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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网贷是以网络为依托面向公众推行的金融信贷服务,在网贷业务中,出借人概念与借用人概念相对,在信贷合同中把实物、资金使用权及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称之为借贷,需根据合同期限将实物、资金还给出借人,其中拥有实物、资金使用权及所有权一方为出借人,依据信贷合同转移对象为借用人,通常出借人出现在使用信贷合同及消费信贷合同两种情况中。如何保障出借人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需要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之一。基于此,为提高网贷服务质量,研究我国网贷出借人权益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为保障网贷出借人权益,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制定了地区条款,落实了行业内部措施
网贷为保障出借人权益,需要通过监督监管达到目的,使其信息安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规范信息披露流程的前提下维护出借人权益,使网贷更加公平。
颁布法律法规,保障网贷出借人权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机构要“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再次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制定地区条款,因地制宜推动建立网贷出借人权益保护机制。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环境、人文环境、金融服务机构发展环境存在差异性,为此需根据地区网贷体系发展实际情况,秉持因地制宜原则,在积累网贷出借人权益保障经验的同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托,为地区有针对性地制定条款,为我国网贷体系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例如,2017年北京金融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的通知书,针对网贷信息披露流程作出规范,指引北京市科学发展网贷服务活动。
落实行业内部措施,引导网贷行业自律发展。为优化配置网贷行业发展资源,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发展氛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指引下,网贷行业颁布了内部推行措施,为网贷行业发展指明方向,相关措施囊括建立风险缓释基金、投诉中心、“白名单”以及行业自律发展体系等,引导网贷行业自律、自检,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引导网贷企业科学发展,从而有效保障出借人权益。例如,2018年,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机构风险防范及稳妥退出工作的通知》,引导当地网贷机构调整不合理业务,优化存量业务比率,主动优化信息披露机制,成立退出工作小组,向区金融监管部门及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充分保障出借人权益。
影响我国网贷出借人权益保护的因素包括网贷合作机构内部存在信息壁垒,缺乏网贷数据安全保护,出借人服务体验质量有待提升等
网贷合作机构内部存在信息壁垒。当前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三方存在信息交互不及时,信息授权不合理等问题,无法保障网贷出借人权益,授权书中也没有明确信息交互内容怎样用、如何用等问题,信息流通权限及相关细则模糊,对于非单一合作情况下信息披露流程缺乏规范,从而难免在网贷进程中侵害出借人权益。
缺乏网贷数据安全保护。当前网贷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网络内部的数据信息安全尚无法得到保障,交易信息、出借人身份信息、借贷条款等敏感信息容易外泄、丢失,或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影响出借人权益保护成效。
出借人服务体验质量有待提升。为保障网贷机制稳健运行,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网贷机构不断颁布规章制度,对出借人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影响出借人服务体验,网贷机构日益强化的风险防控措施与出借人劣质服务体验之间的矛盾随即显现出来。
网贷出借人缺乏权益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贷出借人缺乏风险认知意识,对自身在网贷过程中的风险缺乏正确判断,在出借前对行业规范、网贷数据安全等级、信息披露情况等关键信息了解有限,对网贷平台运作实力缺乏综合考虑,从而容易发生网贷纠纷,影响网贷出借人权益。其次,网贷出借人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容易受网贷金融市场虚假信息侵扰,从而泄露身份证、家庭住址、姓名等个人信息,陷入网贷陷阱。最后,网贷出借人金融专业知识匮乏,不了解网贷运行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网贷机构了解较少,未充分掌握交易关系及相关信息,未掌握P2P行业规定及网贷平台运营机制,无法为做出正确网贷出借决定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保护网贷出借人权益,需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强化对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加强网贷风险评估力度以及对出借人权益保护教育力度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打破网贷合作机构间信息壁垒。网贷出借人应对网贷机构运营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与网贷机构间信息不对等,影响二者互动有效性,网贷机构应依法赋予出借人知情权、决策权,使出借人以个人理性决策为前提决定是否出借资金,避免出现盲目出借损害自身权益的现象,网贷机构要通过信息披露,营造透明、公正、安全的网贷氛围。同时,在授权书中将信息交互内容明确体现出来,解决信息怎样用、如何用等问题,明确信息流通权限及相关细则,尤其明确规定非单一合作情况下信息披露流程,因此,需在授权书中明确第三方信息使用方法,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在出借人许可下进行多方授权,从而打破网贷合作机构内部的信息壁垒。
强化对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力度。一方面,互联网具有公开、共享、实时特点,在网络中用户数据较多,网络环境较为复杂,不仅无法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准确性,还无法保护网贷信息安全,容易出现网贷信息外泄、丢失、篡改等不良现象,影响网贷出借人的权益保护成效,这就要求网贷机构加强对交易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的建设力度,通过优化防火墙、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交互软件,及时存储、传输交易信息,利用云计算、云盾、木马查杀等手段保护网贷系统,避免出现用户信息外泄、密码丢失、数据被窃用等风险,同时,加快信息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保障网贷系统交易信息安全及网贷出借人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力度,在科学备案的前提下,将网贷数据安全分为若干等级,积极向责任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引导出借人选择数据安全等级高的网贷机构,同时敦促网贷机构升级、革新数据安全管理平台,提高网贷机构数据安全管理质量。
加强网贷风险评估力度,提升对网贷出借人的服务质量。为在出借前规避风险,有效维护出借人权益,网贷机构需加大网贷风险评估力度,可借鉴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针对出借人风险偏好作出分析,使出借人明晰自身需承担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为其科学做出网贷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有效保障网贷出借人权益。同时,需要在依法保障网贷机构、出借人权利的基础上,提高网贷机构服务能效,从债权转让、集合投标、自动复投、用户授权等流程入手,不断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继而合理保护网贷出借人权益。
加大对出借人权益保护教育力度。安排专业人员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出借人针对出借风险、信息披露等专业名词进行讲解,确保出借人掌握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方法,使出借人在关注网贷高收益的同时,还需警惕网贷存在的高风险,探寻网贷潜在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权衡,继而选择最佳网贷服务类型,理性参与网贷业务,使出借人具备分辨虚假宣传及投资信息的能力,可以主动参与到信用体系完善进程中,成为信息共享的一份子,通过出借人自主保护个人权益,助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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