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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以次充好、违规倒卖最高罚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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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3: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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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安天下。
  政策性粮食对确保农民种粮收入、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极为重要,历来备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更是将完善政策性粮食制度作为重点。
  在21世纪初,我国全面放开粮食市场以后,便形成了以战略储备和托市收储为主要构成的政策性粮食储备体系。
  新修订的《条例》这样表述政策性粮食: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通俗地讲,依托国家政策形成的粮权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粮食,具体种类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以及临时储存粮等,前者主要是应对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所持有的常规储备,是守底线、稳预期、保安全、防风险的“压舱石”。最低收购价粮是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的粮食。至于临储粮,则主要应对市场波动、市场大幅下跌,是一个临时性质的缓冲储备。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牵动人心粮情,根据疫情期间粮食市场供应的需要,适时采取了投放政策性粮食,从而确保了国家粮食市场供应充足、运行稳定,经受住了考验,确实发挥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这次《条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主要针对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政策性粮食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进行了完善,条文很多,内容也很丰富,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
  第一,严肃落实政策目标。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政策性粮食收储等政策;严禁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进行担保、偿还债务,以及其他非政策性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政策性粮食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粮食,所以标准执行、质量把关要严格。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把收购入库、储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质量的关口,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的质量标准。
  第三,严明出库管理责任。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第四,严格粮食购销动用程序。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不按国家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第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这个罚则是非常严厉的。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性粮食是为国为民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中国粮食安全治理重要的制度安排。
  最后,惟愿“定海神针”更加稳固!(来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粮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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