88.png

(三)年龄与消费结构及消费性借贷

1.消费结构

随着户主年龄增长,家庭消费结构也逐步转换。在各个年龄组,食品衣着支出都是家庭最大的消费开支项目,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在30%以上,不过这一占比也呈现年龄特征,随着户主年龄的上升,家庭食品衣着支出比重呈上升趋势,户主年龄为40岁以下家庭这一比重约为35%左右,户主年龄65岁以上家庭这一比重达到40%以上,这反映了老年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比较高。交通通信支出占比随着户主年龄增长不断下降,户主年龄40岁以下家庭这一比重达到20%以上,65岁以上家庭这一比重降至15%以下。家庭设备支出占比也随着户主年龄提高而不断下降。教育文娱支出占比与年龄的趋势呈倒U型,在户主年龄为20-34岁家庭,这一占比为9%,40-49岁的家庭中达到13%,但55岁以上家庭占比则降至5%。医疗支出占比则随着年龄增长逐步上升,在户主年龄55岁以下家庭中,医疗支出占比大约为11%,但是户主年龄65岁以上家庭的这一占比迅速上升,65-70岁家庭占比达到19%,70岁以上家庭占比达到25.8%(见表2)。

99.png

消费结构转换与不同年龄阶段家庭的主要功能及任务不同有关。Glick(1947)最先提出家庭生命周期的概念,认为一个典型家庭的生命周期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解体6个阶段。对于形成期的家庭,户主较年轻,主要任务在于构建家庭,年轻群体对于家庭设备、交通通信等方面的需求较高。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家庭进入扩展和稳定期,孩子养育教育成为家庭的主要任务,因此教育方面的支出大大增加。随着户主进入老年时期,孩子逐渐离家,家庭进入收缩和空巢期,家庭的主要任务变为养老保障,交通通信、教育文娱等方面的需求均大幅下降,对于医疗方面的支出需求增加。

2.消费信贷需求

对应着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信贷需求也随户主年龄逐渐变化。根据问卷中“目前,您家是否因买房、买车、教育、医疗、投资等原因需要借入资金?”这一问题计算消费信贷需求,共有13.6%的家庭有消费信贷需求。消费信贷需求也随户主年龄增长而逐步下降。户主年龄35岁以下家庭有消费信贷需求的比例达到25%,而65岁以上家庭有消费信贷需求的比例不足10%(见图8)。

100.png

不同类型消费信贷需求的年龄特征有差异。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家庭中,户主年龄35岁以下家庭对住房消费信贷需求的比例最高,占46%;户主年龄35-49岁家庭的消费信贷需求集中在住房信贷和教育信贷;户主年龄65岁以上家庭对医疗信贷有需求的比例迅速上升,户主年龄65-70岁且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家庭中,45%的家庭对医疗信贷有需求,而户主年龄70岁以上且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家庭中,超过一半对医疗信贷有需求。总体上,对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在户主年龄65岁以下家庭中占比均较高,达到45%;对车辆信贷的需求随着户主年龄增长而不断下降;对教育信贷的需求比例在户主年龄35-49岁时最高;对医疗信贷的需求随户主年龄增长而不断上升,医疗信贷需求成为户主年龄为65岁以上家庭需求最多的消费信贷项目(见图9)。

101.png

3.借贷规模

从家庭总体负债结构来看,房屋借贷均是各年龄段家庭主要的负债来源。对于有负债的家庭,房屋负债占家庭负债总额的比重达到40%以上,各年龄段这一比重均较高。农业和工商业生产经营借贷占家庭负债的比重在户主年龄为44岁以下的家庭中占比较高,并且有随户主年龄增长而下降的趋势。教育负债占家庭负债的比重在户主年龄达到45-49岁时达到峰值。医疗负债占家庭负债的比重随着户主年龄增长而逐步上升,对于户主年龄在65岁以上家庭,医疗负债占比超过15%(见图10)。

102.png

4.消费借贷渠道

从借贷渠道来看,不同类型的消费借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不同。在有住房借贷的家庭中,有民间借贷的比例高于有银行借贷的比例,但是从金额占比来看,银行借贷的金额占比高于民间借贷。车辆借贷中来自银行借贷的金额占比也高于民间借贷。但是用于教育和医疗的借贷总额中,来自民间借贷的金额占比更高,尤其是医疗借贷来源渠道基本上依赖于民间借贷。有医疗借贷的家庭中,约90%的家庭从民间借贷,且来自民间的医疗借贷金额占医疗借贷总金额的比重也达到90%,各年龄段的医疗借贷都以民间借贷为主(见表3、表4)。

103.png 104.png

5.医疗负债

样本中有医疗负债的家庭共872户,如果只看这些有医疗负债的家庭,那么医疗负债占这些家庭总负债的比重达到约50%,其中户主年龄49岁以下家庭这一比重约为40%,户主年龄60岁以上家庭这一比重达到约60%。医疗负债占这些家庭年度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有些家庭甚至超过100%,尤其是户主年龄70岁以上年龄组家庭这一比重更高,达到200%以上(见表5)。

105.png

四、中国农村适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适老金融服务的供给缺口

总体上,农村银行类正规金融服务对医疗等消费性融资需求的供给缺口较大,尤其是老年群体的医疗资金需求。根据前面的数据分析,农村居民负债占比最高的三类借贷依次是房屋借贷、生产经营借贷、医疗借贷。正规金融机构对前两类用途借贷均提供金融服务,经营性借贷和住房借贷总额中来自银行借贷的占比均超过50%,但是对医疗借贷的服务不足,农户医疗借贷中90%来自于民间借贷。从年龄特征来看,随着年龄增长,农户对生产经营性借贷的需求下降,65岁以上老年群体的生产经营性信贷需求抑制并不严重。在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家庭中,对住房信贷的需求也在户主年龄达到65岁后开始下降,但是对医疗信贷的需求却随着户主年龄增长而不断上升,户主年龄65岁以上家庭需求最高的消费信贷项目便是医疗信贷,然而医疗信贷的正规金融服务十分缺乏。

医疗信贷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缺口与商业银行的放款政策有关。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用途有严格限制,贷款类型限定在有现金流的生产经营类贷款或者有财产抵押类的消费贷款中(如房贷、车贷),对农村居民医疗等消费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较低。这样的限制有其合理性,因为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信贷服务对现金流和抵押资产要求较高。但医疗资金需求往往是应急和不可预期的用款需求,尤其是老年群体难以有未来的现金流作保证,而农村老年群体普遍资产缺乏且收入较低的现状进一步阻碍了银行对其提供医疗信贷服务。

老年群体的医疗资金需求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养老资金需求,难以通过当前以银行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获得满足。在农村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背景下,需要引入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非银行金融系统。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内涵是丰富的,包括信贷、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产品,涵盖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社会保险等多维系统,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服务老年群体金融需求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中国适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中国农村地区适老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产品体系不健全。当前农村地区金融产品以银行信贷为主,由于医疗、养老资金需求很难通过银行信贷进行解决,需要引入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然而目前农村地区的医疗、养老保险产品主要是社会保险,居民参与商业保险的比例很低,更缺乏互助养老保险、互助医疗保险等互助保险产品。目前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和养老社会保险产品待遇水平均较低。与老年人医疗、养老密切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则刚刚开始试点。

医疗保险方面,农村居民主要依赖政府建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远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40.3%,而职工医保个人负担比例仅为24.4%。医疗保险制度没有体现低风险人群补贴高风险人群的原则,老年群体医疗支出更大,需要更好的医疗风险保护,但很多老年人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人只能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部分地区的制度安排没有考虑在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上对老年群体进行照顾(顾雪非,2013;仇雨临、张鹏飞,2019)。此外,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政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较低,统一的缴费水平使得农村居民缴费负担较重;同时由于农村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服务有限,反而形成对城镇居民的补贴,导致医保基金从农村流向城市,没有体现出富人补贴穷人的再分配原则(顾雪非,2013;李珍,2013)。

养老保险方面,农村居民主要依赖政府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待遇水平较低。2021年,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数1.62亿人,基金支出3715亿元,月人均养老金191元,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3577元的水平,这样的养老保障水平仅占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不足农村最低20%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低于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支出(314.27元/月),也低于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0元/月),难以满足养老需求(边恕,2017)。

长期护理保险方面,根据目前的试点政策,大部分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依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展开,对农村居民的覆盖不足,目前第一批试点的15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没有覆盖农村居民;第二批试点的14个城市或地区中,有11个城市或地区没有覆盖农村居民(马婷,2023)。

二是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健全。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是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是商业信贷,缺乏互助性的金融产品提供者。保险方面,社会保险主要由政府组织建立,但政府在农村适老化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仍不足,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商业性保险机构则收费过高,农村居民参与意愿较低;合作性保险组织机构缺乏。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合作性组织,包括合作性金融组织,总体上规模较小、较为松散,难以承担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业务和养老保障业务。

三是相关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互助保险方面的法律缺失,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法律主要是2010年制定、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章节。除此之外,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依据是一些政策文件,如199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14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缺乏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重要领域的专门立法,更缺乏针对农村居民的保险立法。保险法规建设落后,影响到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还导致运行不规范、社会保险制度质量不高等问题(郑功成,2020、2021;华颖,2020;张宗良、褚福灵,2022)。而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目前《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提及长期护理保险,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长期护理提上日程,但没有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详细说明,更没有特别关注农村居民的长期护理问题。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主要依靠201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2020年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两份政策文件。


五、农村适老金融服务的日本经验

作为老龄化社会的典型代表,日本在满足农村老年人口金融需求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适老金融服务体系(曹斌、于蓉蓉,2022;曹斌,2021;李青,2019),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选择日本作为经验借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日本与中国同属小农经济国家,同样面临人多地少、户均经营规模小的发展困境。其次,日本是全世界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国家之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形势严峻,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比例极高,中国虽然目前老龄化程度低于日本但老龄化速度极快,也面临着如何应对老龄化的问题。再次,日本与中国同受东亚儒家文化影响,在养老模式上最初都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日本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大量迁移,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模式逐渐转变。中国同样面临着农村劳动力迁移、农村空心化、农村家庭规模缩小、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的情况。此外,目前中国名义人均GDP约12000美元,但是考虑购买力平价之后,实际人均GDP接近于日本1970年初的水平,日本正是在这一阶段构建了完善的适老金融服务体系。日本在缩小城乡差距、满足老年人口金融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中国与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日本农村人口老龄化

二战之后,日本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1950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4.9%,老龄化问题并不严重,但是到197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比上升至7.9%,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老龄化率快速提高,1980年增长至10.3%,1990年为12.1%,2000年达到17.37%,2010年为23%,到2020年达到28.68%。日本老龄化率在世界居于前列,比美国高12个百分点,比德国高7个百分点,比意大利高6个百分点。

日本农村的老龄化率在过去20年来也快速提高,老龄化率高于日本全国平均水平。日本町、村总人口中,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00年为21.81%,较全国平均高4.44个百分点,2020年上升至34.21%,较全国平均高5.53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在全日本926个町和村中,6%的町和村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50%,33%的町和村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40%-50%之间(见表6)。

106.png

(二)日本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初步构建适老金融服务体系始于1960年左右,到1980年已经相对完善。日本构建适老金融服务体系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当时西方福利主义思潮的影响,日本也重视国民福利,甚至提出“本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达到欧美国家的水准”(李青,2019)。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体现了这一理念,在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时就已经将农村人口统一覆盖在内,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资金需求。二是日本在战后经历了高速的经济发展,到1980年日本人均GDP水平已经接近美国,为构建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经济支撑。三是日本特有的农协组织本身成为日本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合作性金融、合作性保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本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构建了丰富的适老金融产品体系。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资金需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老龄化尚不严重阶段,日本就开始逐渐建立起覆盖城乡的适老金融产品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介护保险等。目前在日本农村,农民可参加的医疗保险除了基础的国民健康保险之外,还有互助共济性质的、由日本农协组织的互助医疗保险;日本农民可参加的养老保险也有很多种,包括基础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养老金基金、农业者年金、农协互助养老保险等,其中基础国民养老保险叠加农业者年金两项保险可以使得日本65岁以上农民享受的月度养老保险待遇达到社会平均月工资水平(曹斌、于蓉蓉,2022)。此外,看护照料是老年人的一项重要需求,随着老龄化过程中的看护费用支出日益增加,日本还建立了强制性的介护保险,提供居家看护护理服务和养老院等机构的看护服务;农村地区还建立了依托农协组织的护理保险,对失能老人提供陪护、家庭内部设施改善、适老化房屋装修等支出。多种形式的保险产品服务,大大提升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满足了老年人的医疗养老需求。

二是建立起完善的适老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日本组建了包括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在内的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了合作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等机构,成为世界上农业农村保险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曹斌,2021)。总体上,农民参与商业性保险的程度很低,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看护保险服务主要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和农协组织。

政府是基础性社会保险的组织者,政府设立强制性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基本护理保险制度。国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中央财政承担50%的保险费缴费和行政费用补贴。国民健康保险由各级财政托底,一般患者承担30%的医疗费用,70-75岁老人最多承担不超过20%,75岁以上老人承担10%,显著减轻了老年人的看病压力,保险缴费根据年龄、收入有所差异。护理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承担12.5%,被保险人只需承担其护理费的10%-30%。此外政府还组织设立农业者年金、国民年金基金,其中农业者年金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养老问题,由政府承担20%-50%的养老保险缴费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的管理费用。

农协组织是医疗、养老、护理保险产品的另一大组织机构。农协组织历史悠久,由农民自愿参加并真正体现合作经济原则。农协包括全国联合会、都道府县联合会和市町村基层社3个层级,形成自下而上的庞大体系,组织开展信贷、保险、医疗等不同业务,对组织内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不仅提供生产性贷款,还提供住房、教育、购车等生活性贷款,并提供养老、医疗、看护等生活类保险,满足农村老年居民的金融需求。在保险业务方面,构建了基层农协和全国共济农协联合会两级组织体系,基层农协共济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全国共济联负责运营基层农协上缴的保险费、统一管理保险合同、开发保险产品,形成了自下而上、上下贯通的合作保险体系。政府部门与农协之间相互合作,例如政府部门设立的农业者年金管理机构——农业者年金基金,主要通过基层农协开展业务。

三是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日本于1959年颁布了《国民年金法》(1959年法律第141号),这一法律颁布后日本建立了覆盖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养老保障。针对农业从业者,1970年日本颁布《农业者年金法》(1970年法律第78号),设立农业者年金基金,负责管理农业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1958年修订《国民健康保险法》(1958年法律第92号),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后逐步颁布《老年人保健法》(1987年法律第80号)、《护理保险法》(1997年法律第23号),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护理等需求。此外,日本还鼓励农协组织开展保险业务,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允许农协开展合作保险业务;2014年日本对《农业协同组合法》进行大幅度修订,把农协从产业组织定位为社区组织,鼓励其提升社会福祉等非生产供销领域服务水平。

日本在构建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坚持了政府主导、立法先行的原则,同时重视制度建设和多方参与。政府主导丰富适老的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推进建设适老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体系、鼓励发展合作性金融组织、鼓励其他力量参与,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由于和日本的国情差异,中国在借鉴日本经验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障碍。适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其中的社会保险等产品需要国家财政的大量补贴,日本在1970年达到中国当前人均GDP水平时刚刚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又经历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有足够的财力保障农村老年群体的资金需求。而中国当前65岁以上人口占比已经远高于日本1970年时的水平,面临着未富先老的问题,地方财政压力巨大。在合作性金融方面,日本有强大的农协来组织合作性保险和合作性金融,但中国目前缺乏这样的组织。

虽然如此,中国也有特殊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更好地完善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一方面,中国有强大高效的行政组织体系,政府主导下完善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潜力成为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的基层组织者和提供者,推进合作金融、合作保险的发展。


六、结论与启示: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人口老龄化会对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结构和金融服务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本文从年龄的角度,分析了微观家庭的经济和金融行为与户主年龄的关系,发现年龄与家庭的收入结构、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各类借贷需求等有密切关系,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生产经营性借贷需求下降,但以医疗为代表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增加。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农村居民对医疗等服务的资金需求大幅提升,而这部分资金需求难以通过现有的银行信贷体系进行支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变化,需要完善农村适老金融服务体系,从产品体系、组织体系、法律体系等方面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首先,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供给。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改进并拓展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另一方面是引入非信贷金融产品。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层面,一是要提升针对老年客户方面的服务水平,如优化网点布局,完善ATM、POS、助农取款点等服务设施;二是要进一步支持农村社区的适老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区和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三是加大对农村医疗、养老、康养等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养老、医疗等消费性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引入其他非信贷产品方面,主要是加强针对农村居民的保险产品供给:一是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下,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老年人群缴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二是全面推广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针对老年人的居家看护、医院或养老院看护护理服务,提供农村地区家庭院落的房屋适老化装修改造、房屋内的适老设施完善等服务;三是在已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基础上,引入互助性保险等产品。

其次,壮大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应该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机构、村集体、合作社、行业组织等。要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其中商业性银行提供农村企业、农户生产和部分消费性贷款,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等其他公共品和服务方面的政策性贷款,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对适老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政府组织农村居民全民参与基础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并给予财政补贴,尤其是对贫困人群、老年人群给予缴费减免;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补充性保险产品。

同时要加强互助保险组织载体建设。日本有强大的农协组织开展互助保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逻辑,能够立足于满足组织内成员的金融需求,从而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群体的金融需求。而中国还缺乏相应的成体系的组织来开展互助保险。农村地区可以考虑开展互助保险的组织目前有合作社、供销社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论上合作社可以开展真正的自愿基础上的互助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但现在我国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合作社规模太小、缺乏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难以承担此任。供销社虽然有从下而上的完整的组织体系,但县以下供销社大都商业化,而县以上供销社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失去了合作组织的功能。目前农村地区最可能发展互助保险的组织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在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鼓励设计集体成员内部的互助共济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从而在基本社会保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水平。

最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构建农村适老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一是要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保障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政策性信贷、政策性保险、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突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服务农村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户金融需求的责任。二是完善保险领域相关立法,这既包括社会保险的立法,也包括互助保险等方面的立法。日本、德国等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遵循立法先行、以法定制、依法实施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尚不健全。一方面需要修订《社会保险法》,使其适应当前农村社会保险领域的新变化。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已经合并,但《社会保险法》仍然保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目;由于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均为自愿参保,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要立法将居民自愿参保转变为强制参保;《社会保险法》中还需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内容,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上要体现低风险人群补贴高风险人群、高收入人群补贴低收入人群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要在总结现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将政策性规制提升到法规层面,再逐步制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领域的专门法律,为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在社会保险基础上,鼓励商业性保险、互助保险的发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为成员提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服务”的职责,但是没有提及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内容,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互助保险的法律依据。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9期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收藏:0 | 帖子:1898

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