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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后脱贫时代继续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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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6: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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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2020年,我国将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后脱贫时代,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做好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一、稳定产权结构
  由于脱贫攻坚具有政治动员性质,所构建经济实体的产权结构并不稳定。如,六盘水市和东平县用政策性资金(扶贫资金、移民搬迁资金等)入股到合作社和企业,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或东平县移民安置任务结束后,这样的政策性资金还会不会继续下发?贫困户脱贫后,是否还应该继续享受政策性资金的分红?这些都是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深入研究的问题。从一些地区的规定看,贫困户脱贫后,原享受的政策性资金分红转为集体所有,这从将脱贫作为一项任务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但从产权角度看,政策性资金作为股金,其产权应该属于原贫困户,每年的分红是股金产生的,不应该因为脱贫就剥夺了该农户对于原政策性资金的产权。实际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地方都是把这笔资金直接发放到户的。产权结构的不稳定必然会影响组织运行效率,影响后脱贫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效果。因此,应稳定产权结构。
  二、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需要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机制,首先要建设一支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良性运行。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合作社理事长不一定由原村干部担任,可以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出有经营能力的村民担任,如,聘请本村的民营企业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长由原村干部担任,外聘职业经理人担任合作社社长,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没有经营管理人才或找不到经营项目的村,可以借鉴东平县的经验,以现有的资源、资产入股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实力雄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实现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确保集体经济发展。
  三、重视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建设
  根据《意见》,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尽管农业农村部门赋予其社会信用代码,但毕竟其不具备企业法人或合作社法人的资格,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交易时会受到诸多限制。这个问题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有地方政府的背书,矛盾尚没有充分显现,但改革完成后,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独立走向社会,必然会遇到身份合法化问题。因此,建议在改革全面完成前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尽快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市场主体地位,消除其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种障碍。
  四、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换句话说,《民法总则》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但对于其主体特征、构成、结构、运作规则、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将会极大地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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