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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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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4: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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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强(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等)两种情形。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若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重。
  几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
  “嫁娶、入赘”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侧重于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镇的妇女,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入赘婿”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
  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离婚、丧偶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迁出常住户口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照此处理。
  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新出生人口成员资格的认定。新出生的人员,父或母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已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应认定其取得登记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
  “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迁入户籍的原因常是出于利益驱动等原因,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一般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和程序
  认定主体。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之一,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主体较为合适,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作为村民的固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与成员资格认定息息相关。其次,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本集体财产行使管理权。再次,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是农村村民,村民委员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既定成员的意志。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主体。
  认定程序。一是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认定成员资格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二是完善监督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政府等上一级政府机构应对成员资格认定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并履行好监督职责。三是行使司法救济权。为防止村民委员会随意否定成员资格,做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救济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只有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辅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程序,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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