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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四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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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0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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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基层盼望的一些难题还是没有给出解决方案。主要是四个问题:
  一是严格约束规划修改问题。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缺少刚性约束,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调整过于随意和频繁问题,可以说地方“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想什么时候改就什么时候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为违法用地项目在永久基本农田“开天窗”的怪事儿。但这次修订《条例》没有明确什么情形才可以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也没提怎么调。目前正在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只能寄希望于在此新法中予以明确。但已出台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此问题非常重视,通过地方立法以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提出只有三种情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即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
  二是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问题。现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提出:“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建设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在实际执法中,这条规定一方面存在争议,一方面很难操作。但新《土地管理法》,新《条例》,对这种情形仍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目前只有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是关于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宅基地执法的职责争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由于农业农村部门对“地类”出现不同理解,导致各地因宅基地执法普遍出现扯皮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曾针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解释,提出:“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这次修订的《条例》,最终没有采纳了这条解释性规定,关于宅基地执法职责争议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关于增加行政强制权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在制止违法用地阶段,缺少“长牙齿”的执法手段,只能动口不能动手,难以将违法用地“消灭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造成后期执法难度大、成本高;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如果拥有行政强制权,会引火烧身,增加责任风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曾提出:“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和材料。”但这次修订的《条例》,也没采纳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在土地执法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门仍然没有行政强制权。赋予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权问题,比如查封、扣押权,也只能依靠省级《条例》自行解决了。
  摘自自然微论坛文章《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亮点和四大“遗憾”》
  链接——
  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有这些新亮点!
  近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自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此前,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事实上,江苏已先行一步。1月15日,江苏率先出台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江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全国最早修订出台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宅基地“四禁止”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自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土地督察机构从无到有,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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