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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反垄断专家探讨平台经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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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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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辉

  近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贸易研究院共同主办了平台经济反垄断学术研讨沙龙暨《不安的变革: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与大众福利》新书发布会。来自德国和中国的反垄断专家、学者就德国、欧盟和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与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阿希姆·瓦姆巴赫:欧盟针对数字经济完善反垄断法律
  《不安的变革》是德国曼汉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院长、德国反垄断委员会成员阿希姆·瓦姆巴赫(Achim Wambach)教授的新著。书中涉及的两大主题是全球范围的数字化变革,以及德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如何在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政策来规范数字化变革中的企业行为,并最终增进大众福利。
  阿希姆·瓦姆巴赫教授在研讨会上介绍了20世纪60年代德国经济奇迹时期形成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框架,指出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以及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保障。在强调竞争的经济政策指导下,德国规模前100的大企业的营业收入占GDP的比重在过去几十年中持续下降,有效地保护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稳定了就业。但是数字化变革对这种稳态构成了冲击,领先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并在不断大量追加研发支出,不断拓展创新边界并扩大自身的优势,市场集中的趋势不断加强,并且存在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损害大众福利的现象。对此,德国和欧盟的应对方式是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和开展国际合作,推出GAIA-X等欧洲数据平台等。
  伊琳娜·贝切柯:德国管理部门对数字化技术应用进行监测
  德国研究与创新委员会成员、曼海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数字经济部门主任伊琳娜·贝切柯教授介绍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德国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影响。疫情使得之前形成的技术能力发挥了作用,也催生了新的研发创新。根据一项对德国制造业企业的调查,超过50%的企业在疫情之前就有能力实现居家办公,疫情发生后这种能力发挥了作用。疫情期间经济活动开展的方式发生变化,也导致企业的创新研发增强,德国1/3的信息技术公司、29%的制造业公司,都在短期内开展了新产品研发。在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覆盖率方面,德国排在全世界第18位,只有6%的德国企业使用了人工智能的技术。为衡量企业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程度,德国开发了新的数字化指标。德国的信息通信行业、汽车制造业、电子和机械制造业的这一指标高于全部行业平均水平,而其他的行业都低于平均水平。德国的经济管理部门会对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技术应用覆盖面和应用深度进行长期监测。
  于尔根·库林: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大型平台进行规制
  德国反垄断委员会主席于尔根·库林教授介绍了德国最新的《反限制竞争法》修正案,即“竞争政策4.0”。不良竞争与缺乏竞争都不利于经济繁荣,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公平、不稳定的经济生态可能会导致竞争不复存在,而竞争一旦消失,要恢复市场的竞争性就很困难。德国对《反限制竞争法》的修订,就是旨在有效加强竞争的措施之一。这一修订稿草案在2019年就已经提出,其中提出对大型平台企业损害公平竞争的自利行为进行事前监管和干预,也对平台企业避免滥用自身市场地位提供了指导。此次法律修订,强调了包容的系统与合理的干预。
  托马斯·费泽: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大型平台提出了“守门人法规”
  德国政府宏观经济顾问托马斯·费泽教授介绍了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相关进展。该法案的征询意见期已于2020年9月8日结束,计划近期出台。《数字市场法》草案将大型平台企业称为“市场守门人”(Gatekeeper),因为其具有制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能力,针对这类平台提出了“守门人法规”。此类平台发挥其网络效应,在不同的相关市场上有采取自利行为的情况,而此前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都耗时较长。此次欧盟的立法,体现出对提升执法速度和效率的追求,并力图在动态和静态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李强治:构建政府与平台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重点介绍了平台的经济社会角色与监管的基本逻辑。第一,平台的经济社会角色。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经济现象。平台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匹配双边或多边市场,然而,正是其特殊的双边/多边市场结构,决定了平台具备市场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双重身份,扮演了信息壁垒打破者与重构者的双重角色。特别是超大型平台企业,甚至已经成为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设施。第二,监管的基本逻辑。超大型平台企业崛起已经在推动经济社会的资源重组和权力重构,从治理的角度看,那些对市场占有程度越高、占据信息优势越多、公共产品属性越强的平台,应该受到更多的治理关注,并在平台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他进一步指出,平台企业一系列新的经济社会角色使得平台企业在生态治理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大提升,政府直接治理所有市场主体的传统模式不再适用,构建政府与平台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应当是未来平台经济治理模式设计的主要方向。同时,随着平台企业经济社会角色的转变,平台承担必要的主动审查义务已经成为更现实的选择,但应限定在非全面审查义务范围内,构建以“制度性、机制性”为导向的系统性责任评估机制,设置必要的多方参与机制,夯实平台履责的正当性基础。
  王利民:应对数字化变革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王利民提出,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是自主探索出来的、符合本国国情与时代特征的发展道路,是不断思考、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如此。如何在现有的经济制度框架下应对数字化变革,是全球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数字化变革不仅仅是在发生,还可以被塑造。这场变革席卷各行各业,但它带来的各种效应、它的发展规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总结。
  李小牧:平台经济反垄断十分必要和迫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校长、中国服务贸易研究院院长李小牧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为市场带来更多机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激烈竞争,引发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此的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因此,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这一话题的学术研讨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王晓晔:欧盟反垄断经验有较高参考价值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提出,虽然中国和美国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但是在监管和相关研究方面,欧洲的立法和执法走得更远。从大众的生活来说,数字经济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相关行业也充满了创新活力,因此在过去二十年中,相关的监管机构都强调了审慎包容的态度。要实现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市场进入壁垒、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还有诸多重点问题需要关注,德国和欧盟的经验有比较高的参考价值。
  彭文生: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平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以“数据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题,介绍了对数字经济的框架性思考,指出数字经济中的很多商品和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因此数字经济中的平台型企业表现出超越传统经济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数字经济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类似,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同土地类似,仍具有排他性。从生产力的角度考虑,数据天然具有非竞争性,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对数据进行的是排他性利用。当下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平衡。
  黄勇:数字经济领域反竞争效果需要认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介绍了中国反垄断法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反垄断法的初衷是防止市场上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数字经济中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认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竞争效果,其中有两个重点、难点问题。第一是对数据的属性和意义进行明确,第二是结合相关市场的界定认识反竞争行为的发生场景。此外,除反垄断法,我国还有其他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条款,所以同样的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罚则,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也是我们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李富成:通过试点打造全球最优电商营商环境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从优化电商营商环境的角度提出建议:在电商领域的产业优势和法治基础上,我国可以在改革动能强的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等区域开展授权试点,打造全球最优电商营商环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可预期、无歧视的营商环境是需要国家提供的制度公共品。
  电商平台企业特别是超大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承担了对平台上众多市场主体的治理功能,也要在电商经济制度、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协同培育平台间和平台上的良好商业生态,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产业链、供应链,并衔接国际循环,促进我国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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