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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石宝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比(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一、观点综述和数据说明 1.观点综述 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更聚焦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方面,陈晓华、宋洪远等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五种形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赵晓峰等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的提法,新型农业的服务主体不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陈锡文等学者普遍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种形式(为简化起见,下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简称为“合作社”、“龙头企业”)。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贷款方面,朱文胜和王德群指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资格认定与规范运作问题、需求多样与供给单一问题。杨大蓉研究发现,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力度更大,金融需求层次也更丰富。江维国等认为融资难问题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丰富了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如P2P信贷融资、小额贷款、供应链融资、众筹等。钟真研究发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存在规模偏小、发育不足、人才缺乏、融资困难、运行不规范、带动力不强等共性问题。高鸣等通过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发现,融资难和人才缺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为突出的问题。 综上来看,现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作用地位、模式创新、经营问题与困境、政策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融资贷款等方面。然而,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大多偏向于整体特征分析,较少系统梳理各个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另外,鲜有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视角,尤其是从融资需求方面对其进行梳理和系统分析的。基于上述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我们从经营特征与融资需求两个维度,探析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经营问题,以缓解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困境,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2.数据来源 文中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2018年的调查数据。我们通过对缺失值和极端数据进行处理,共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样本1621个,其中有1005个种养大户、104个家庭农场、392个合作社和120个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获取样本数据最多,占比62%;其次是合作社,占比24.18%;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样本数据相对较少,分别占比6.42%和7.4%。由于黑龙江、河南和浙江是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改革试验区,因此我们选取黑龙江、河南和浙江3省,确保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黑龙江省的样本占总样本57.87%,数量最多;河南省的样本占总样本22.39%,居于中位;浙江省的样本占总样本的19.74%,数量较少。各地区占比规模最大的主体类型也各不相同,黑龙江省占比最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是种养大户(占比78.11%);河南省占比最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是龙头企业(占比77.50%);浙江省最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则是家庭农场(占比23.08%)。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特征分析 1.经营者基本特征 在进行农业生产行为决策的时候,一般是由经营者来进行决策的,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的基本特征对其农业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不同年龄阶段的经营者具有不同的生产和生活经验,这会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事手段。另一方面,不同程度的文化背景会影响经营者接受知识的能力、信息获取和分析的能力,以及学习的能力。而过往不同的从业经历会影响经营者的知识结构体系和经验判断能力。样本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部分特征表现出显著的不同。 在本次接受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样本中,男性负责人的数量远远高于女性负责人(总体中有88.83%的男性负责人和10.61%的女性负责人)。在家庭农场中,这一差距最为明显,负责人中有93.27%的男性与5.77%的女性;而龙头企业中,这一差距小于总体水平,即有85.00%是男性负责人,14.17%是女性负责人。平均年龄这一指标不存在显著差异,除家庭农场负责人为46岁以外,其余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均为47岁。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青年人为44岁以下,中年人为45~59岁,老年人为60岁以上,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大都为中年人。 样本总体负责人受教育程度的众数为初中,位于中等级别,初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负责人数量占到绝对优势。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这一指标的众数与总体相同,分别有51.92%和38.91%的负责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负责人的教育程度高于总体水平,分别有45.83%和40.05%的负责人受教育程度处于高中或中专的水平;在大学及以上这一等级中,龙头企业的负责人数量最多,表明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平均受教育水平高于其他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从业经历,总体来看,从事过农村劳动的负责人占到绝对多数,为78.66%;担任过村干部的负责人占比最低,为19.99%。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开来看,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负责人有从事农村劳动经历的占比最大,分别为75.00%和86.56%;相比之下,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负责人有参加培训经历的比例更高,各自占比83.33%和84.18%。值得一提的是,龙头企业负责人拥有农村劳动、外出打工以及担任村干部的经历占比较低,而办厂经商和参加培训的经历占比较高。综上所述,农村劳动和参加培训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主要从业经历;负责人为本地经营户的最低占到88.00%以上。 2.经营主体组织特征 由于历史、政策、环境和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观察样本数据中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时间,可以得出从建国初期到2018年各主体的发展态势,其中,家庭农场中填写注册时间的样本有79个(占比为75.96%),龙头企业中填写注册时间的有109个样本(占比为90.83%),合作社中填写注册时间的有334个样本(占比为85.20%),但在种养大户中仅有15个样本填写了注册时间。从整体上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量从2007年至2013年呈现上升趋势,又在2013年至2017年不断下降,近两年又呈现出一个上升趋势;进行了工商注册或在农业部门登记了的主体数在2013年达到了峰值,尤其是合作社表现最为明显,其次为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长期以来,种养大户几乎不在农业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3.经营类型与产业分布特征 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在经营类型、产业分布上也逐渐呈现多元化。根据样本统计结果显示,总体样本的经营环节具有明显的趋同性,即不论是对总体样本和各类主体样本类型而言,主要经营环节均集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在生产环节中,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合作社的样本占比分别为75.00%、61.67%、78.01%和81.38%,其中种养大户和合作社占比均高于样本总体水平。在销售环节中,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合作社的样本占比分别为50.96%、72.50%、80.30%和72.96%,仅种养大户的占比高于样本总体水平。在其余各环节中,龙头企业的样本占比要显著高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加工环节占比31.67%、流通环节占比40.83%、服务环节占比为30.00%,其也表明龙头企业样本的经营类型构成更加多样化。 将调查样本按主要从事的产业或行业进行划分后,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自的产业分布情况。无论是样本总体,还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业都是其从事的主要产业。具体地,样本总体中有1496个从事种植业,占比高达92.29%。其中,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中选择种植业的分别占各自样本的95.19%和98.61%,均高于总体样本水平;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参与种植业的比例低于总体水平,分别为86.22%和56.67%。除种植业以外,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主体分布于养殖业的样本数较多,占比分别达到17.31%和18.62%,说明养殖业是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除种植业外可选择的次优产业。在种养大户的样本中,农机是除种植业外占比最高的行业,占比达到8.36%;在龙头企业的样本中,除种植业外有34个样本选择了其他,占到该类主体的28.33%。根据样本数据的不完全统计,龙头企业从事的其他行业主要有种子销售、食品加工、农副产品生产及旅游业等具体行业。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情况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意愿强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具有较高的融资需求。如表5所示,平均有76.2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资金需求,并且认为“由于缺少资金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不同主体类别来看,种养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该比例分别为71.01%、76.68%、79%和83.17%,由此可知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比例(此处用D表示)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D种养大户<D合作社<D龙头企业<D家庭农场,资金需求的差异明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性质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农场比其他主体具有更加强烈的资金需求。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传统农户更易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两者不同的是,种养大户虽然规模较大,但其生产经营方式仍然延续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特征;而家庭农场不仅要求适度规模,还要求专业化、商品化经营。由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日益规范,既要是“注册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又要是组织结构严密的“法人化”组织,从启动资金、设备装配、生产经营到商品化销售等,每个环节均需要资金支撑,因此,家庭农场对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差异较大。相对于传统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与需要,因此普遍具有较高的融资需求,但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规模差异较大。种养大户融资需求额度分布较为集中,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状态,83.90%的主体融资需求额度较为均匀的分布在1至30万元范围内,其中30.91%的种养大户融资需求分布在1万元到5万元范围内,5万~10万元为26.21%,10万~30万元为26.78%。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额度分布呈“L”型分布,有70.37%主体的需求额度分布在30万元以内,10万~30万元最多,占35.80%,鲜有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合作社融资需求额度特征分布较为明显,需求额度在10~50万元的主体占比最多,为39.37%。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额度分布呈“B”型,主要分布在50万元以内、50万~100万元、100万~300万元以及1000万~3000万元中,分别占比为24.29%、18.57%、18.57%以及15.71%。整体来看,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资金需求规模相似,以5万~30万元为主;合作社需求稍大,大部分在50万元以内,龙头企业资金需求最大,大多数分布在300万元以内。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和享受政策担保情况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请贷款比例。龙头企业融资意识与能力强于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向银行或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比例不足一半,均小于龙头企业的56.84%。根据样本数据显示,有申请贷款经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平均为46.16%,没有的占53.84%。就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该比例较为一致,有申贷经历的主体分别占40.48%和40.00%;合作社拥有申请贷款的比例要多于前两者,达到47.28%;龙头企业有申请贷款经历的比例为56.84%,要多于没有申请贷款经历比例的43.16%。 在有融资需求的主体中,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向银行或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比例相对较低。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资金需求时,有近70%的比例会向银行或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社和种养大户次之,比例分别为59.46%和55.51%;家庭农场该比例最低,仅为47.62%。综合来看,在存在资金需求时,龙头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比例相对其他主体最高,说明其具有较高的融资主动性和能力。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得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贷可得性包括贷款申请获批率和贷款满足度,即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或农信社申请贷款的条件下,能够通过银行或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审批并且发放贷款的情况,以及在贷款获批发放的前提下,申请的额度得到满足的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尚有将近1/5的贷款不能获得批准,获批率有待提高。在已经获得贷款批准的基础上,仍然有21.7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得到足额的贷款资金。其中,种养大户的贷款获批率最高,但贷款足额发放率最低,种养大户虽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的门槛相对较低,但一般情况下较难拿到理想中的贷款额度。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均具有相对较严格的贷款审批门槛,贷款获批率相对较低,尤其是合作社获批率最低,但二者具有相对较高的贷款资金足额发放率。贷前审批严格、放贷额度较低等是传统农村金融的显著缺陷,传统农村金融服务及产品无法及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做出响应,则将难以推进和实现普惠金融的战略目标。 (3)政府信贷担保支持情况。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支农方式的创新,是全国“三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财政与金融”、“政府与市场”属性特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其既顺应了我国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历史趋势,又放大了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然而从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能享受到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比例平均为96.2%。每一百个农业企业中,仅有不足10家能够享受到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更是鲜有享受过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三者平均比例高达97.99%。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1.主要结论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方面,主要结论有四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具有比较鲜明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为:男性负责人的数量远远高于女性负责人;初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负责人数量占到绝对优势,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平均受教育水平高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劳动和参加培训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主要从业经历;至少有八成的负责人是本地经营户。二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历史趋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量从2007年至2013年呈现上升趋势,又在2013年至2017年不断下降,近两年又呈现出一个上升趋势;长期以来,种养大户几乎不在农业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三是参与经营环节具有明显的趋同性,总体样本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生产和销售为主要参与的经营环节。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类型较为单一,无论是样本总体,还是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业都是其从事的主要产业。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方面,得出的结论有四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意愿强烈,但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有资金需求但并未向银行或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的主体数远超过了该主体的1/2。二是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差异较大,超过7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资金不足的问题已经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更加强烈的资金需求。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获批率低,贷款额度满足率不高。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尚有超过1/5的贷款申请主体不能获得贷款批准;在已经获得贷款批准的基础上,仍然有数量较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享受到贷款资金足额发放,仍有超1/3的主体无法得到期望的申请贷款额度。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政府信贷担保支持率较低,基本上未能享受到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经统计有96.9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未享受过政府的信贷担保支持。 2.政策启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得出以下三点政策启示。 (1)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养质量,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人才的需求十分强烈,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促使传统农户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可优先对返乡农民工、家庭农场主、示范户户主等农村能人进行创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方面的培训。其次,加强外部人才的引进,壮大农业经营队伍。一方面,地方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返乡创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另一方面,积极与农业类高校合作,聘请相关人才下乡指导,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最后,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质认定工作。鼓励有资质的主体参与并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农民,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培养出大批高质量农村适用性的专业型人才。 (2)提高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水平,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是一个未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农村金融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一方面鼓励和培育农村中小金融体系,纠正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方面的结构性错位,将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拉回到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组织上,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另一方面,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指标考核,强化县域商业银行的支农责任,扭转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其次,开发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匹配的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因地制宜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的效率和可行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特点,切实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最后,地方政府应大力推广和支持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力度。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对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首先,支持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或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有条件领办技术指导、农机租赁、统防统治、风险预防等方面运营和技术培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一定的扶持、补贴和奖励。其次,进一步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一方面,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在现有补贴种类的基础上新增倾斜性或引导性补贴;另一方面,针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大小,因地制宜对其进行分类补贴,从而增加财政补贴的用资效用。最后,在优先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的同时,注重项目资金的安排。尽可能帮助有发展壮大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相对低风险且安全可靠的产业链条,尽可能发展和打造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园、标准化农田示范园等优质涉农项目。(来源:《农村经济》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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