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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及中资银行境外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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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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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奎(中国农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彭中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关梅(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落地实施,中资银行国际化的步伐逐渐加快,海外资产规模和业务量快速增长,中资银行在全球银行业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中资银行境外机构面临的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和严峻。对此,应围绕国际金融监管政策演变、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动态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趋势,为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发展提出相应对策,以防范境外机构监管风险,促进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经营。
  国际金融监管五大趋势
   总体来看,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呈现更加注重严格规范、更加注重合规管理、更加注重权益保护、更加注重科技应用等五大趋势,合规在国外银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强化金融机构资本监管是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之一。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来看,强化资本监管主要体现在资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资本数量方面,巴塞尔委员会(BCBS)加强了针对传统单个银行机构安全的资本水平监管,大幅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率。《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满足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监管标准。新加坡金管局规定本地注册银行须满足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本地注册银行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6.5%、8%和10%。阿联酋央行要求受其监管的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资本充足率须达到最低12.375%,2019年底须达到最低13%。资本质量方面,《巴塞尔协议III》提高普通股和未分配利润在核心一级资本中的权重,设立新的最低普通股比率标准,降低非普通股在一级资本工具中的比例,促进普通股和未分配利润在一级资本构成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监管标准日益多元,确立多重约束的监管框架
   为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2017年底公布的《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改革方案,确立了由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上限相互补充与协调配合的多重约束监管框架。除资本充足率监管外,多重约束监管框架从流动性监管、杠杆率监管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三个方面显著提升了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分别用于评估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和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的匹配程度,且上述指标必须大于等于100%。2017年以来,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更加关注银行业的具体经营和风险管理,比如对流动性指标开始实施净稳定现金流比率。2018年,德国规定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为90%,2019年将达到100%,且从2019年起,将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从目前所处的观测期纳入到监管监控范围。迪拜要求流动性覆盖比率(LCR)自2018年1月1日起不低于90%,自2019年1月1日起不低于100%。卢森堡当地监管机构要求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至少为100%,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指标原计划于2018年正式实施。旨在防止银行过度杠杆化的杠杠率监管方面,俄罗斯央行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要求为不低于3%。阿联酋央行目前对银行杠杆率的要求设定为不低于4%,并已于2018年二季度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了调研活动,预计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英国PRA要求机构的存款大于等于500亿英镑,否则需满足3%的最小杠杆率要求。此外,各机构还必须遵守杠杆率报告和披露的要求。从2019年起,英国将杠杆率框架适用于英国的G-SIBs银行和其他主要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方面。俄罗斯要求单一客户(集团)风险敞口限额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25%。阿联酋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公司客户(或集团)的大额风险敞口不得超过银行资本(Capital Base)的25%,对单一银行客户(或集团)的大额风险敞口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30%。
(三)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统一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两个方面迅速推进。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包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逆周期监管以及影子银行监管三个方面。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系统重要性附加是专用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通过实施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吸收损失的能力和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降低其系统性风险。2017年11月21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最新发布的3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各国通过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提高总体损失吸收能力,实施集团层面的清算处置计划和测试,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汇总、风险架构及内控方面提出更高监管期望等四个方面加强监管。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和提高监管标准,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阿联酋央行要求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须达到最低12.75%~13.5%,2019年底须达到最低13.5%~14.5%。逆周期监管方面,逆周期附加是专用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另一个工具。在经济过热时,对银行业实施最高2.5%的逆周期资本附加,反之则降低甚至取消这一资本附加,以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时间维度而产生的亲周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此,巴塞尔委员会(BCBS)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德国实现逆周期性资本缓冲,2018年为1.875%,2019年将达到2.5%。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建议监管机构逐渐转变监管思路,在银行资本框架、贷款损失备付金、杠杆和估值等领域减少顺周期性的风险累积效应,防范风险的顺周期累积和跨部门、跨市场传染。影子银行监管方面,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旨在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和应对影子银行潜在风险的一系列建议:一方面,加强数据监测,抑制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累积;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框架,引导影子银行转型为稳健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使得影子银行转变为传统银行融资的有益补充。2013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推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工作文件(WS3),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几乎覆盖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沃尔克规则”对影子银行业务以及创新的混业业务也作出较强的监管规定。
(四)强调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次贷危机后,各国不仅加强审慎监管,而且注重行为监管,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重点也放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之上。行为监管方面,澳大利亚采取了“双峰”监管模式,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由中央银行以及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局(APRA)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保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互独立,维护市场诚信。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英国和美国有许多共同之处: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机构的保护职责;都要求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处罚权。
(五)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监管不再局限于其所在地分支机构,而是向其全球总部机构甚至与其具有较高关联性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对手方延伸,这导致金融机构海外业务经营和发展所面对的合规监管压力日益凸显。一是长臂管辖理念不断深化,反洗钱监管力度加大。美国赋予其金融监管机构以“长臂管辖”权力,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受制裁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差异化的处罚措施。近年来,围绕反洗钱“五大支柱”要求,美国加强了监管机构的合规执法力度和监管处罚。新加坡金管局对反洗钱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户必须提供更详尽的信息,银行必须仔细核实。二是非现场监管报表在合规监管中的应用日益普遍。危机后,非现场监管数据逐步成为各国监控合规风险的主要依据。新加坡金融服务管理局在可获得的非现场数据基础上建立商业银行“行为清单”,并将数据的异常变动与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交叉对比,提高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香港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扩大对合规行为的监测视角,除追溯被监管机构的异常数据变动外,其填报人员更迭、结构趋势以及口径规则变化都是被监测的对象。三是金融科技监管工具广泛应用,定制化监管趋势凸显。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利用大数据技术简化数据收集整理过程,减少人工数据输入,提高监管报告准确性,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了监管科技顾问小组。定制化监管方面,监管科技服务公司迅速发展,定制化监管不断推进,监管报表的指标派生、数据定制和灵活预警能力不断优化。
  中资银行境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战略顶层设计,加强对全行合规风险管控的预防性指导
   中资银行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境外业务需立足全球布局,加强战略设计,加大对境内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预防性指导。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战略指导。中资银行总部层面需针对境外机构国际监管制定出台合规管理规划和意见,推动境外机构合规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强化中资银行总部对全球监管趋势的前瞻性研究。同时,加强对国际监管最新政策和最新监管案例的研究,实现信息采集、汇报、研究和分析的快速传输和共享,切实加大对境外机构的预防性指导。二是加强境外机构信息标准的一体化建设。在总部层面,中资银行需加强对境外机构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建立能够全面覆盖各国和地区监管标准并满足自身业务发展实际的集团标准体系,丰富中资银行总部对境外机构的管理内涵。集团标准体系不仅要管人、管事、管业务,还要管数据、管标准、管信息质量,从整体上推动中资银行集团数据信息的流通运转,从而实现对全球各国和地区监管部门的全覆盖和实时响应。
(二)对接国际先进标准,全面提升境外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作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中资银行亟待对接国际先进标准,打造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一是重点强化反洗钱管理。境外机构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全面落实国内外监管要求,加倍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尽可能避免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长臂管辖”。要优化反洗钱系统参数设置,强化贸易融资业务等重点领域的反洗钱检查,注重对制裁名单、强制报告及可疑交易监控力度,切实防范洗钱风险。二是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探索实施将境外机构纳入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集团风险管理的要求导向在境外机构落地,持续完善内部防火墙体系,切实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境外机构要严格落实并表管理监管要求,明确集团会计、资本、风险三大并表管理范围,加强资本管理。三是积极发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示范作用。境外分支机构要在大力宣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地位和品牌的同时,积极满足更高的资本要求,着力提升总体损失吸收能力,配合集团层面开展清算处置计划和测试,努力达到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汇总及风险架构和内控方面的更高监管期望。
(三)加强客户权益保护,持续提升对金融消费者的重视程度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要在客户信息保护和提供公平交易两方面加以着力。一是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管理层面,参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财务隐私,负责组织起草、制定与银行规模大小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程序,明确对受保护信息的详细界定、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信息安全保护程序的执行报告。技术层面,建立完备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访问控制即身份识别和验证、对物理场所的进出限制、对电子化传输和存储客户数据的加密、对数据修改的安全程序和双重控制措施及对相关人员采取职责分离的管理方法。人员层面,加强保密培训,培养合规文化,确保银行及其员工遵守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对客户信息系统的监控应答。二是严格执行公平交易规则。首先要宣导企业文化,境外机构要将“客户至上 始终如一”的经营理念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细节,把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核心企业文化之一。其次要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增强机构的信息披露,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基本银行服务的权利。再次要完善售后保障机制,拓展消费者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与金融机构纠纷的途径,切实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部违规人员。
(四)应用金融科技手段,助力境外机构安全高效运营
   进一步深化金融科技手段的应用,建议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应用金融科技提升管理效率。加快IT系统建设,完善以核心业务系统为主,联接资金交易系统(Summit)、反洗钱管理及KYC系统、金融市场业务交易系统等为辅的系统体系,不断加大系统对境外机构经营管理的保障作用。二是应用金融科技强化安全保障。采用实时、系统嵌入式合规和风险评估工具对客户行为进行监测,分析洗钱等金融犯罪风险,降低案件风险。三是应用金融科技降低运营成本。利用大数据技术简化数据收集和整理过程,减少数据的人工输入,提高监管报告准确性,降低银行合规成本。同时鼓励、培育和资助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利用云技术和云平台等新技术和新手段,为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多样、成本更低的选择。
  结语
   全球范围内重大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审视和认真反思既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和漏洞,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不断改革与完善。始于美国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为减轻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促进金融稳定,美国、英国、欧盟等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相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进行重构。十年间,国际金融监管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反思与重构中呈现出一定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深入分析和仔细研判国际金融监管趋势有利于我们建立和完善经济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防范重大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不仅如此,研究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对中资银行境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中资银行应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顺应国际金融监管的变化趋势,应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可能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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