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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越来越严,八类用地行为已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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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6 09: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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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是确保粮食安全的根基。近年来,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日趋严格。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两部一局”通知)。这些文件,对耕地保护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原来处于政策模糊地带的八类用地行为,已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处理:
  一是虽然经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但没有完成供地即占地动工建设的行为。以前,该类行为一般不视为违法占用土地,只要经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手续采取“后补”的方式处理。但根据现在土地执法政策,未供即用要作为违法认定和处理。
  二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养殖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禽苗孵化、养殖车间、饲料存放以及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冷冻保鲜、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按照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此次“两部一局”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两部一局”通知提到的是“严禁新增”,因此,对此前的设施农用地,还是应按此前的政策管理。
  三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种植设施中的大部分用地不需要破坏耕作层,如温室大棚。需要破坏耕作层地种植业设施,主要是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此次“两部一局”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当然,对此前的设施农用地,还是应按此前的政策管理。
  四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此前,农村道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要求按违法用地处理。
  五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按照原来的规定,养殖设施用地占用耕地是允许的,其用地采取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乡镇政府备案方式管理。此次“两部一局”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六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种植业设施原来是可以占用耕地,只需进行备案就行。此次“两部一局”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是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两部一局”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种植业、挖塘养鱼是法律历来禁止的。按照新的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也在禁止之列。
  需要说明的是,新的规定中,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村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的,都提到“应经批准”,那么,应当如何批准?“两部一局”通知中有原则性的提法: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声明:本文仅为探讨交流,不作为任何政策理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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