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芸(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高级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12月18日,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是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应对市场风险、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切换时还面临一些障碍,存在“重外轻内”等问题,企业内外贸一体化仍需过“四关”:资金关、标准关、渠道关、监管关。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还有待提升。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强调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调整完善国内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要聚焦企业需求和市场反馈及时优化政策,切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因此,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和强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使国内大循环建立在内需主动力的基础上,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若干措施》提出5方面18条工作措施,一是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四是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五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财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加速发展;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以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功能,通过综合运用税收、支出、债务、金融等政策,集聚资源要素,助力内外贸的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从三方面具体确定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的工作措施,即通过财政金融的支持,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落实相关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共同助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首先,以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渠道,设立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关键项目,加速内外贸一体化的发展。通过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
其次,丰富信用保险工具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助于分担企业的国际贸易风险,通过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渗透率,有助于稳外贸、稳就业、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市场主体。因此《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以看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强化产品联动、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有助于拓展产业链承保,为保单融资业务创造条件。
第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更有效地服务内外贸企业。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赋予单证物权属性,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相关的工具和服务,增设一系列的“经贸发展贷款”。同时,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实施中,金融机构开展和完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为贸易企业提供外汇避险工具和服务。
《若干措施》中关于财政金融的三大工作措施,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若干措施》框架下,通过“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协调开展诸如“信保+担保”等融资模式,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优化资金融通的担保方案,缓解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
通过财政的专项基金、专项债券,保险的国际、国内信用保险协同,商业银行创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创新驱动”“财金各方联动”,构筑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资金支持框架,营造良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环境,加速内外贸的一体化发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