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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娟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基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因素,平台经济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平台经济更是催生了巨大的经济动能。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尤其是市场监管层面,亟待健全完善平台经济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提升平台经济的现代化治理水平。
随着竞争态势日趋复杂,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例如,部分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缺乏公平竞争意识,甚至有意无意地忽视反垄断合规能力建设,增加了行政执法和合规经营者的成本。在平台经济发展的高速动态变化中,反垄断规制需要面对过去未曾处理过的新的商业策略或创新产品,并对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进行准确判断,这样就对规制的专业性判断和方式方法要求提出了很高要求。传统行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首先要界定市场范围,然后判定企业在该市场经济活动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然而在以互联网和信息数据为基础支撑的平台经济模式下,传统的反垄断监管判定难度明显增大,判定的依据和手段显然已经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需求。
构建有效竞争的监管机制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关键所在。如何在推动竞争与保持创新活力之间寻求平衡,处理好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平台经济反垄断需要重点考虑问题。
首先,加快推进平台经济立法体系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重点。我国需要加快对平台数据的规制进行立法,完善《反垄断法》配套立法,制定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配套规则,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平台经济信用法律体系,夯实平台行业竞争监管的制度基础。
其次,坚持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执法原则。一方面,需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审慎的判定垄断的范围和行为,针对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竞争效果分析,鼓励有利于消费的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
最后,强化行业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行业监管机构更善于解决专业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问题,特别是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专业机构对整个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公约,落实必要的惩戒机制,引导平台经济主体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社会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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