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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公开选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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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16: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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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和研究、规划和计划、投资和项目、改革和创新、综合统筹和综合平衡”等职能,不断提升发展改革工作法治化水平,现向社会公开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作为我委法律顾问律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参加竞聘的律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熟悉行政法理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业务,曾经为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务院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并有良好业绩,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
  2.服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保密教育;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
  4.组建固定的服务团队,保障服务团队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证合同期内不因自身原因单方面变更服务团队人员;
  5.律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专职律师人数50人以上,住所地在北京;
  6.律所或服务团队负责人近5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曾获省级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或同等级别以上荣誉称号;
  7.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服务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服务团队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发展改革职能和业务工作,掌握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代理过政府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并取得良好业绩,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
  2.服务团队至少包括5名以上专职律师,其中至少2名为合伙人级别以上律师,并指定1—2名合伙人级别以上律师负责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事务,及时响应有关需求;
  3.服务团队其他成员熟悉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宣传、涉外法治等领域具有较强服务能力,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
  二、工作职责
  (一)受聘律所承担的职责
  1.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重要立法项目、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每年需承担不少于20件;
  2.对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法律事务、行政执法、合同协议等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每年需承担不少于20件;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提供行政诉讼案件的全程代理服务和出庭应诉(含二审、再审)服务,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检索、意见梳理、案例编纂等工作,并就典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或形成分析报告;
  4.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为相关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每年需承担不少于10次;
  5.根据我国及世界主要经济体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分析说明、提出意见建议;
  6.服务团队合伙人级别以上律师每人每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法治培训服务不少于4小时,服务团队每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集中法律咨询服务不少于8小时,具体时间和形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协商确定;
  7.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参与处置疑难法律问题、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出具法律意见;
  8.提供年度服务报告;
  9.如部分事项的受托办理数量未达到需承担工作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调整增加其他事项工作量。
  上述事项中的需承担工作量要求为最低标准,参加竞聘律所可以提出高于上述标准的工作量,也可增加其他可提供的法律服务,此项指标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
  (二)受聘律所具体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受聘律所有权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所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不得有损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所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开展与法律顾问律所职责无关的活动;
  2.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律所未履行职责等合同约定情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考核;
  4.合同期满后3年内,受聘律所不得代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不得代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具体权利义务由合同正式确定。
  三、期限费用
  (一)合同期2年。合同期满,经考核业绩优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1年。
  (二)法律服务费为每家律所每年2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竞聘须以律所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竞聘申报材料须由律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意控制篇幅,简洁明了、言简意赅、突出重点,具体包括:
  1.《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申报表》《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
  2.律所注册资料(复印件)、人员规模、主要业务领域等基本情况;
  3.律所主要业绩,重点是为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务院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发展改革领域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4.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有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专长等,团队成员名单及其材料一经报送,非必要不得更换;
  5.根据本公告关于基本条件、工作职责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承诺工作量;
  6.律所或服务团队负责人近5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曾获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7.律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上述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扫描形成电子版,将纸质版一式十份、电子版光盘一份,现场递交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或通过邮政EMS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申报”,并标注律所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律所基本情况、以往业绩、服务团队构成、承诺工作量等情况择优进行评选。如有需要,将邀请候选律所代表进行现场竞聘陈述。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下午4:30(截止日期以邮戳寄出时间为准)。我委组织评审后,在我委门户网站公布受聘律所名单,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10—68505050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申报表》
     2.《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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