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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策略] 实现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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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5: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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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6日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自2016年种子法修订特别是2021年修正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报告同时指出,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种业振兴,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对照种子法的规定,对标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目标,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为:
  ——种质资源鉴定利用相对滞后。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二章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定,还存在重农作物资源、轻林草资源,重保存、轻鉴定,重收集、轻引进等问题,种质资源重复保存、共享利用不足现象较为普遍。林草资源尤其是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落实种子法第12条关于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还需加力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与育种创新需要适配性不强,育种技术仍以常规杂交育种为主,前沿育种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应用短板较为明显。
  ——种子企业小弱散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种业集中度不高影响种子企业科研投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集聚资源能力亟待提升。商业化育种体系仍待完善,育种科研成果向种子企业转移转化的渠道还需不断拓宽,产学研融合发展不畅问题依然存在。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种子法第28条规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还需细化落实,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配套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纠纷调处方式等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对模仿性、修饰性育种限制不够。品种权人维权“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推动解决,司法保护质效特别是审理效率还待提升,各部门各地区协同联动机制还需不断完善。
  ——种子质量监管仍需持续强化。基层种子种苗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手段弱、保障差、专业人员少是检查中各地各部门的普遍反映。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时有发生,还需严格落实种子法第46条、第48条关于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推动解决假劣种子掺杂、优良品种推广应用不够等问题。
  ——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在种业法治保障方面,目前仍有5个省份未出台或修订种子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配套的一些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有些法规、规章、目录、标准还有缺项漏项。
  报告强调,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要依法推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子企业扶优抑劣、种业基地提升、种业市场净化,依法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报告建议,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动良种选育创新攻关、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种子质量监管执法、落实种业扶持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种业法治体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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