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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护航大数据时代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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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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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历经十余年酝酿论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才获通过的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将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对维护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以及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都将带来深远影响。他认为,这也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网的一次立法实践,必将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解读新法落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里程碑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设8章74条。作为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法律责任义务的法律,其在当前上位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该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堪称立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里程碑。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全球多个国家早有探索,其中不乏予以立法保护的做法,我国对此也已关注多年。经过十余年的论证和酝酿,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得以顺利出台,这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里程碑意义。”李顺德表示,以最受瞩目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为例,表面看是通过大量收集和运用个人信息,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加以分析和运算并投入商业性质利用的过程,其本质是个人信息在被不加约束地滥用之下成为商家牟利工具的极端表现。因此,“大数据杀熟”本质上还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2003年,我国就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牵头,开始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研究工作。随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启了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历史进程。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定下来。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更是专设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进一步凸显法治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在李顺德看来,与国际相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凸显了中国特色和比较优势。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涉及每个公民和具体自然人,也涉及整个国家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范畴,“需要从这个高度认识个人信息的保护,认清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也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客观实际,也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的氛围。”他强调说。
  李顺德认为,广大社会公众要更加自觉地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要求和内容,毕竟,这涉及到大数据算法、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等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此外,作为社会公民,也应该自觉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数字经济相关的保护意识,主动积极自觉地维护遵纪守法秩序,从而与部门监管形成相辅相成、上下一致的全社会守法局面。
  展望新法实施:维护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李顺德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存在看似是民生领域的小事,背后却是对整个市场营商环境的挑战。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合法权益,必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市场营商环境的改善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最为直观的改变,或许是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成果的极大改善。李顺德介绍,在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已经针对数字经济和互联网背景下恶意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了监管。比如多年前就曾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平台加以规范,监管部门也从原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过渡到如今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具体的行政监管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里,也都已明确了具体做法和要求,但正是因为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持,往往会导致执行环节存在困难。
  “现在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为行政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按照新的法律要求完善和加强监督工作。”李顺德表示,只有在有监督和约束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合理合法地善用个人信息,才能造福经济社会。
  “从这个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定会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并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李顺德表示,法律也并非盲目地反对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只是更加明确了法治前提,即要合法地运用,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可以预见,未来对‘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将更加明确地加以界定。同时,取证维权等亦将随着法律适用而水到渠成,从而达到贯彻法律和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目的。”李顺德说。(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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