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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等:对我国气候投融资的六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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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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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立华(兴业研究高级分析师)鲁政委(华福证券和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方琦(兴业研究分析师)

  气候变化是目前国际最重要、最紧迫的议题之一,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国际和国内都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并郑重承诺将在2030年左右实现碳排放达峰的目标。为实现该目标,亟需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并提供气候投融资支持。
  一、我国气候投融资稳步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了绿色金融顶层框架、绿色信贷工具、债券工具等一系列的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政策,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的信贷工具、债券工具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根据银保监会对外发布的绿色信贷数据,2018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超过9万亿元。从投放领域来看,根据2017年6月份的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统计表,气候投融资的信贷余额主要投向“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占比42%),“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占比28%)、“新能源”(新能源制造端贷款)(占比近17%)、“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占比近5%)。
  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符合国际绿色债券定义的发行额达到2103亿元人民币(312亿美元),占全球发行总额的18%,是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发行来源。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得出,2018年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气候投融资证券工具规模预计超过1300亿元, 占全部绿色债券的比例约为62%,2018年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主要集中在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领域。
  二、 我国气候投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气候投融资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首先,气候投融资专职管理和协调机构尚未组建,缺乏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统筹管理者,这也阻碍了顶层设计的加速出台。其次,缺乏对气候投融资范畴的明确界定,相关的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国家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指标没有反映到金融体系里,同时气候资金尚未单独核算,除来自国际碳市场的补偿资金可核证与监测外,其他气候资金均未被单独列出,对国外私人部门资金的进入也没有准确测算,难以估量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标准体系与报告核查体系的缺位也将导致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形成。第三,低碳试点与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存在错位,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部分,而已有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与全国低碳试点城市之间却关联较小,并未从试点地区形成广泛可复制的气候投融资支持地方低碳发展的创新经验。
  银行向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融资的动力明显不足。由于气候投融资项目具有正的外部性且并未实现内部化,气候投融资项目普遍存在前期投资规模大、投资收益率不高和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G20的报告就曾指出:“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能比传统能源项目的建设成本更高……建设一栋节能建筑的前期成本高于普通建筑;与火电站相比,建设太阳能或风能电站的前期资本投入与运营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重更高。”与此同时,银行提供绿色融资、气候融资还需要对项目进行额外认证(因此也面临额外的成本和监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向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贷款的动力明显不足。
  在商业银行层面,当前我国银行业人才结构中,熟悉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产品设计运营的专业人才、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人才还非常缺乏,无法对气候投融资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对我国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建议
  一是建立气候投融资统筹管理机制和体系。
  建立气候投融资统筹管理机制和体系是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建议政府在两个方面建设气候投融资统筹管理机制和体系:一是成立气候投融资工作小组,作为我国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者,统筹管理相关建设工作;二是指定牵头部门来统筹推进我国气候投融资体系的建设工作,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可能会涉及到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通过指定牵头部门在全局上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将有利于我国气候投融资的快速、顺利推进。
  二是建立气候投融资支持平台,提供气候投融资信息与能力建设支持。
  积极探索金融科技在气候投融资创新中的运用,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我国气候投融资综合信息平台,一站式发布气候投融资政策、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低碳发展项目库、气候投融资产品、低碳发展政策库,第三方认证和服务资源、企业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市场分析研究等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支持气候投融资相关技术、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在气候投融资方面的人才是十分缺乏的,通过气候投融资综合平台的作用,集合各方最前线的气候投融资信息,有助于气候投融资相关的能力建设。
  三是以低碳标准体系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基础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
  一个统一、权威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是金融机构推动碳达峰和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基础。目前我国在气候投融资方面尚未形成官方的、或市场公认的权威标准,但是在绿色金融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标准体系,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以及近期出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在这其中包括了部分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低碳标准体系,包括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及低碳技术、温室气体管理等相关标准。因此,监管机构可以以低碳标准体系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基础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这将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最坚实的基础,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气候投融资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四是将气候投融资试点与低碳试点及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
  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与低碳城市试点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80多个低碳城市试点,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可以从低碳试点城市中选择,一方面是由于低碳试点城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在发展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是期望通过试点的建设推动地方(城市)实现低碳转型并尽早达峰。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拥有共同的建设目标,两个试点的结合可以在政策制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发挥最大的协同效应。此外,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发展还需要考虑与我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协同。如在已有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内,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嵌入进去,从而形成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试点的协同。
  五是加强气候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
  建立和优化气候信息披露、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是气候投融资发展的重要保障。气候投融资强调融资项目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有所贡献,因此,只有确保融资项目能够真正减少了碳排放或者加强了人类和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并且披露明确、可测量、可核查的碳排放相关信息,才符合气候投融资的要求。监管机构应加快探索建立气候信息跟踪、披露和管理平台,同时加强监管,或是由政府授权第三方机构来提供评估、认证和监管。
  六是制定激励扶持政策。
  首先是财税补贴激励,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
  其次,政府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损失分担机制,若银行气候投融中支持的企业违约,政府将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业务;地方还可研究建立绿色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违约风险进行合理风险分担,以激励投资机构投资绿色债券。
  最后,通过监管创新,激发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内在动力。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重要的方面,也需要考虑为包括气候投融资的绿色金融实施定向降准、降低包括气候投融资在内的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以及考虑让包括气候投融资的绿色债权优先受偿的监管激励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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