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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湛:放宽准入限制 释放金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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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5: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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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湛(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随后,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就有关问题分别进行解读。
  此次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涉及金融业多个细分领域,以前移开放时间点、放宽准入限制为主,表明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有利于稳定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还可以通过外商的“鲇鱼效应”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影响是重大且深远的。
  “新11条”措施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债券、外汇等多个金融业细分领域,覆盖面较全。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是以前移开放时间点、放宽不同金融领域准入限制为主,通过放宽外资准入门槛,提高外资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
  在外部不确定因素较多、全球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我国宣布放宽外资在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一方面是为了表明对外开放的决心不变,坚决支持贸易自由化。在目前的国际分工体系下,全球产业链已经高度融合,贸易自由化仍然是未来的趋势。
  另一方面,“新11条”措施将稳定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进一步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对避免外资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流出、稳定人民币汇率、缓解产业外移,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体制原因,中国金融业存在缺乏竞争、国际化水平较低、透明度不高等诸多问题,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可以通过外商的“鲇鱼效应”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释放金融业活力。
  此次公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基本符合市场预期。此次比较新的措施主要有两条,分别为“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但基本内容并没有超出前期基调。
  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措施中,四条与保险业有关,三条与债券市场有关,两条与理财公司有关,一条与证券业有关,一条与外汇市场有关。四条与保险业有关的措施分别为:“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三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措施分别为:“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两条与理财公司有关的措施分别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1条与证券业有关的措施为:“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一条与外汇市场有关的措施为:“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笔者认为,在科创板正式开市交易的特殊时点前宣布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改革的信心,鼓励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交易。科创板从2018年11月首次提出到目前正式开市交易,仅仅间隔9个月,各界对科创板寄予了相当高的期望,也将为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筹措更多资金。
  总之,笔者认为,金融业开放“新11条”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影响,但在具体落地方面,可能后续还要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避免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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