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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农业农村部启动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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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5: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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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号)部署,扩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规模(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壮大乡村产业振兴骨干力量,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做好认定推荐工作。
  (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联农带农、示范引领。以经营业绩、社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贫困地区推荐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照顾。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第六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300家。根据各省(区、市)农牧渔业产值、省级及县级龙头企业数量和质量、贫困县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申报,占所在省份分配名额。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2019年6月3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1份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对带动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予以注明)。
  (二)证明已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省(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三)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通过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且真实。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退回重新申报。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二)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联系人: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业产业化处 王磊
  电  话:010-59191412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格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附件1  

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区、市)
分配名额

1

北京

4

2

天津

4

3

河北

14

4

山西

6

5

内蒙古

8

6

辽宁

9

7

吉林

8

8

黑龙江

14

9

上海

4

10

江苏

15

11

浙江

9

12

安徽

13

13

福建

11

14

江西

12

15

山东

18

16

河南

16

17

湖北

14

18

湖南

13

序号
省(区、市)
分配名额

19

广东

12

20

广西

7

21

海南

4

22

重庆

8

23

四川

15

24

贵州

10

25

云南

13

26

西藏

4

27

陕西

8

28

甘肃

7

29

青海

5

30

宁夏

5

31

新疆

7

32

新疆兵团

3

合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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