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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策略] 李建华 云兵兵:应用伦理究竟如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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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09: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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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1-12 09:47 编辑

李建华,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武汉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兵兵,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研究助理。


伴随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学科目录的调整,应用伦理成为专业硕士授权学科,各级政府部门和各行业部门纷纷成立伦理委员会,应用伦理学再度成为热点。从对学位点的踊跃申报,到应用伦理论坛的纷纷举办,再到各行各业应用伦理(特别是科技伦理、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等)的密集培训,应用伦理的热度可见一斑。学科、学术发展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面对越是热门的东西,我们越需要冷静、清醒的态度,否则,学科、学术会在浮躁的喧嚣中失去其初心与本质。当下,应用伦理的重要性自不待言,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应用伦理究竟如何“用”的问题。回答应用伦理究竟如何“用”这一问题,实质是对应用伦理自身理论的整体性反思,而非仅仅从应用模式的层面对应用伦理的方法论进行思考,因此涉及如下一般性问题:应用伦理的理论基础、应用伦理应用什么、应用于什么、如何应用以及应用效果如何。对此,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应用伦理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的应用对象与应用模式的关系以及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
一、体与用:“用”的本体奠基
体与用是中国哲学中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一组复杂多义的概念。体用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儒家的论著,但明确将体用关系作为哲学体系的核心论题却要推后至魏晋时期,如王弼的“贵无论”、裴 22.jpg 的“崇有论”,对体用关系的主次地位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是较早对体用关系做系统阐释的理论。对体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以及对体用关系的阐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哲学体系中有着特定的内涵,不能一概而论。总体而言,体用范畴具有两个层面的基本涵义。第一,“体用范畴的本义就是指具体事物的物质实体及其作用、功用或用处的关系”。第二,自魏晋玄学以来,经由宋明理学的发展,体用范畴的涵义逐渐偏离其本意,被分别引申为本体和现象,进而体用关系被理解为本体和现象的关系问题。“体用不仅是属于自然观、本体论的范畴,它还被广泛地运用到认识论、人性论、历史观、政治伦理等各个领域,成为一对涵义最丰富、使用最普遍的范畴。”如近代体用关系之辩中关于体用的中西关系、古今关系的讨论及不同的主张,就是对传统体用范畴涵义的引申和泛化使用。体用范畴虽然具有多义性,但对体用的分离关系、本末关系的理解,中国传统哲学却持有一致的主张,即在分离关系上,强调“体用不二”;在本末关系上,强调以体为本、以用为末,如王夫之所言:“道为器之本,器为道之末,此本末一贯之说也。”从体用关系的角度来看,对本体的追问体现了人们对生活世界复杂现象最终根据的彻底反思,而明确这一根据是人们理解生活世界、建构伦理规范并最终达至良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用伦理在建构基本价值原则和面对现实的应用伦理问题之前,应当反思其自身的本体论基础。应用伦理着眼于现实领域内复杂的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仅仅依赖于道德常识或传统的规范伦理理论往往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此需要在既有的规范伦理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伦理问题所涉及的技术、法律、社会传统等现实因素,协调各方的利益,才有可能就现实的应用伦理问题达成充分的伦理共识。如果将达成伦理共识视为应用伦理的根本目标,那么首先需要回答的便是:应用伦理之伦理共识的基础何在?这就是应用伦理之“用”的本体奠基问题。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问题不同于对伦理学基础的追问,“伦理学的基础为何”这一问题,仅仅关注伦理规范的合法性根据,通常可以从人类的基本善和实践理性两方面进行回答。但应用伦理的最终目标并非停留于证成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而在于谋求伦理共识的达成。应用伦理面向复杂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答离不开诸多具体领域的知识,因此需要超越伦理学自身的范围,进入伦理关联的视野之中。“伦理关联是指伦理与其外部因素的关涉和联系,是对伦理现象的一种开放性把握,因此会形成伦理与物理、心理、法理、艺理、事理的关联链,这并非是伦理的‘有意扩张’,而是‘同理律’支配的内构。”基于伦理关联的视角,在考虑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问题时,就需要纳入对生活世界中的物理、心理、法理、艺理、事理等领域内基本规范的考量,这些基本规范与伦理规范共同构成了应用伦理的基础。换言之,从整体和联系的视角来看,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可以被表述为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这里的“事物”涵盖了伦理及其关联的生活世界诸领域。考虑到应用伦理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和跨学科特征,应用伦理的伦理共识只有基于以伦理关联为基础的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同和现实稳定性。主张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应当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显然预设了一种客观主义的伦理学立场,一方面我们认为伦理规范应当有其客观根据,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物理现实及其规律与伦理规范具有内在关联,但这一立场会面临道德主观主义与“休谟问题”的双重挑战,因此需要分别予以回应。道德主观主义主张“道德立场决不是基于理性或事物的本性,而终究只由我们每个人来采纳,因为我们发现我们被拽向这些立场”。换言之,道德规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为道德规范的基础并非基于客观事实或理性认知,相反,其根源是个人的欲求和价值判断。因此,道德主观主义反对权威性的、外部的道德规范对个人行为的要求,将集体性的道德规范视为对个人自由的约束和压制。道德主观主义有漫长的历史渊源,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就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如果将“人”的范围理解为个体,那对这一主张显然可以作一种主观主义的解读。到现代社会,查尔斯·泰勒将个人主义的危险视为现代性的三大隐忧之一,并认为道德主观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内在构成要素。道德主观主义依赖于两个核心论证:一是对道德证明的怀疑,道德主观主义认为“解决事实信念上的分歧、错误,常常有法可循……但是,对道德信念上的分歧,如死刑是否是道德的,却无法照此办理”;二是对“本真性”理想的追求,本真性理想是对个人自主性的追求,强调与自己的内心接触,忠实于自己的独特性。如果我们将本真性理想视为个人最重要的价值,就不应该遵循权威道德的规范,而应该遵从自己内心的感受和欲求,因此应该持有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针对这两个论证,可以分别给出回应和批评。就道德证明的怀疑论证而言,一是现实世界的确存在着广泛的道德分歧,但这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完全缺乏道德共识,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共识,法律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交往也不可能展开。两者的现实性表明,道德共识确实存在,这些道德共识的形成往往诉诸传统价值、基本直觉、现实的生活需求等因素。二是道德信念存在分歧并不能支持道德主观主义所主张的一切道德主张都没有正确与否,因为“即使我们不能证明在某个问题上谁对谁错,我们也不能由此推断在这个问题上的所有看法都是同样正确和合理的”就本真性理想的论证而言,一是这一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每个人都从自身的感受和欲求出发去行动,那么势必会因为价值的冲突而导致一些人无法实现本真性的理想。因此,如果承认本真性理想的重要性,就必须预设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即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这恰恰构成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反对。二是基于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去实现本真性理想,是对本真性理想的曲解。查尔斯·泰勒肯定了本真性理想之于现代人的重要性,但却批评个人主义对本真性理想的一种主观化理解,认为其导致了“个人的自我沉湎和放任”。泰勒通过追问本真性理想得以实现的条件来批评道德主观主义。泰勒认为,人类心灵的起源不是独白式的,而是对话式的,因为“我们总是在与重要的他人想在我们身上承认的那些特性的对话中,或者在斗争中,来定义我们的同一性”。因此,本真性这一强调自我选择的理想“不可能是独立的,因为它要求一个关于重要问题的视野(horizon),这个视野帮助我们定义在哪些方面自我形成是重要的”。这个视野由历史、自然、社会和团结要求等要素构成,如果脱离这个视野,人们就无法知道哪些方面在自我形成中是重要的,如“我可能是唯一的头上恰好有3732根头发的人”,这件事独特却不重要,除非“3732这个数字在某个社会是个神圣的数字”。因此,道德主观主义通过否定客观的道德视野,无法实现其对本真性理想的追求。除道德主观主义之外,还需要回应“休谟问题”的挑战。休谟在《人性论》中讨论道德与理性的关系时说道:“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在伦理学中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这一看法被用以表达事实与价值、描述性与规范性、实然与应然的分野。基于伦理关联的视野,“伦理的单一存在,未必能完成‘自我说明’,必须将其置于关联性存在之中,在‘同理’效应中确证自身”。因此,从伦理关联的视角出发,应当将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作为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而这承认了伦理与物理、心理、法理、艺理、事理的内在关联。其中,伦理与心理、法理、艺理、事理之间的深层关联虽需要进一步阐明,却不违背人们的经验常识和基本直觉。但鉴于“休谟问题”的挑战,要确证伦理与物理的关联,就需要说明如何从物理世界的实然法则过渡到伦理世界的应然规范,即事实与价值如何融通。在逻辑形式的分析中,实然与应然被截然二分,但在日常情境的说理中,实然与应然却总是相互关联和呈现。以生命伦理学中对具身技术与身体伦理的讨论为例,“‘具身’(embodiment)是技术与我们的身体发生关联的一种样式”,其实质是对身体形态在不同层面的重塑。生育技术作为具身技术的一种类型,引发了人们关于生育权和生育责任问题的讨论,如19世纪美国的优生运动。“人们面临如下问题:是否应立法让那些惯犯、疯子或弱智的人节育,以保证人口质量?”最终,人们诉诸尊重自主性的原则,达成了保障人生育权的共识。由此可见,我们并不完全用一种实然的眼光面对世界,正如我们并不仅仅以器官和生物体的眼光看待身体,这才构成了由具身技术到身体伦理的过渡。因此,实然与应然虽不存在逻辑上的蕴含关系,但在价值领域,实然与应然却在人类实践中相互交融与贯通。如陈嘉映所言:“我们努力过上一种‘道德的生活’,不是因为应然世界始终应当压倒实然的世界,而在于‘道德上的应然’是生活中的深层道理,道德性给予生存以深度。”因此,从伦理关联的角度来看,将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视为应用伦理的本体奠基,并不是宣称其对伦理观念和伦理共识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相反,伦理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之间,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相互交织、相互塑造的动态平衡关系。就此而言,在强调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对应用伦理的制约性作用时,也要意识到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历史性维度,在达成伦理共识时也应当意识到其对事物发展的引导作用,以达成不同层次的伦理共识。
二、该与用:“用”的价值引导
应用伦理的本质是对现实生活领域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与评估,并以此为基础推动伦理共识的达成。应用伦理所处理的伦理问题通常是跨学科的现实问题,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才能充分协调不同的观念和利益。因此,应用伦理必须明确自身处理应用伦理问题时所能提供的独特理论资源,以清晰地表明自身的观点和立场。具体而言,“应用伦理学将应用理论伦理学所提供的伦理标准,去评价人们行为的对与错,去评价各种社会制度、政策策略乃至技术手段及其应用方式的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应用伦理的独特视角和核心关切,因此,应用伦理之用的价值引导就自然需要追问:对于具有争议的现实问题的伦理决策,需要满足何种价值原则或伦理原则才能够证明其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这是应用伦理学在价值论层面需要回答的基础性问题。在思考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原则之前,需要首先回应道德相对主义的挑战。道德相对主义主张道德规范因文化的差异而不同,因此想要寻求普遍可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不可能的。应用伦理想要表明自身的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就必须回应道德相对主义的挑战。道德相对主义声称,“道德判断乃是包嵌在特定的文化、历史、概念背景之中,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是相对于这样一些语境而论的,因此,并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真理”。显然,道德相对主义以文化多样性的经验现实为前提,因此道德相对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学的视角。但文化多样性的现实并不构成直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证据,从道德普遍主义或道德客观主义的视角来看,虽然存在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但这并不否定普遍的伦理规范的存在,相反,如果我们可以发现普遍的道德规范,就可以对文化多样性中不同的文化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另一批评来自伯纳德·威廉斯。威廉斯认为,道德规范的非客观性不意味着应当持有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因为“你不可能因为意识到非客观性就在遭遇另一群体时一下子关闭你的伦理反应,你也没理由这么做”。这一批评的实质是,“文化多样性背后不一定存在根本性的、不可化解的道德分歧”,因为持有不同道德观念的群体总是在互相遭遇对方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自己的看法。对作为道德相对主义前提的文化多样性的两个层面的回应,并不完全否认道德相对主义的可能性——事实上,威廉斯支持一种“远距离相对主义”的立场——而只是试图削弱道德相对主义的强度,进而主张我们可能就道德规范达成相当程度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需要在不同文化、不同领域的实践交互中逐步形成和修正。这种实践交互恰恰基于伦理关联中的适应性关联,适应性关联是“互为‘他者’的伦理主体保持原有优秀的伦理元素和创造新的伦理元素的双向适应过程,具体表征为外化于伦理认识、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的社会意识形态在伦理接触区逐渐趋于一致的结果”。因此,在回应道德相对主义、建构应用伦理的基本原则时,一方面要尽可能考虑伦理原则的文化适应性,另一方面要动态地调整、丰富这一原则的具体内涵。应用伦理所处理的问题是现实的伦理问题,而现实问题总是涉及不同现实层面的诸多因素,因此应用伦理问题是复杂的、跨学科和跨领域的。事实上,应用伦理问题往往是那些具有深刻分歧的现实问题,如一些学者所言:“那些引起广泛注意的,且在公众中有深刻歧见的现实道德问题才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用伦理问题往往随着人类实践的深入和实践领域的扩展而不断出现,其自身的特点也表明传统的伦理资源在分析和评估应用伦理问题时的局限,不可能仅仅依赖于某种单一的规范伦理理论就可以对具体、特殊的应用伦理问题给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回答。可以看到,伦理原则事实上与应用伦理问题的特殊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对伦理决策的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评估,所依赖的更多是利益的协调是否充分,而非是否满足单一的伦理规范。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将应用伦理问题的处理视为多方现实利益博弈的结果,就等于消解了应用伦理本身所蕴含的对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因此,我们依然需要思考应用伦理的基本价值原则,以审视伦理决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基于应用伦理问题的现实性和特殊性,在探索应用伦理的基本价值原则时,不能希冀于一劳永逸的价值规范的建构,而是需要在各个应用伦理领域和具体现实问题中制定和修订具体的伦理原则。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价值原则是否足够反映人们最基本的道德直觉,是否满足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对基本价值的追求,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除此之外,应用伦理需要充分利用规范伦理的理论资源,在建构自身的基本原则时,需要考虑其原则是否能够在义务论、契约论、后果主义等基础的规范伦理理论中尽可能地形成“重叠共识”。基于以上讨论,可以初步提出应用伦理的两个基本价值原则:公正原则与利益原则。公正原则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核心,即应用伦理应该致力于提供供所有人平等地参与讨论的基本程序规则与协商平台。但程序正义原则如果是一个完全价值中立的原则,它也就无法满足应用伦理对伦理问题的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评估。事实上,程序正义原则并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原则。“程序共识的原则尊重并鼓励人们在交往对话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坚信在对话中达成的任何一项意见一致都是人们自主决定的结果。”就此而言,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公正原则恰恰建立在对自主性和平等这两大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的肯认之上,也因此能得到广泛的支持。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口的高度流动性,造成了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多元化。社会理性多元或价值多元的社会现实,加大了就实质性正义原则达成共识的难度,而以程序正义作为公正原则的核心,相对而言能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更有利于伦理共识的达成。利益原则是应用伦理的另一基本价值原则,参照以赛亚·伯林对自由的积极与消极面向的区分,我们也可以将利益原则区分为积极利益原则与消极利益原则。结合彼彻姆(T.L.Beauchamp)和查瑞斯(J.F.Chidress)在《生命医学伦理的原则》一书中对善意和不伤害的区分,可以将积极利益原则视为善意原则,将消极利益原则视为不伤害原则。彼彻姆和查瑞斯阐释了两者的具体内涵:我们将非伤害原则和利益原则分为四个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先验的等级顺序,非伤害原则指不应造成恶或伤害,善意原则指应该预防恶或伤害、应该消除恶或伤害、应该做或促进善事。善意原则的这三个要求都需要采取行动来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促进善事;而非伤害原则仅需要有意避免导致伤害的行为。不伤害原则被一些学者视为应用伦理的核心原则,而不伤害原则可以追溯至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的明确阐述,穆勒将其视为自由原则运用的准则:“这两条准则就是: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与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可以说,不伤害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应用伦理的基础性原则,关键在于其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又限制了自由的滥用,进而真正实现人的基本自由。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作为规范伦理最重要的两种理论形态,都将行动的规范作为其理论的核心。义务论主张存在一些基本义务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如作为消极义务的“不伤害他人”以及作为积极义务的“帮助他人”;后果主义则主张按照后果或事态的好坏来决定人们行为的对错。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基本分野在于对行动理由的不同看法:“后果主义者的道德理由全都是中立于行动者的,而义务论者否认这一点,承认至少存在某些相对于行动者的道德理由。”公正原则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程序正义体现了人们对自主性的要求,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性可以被视为一种积极义务;而从后果主义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对自主性的普遍追求,促使我们通过尊重自主性而实现社会整体事态的优化。利益原则中的善意原则与不伤害原则,体现了义务论中对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强调,而同时也符合后果主义促进良好事态的追求。因此,公正原则和利益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在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之间达成了“重叠共识”,但这种共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使得原则在实践中难免展现其潜在的张力,从伦理关联的视野来看,这恰恰要求应用伦理应当努力实现理论应用与现实问题之间的动态平衡,以此保持应用伦理的均衡性和开放性。
三、运与用:“用”的载体支撑
应用伦理的载体支撑旨在讨论应用伦理的应用对象是什么,以及应用对象的特殊性对应用伦理提出的挑战及应对策略。如前所述,应用伦理学关注现实公共领域内人的行为、制度与政策以及科学技术的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现实公共领域内人的行为、制度以及技术也就构成应用伦理的主要应用对象。传统的规范伦理也注重对人的行为的研究,无论是义务论与后果主义对行为道德合理性之标准的争论,抑或是美德伦理对行动者自身美德的强调,都体现了人的行为在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但应用伦理侧重于对公共领域内具体情境下的个人行为的关注,如堕胎、安乐死、同性恋、移民等议题。就具体情境这一限定而言,规范伦理所追求的往往是在理性范围内可以普遍达成一致的道德规则,但并没有将现实的具体情境对道德规范的影响作为其首要关切。就公共领域这一限定而言,可以说,“以往的西方伦理学往往设定道德选择是个人的或私人的选择,但应用伦理学并不侧重于对私人行为的研究,而侧重于对人们公域行为的研究”。两者共同体现出应用伦理在研究人的行为这一问题上所具有的独特问题意识。公共领域内的个人在一定制度框架范围内展开行动,因而个人行为受到制度的允许和约束,对个人行为的关注自然也涉及应用伦理对制度的关注。公共领域内的制度有不同层次的差异,从社会基本制度到现实生活领域内所涉及的诸多制度,应用伦理对制度的关注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对制度的关注实质是对公共领域内不同现实问题的关注,如社会正义、生态环境保护、动物权利等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往往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落实。对公共领域内科学技术及其伦理问题的讨论,则充分体现出应用伦理高度现实性的问题意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打破和重塑了前现代社会的诸多观念,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技术的哲学—伦理反思。如“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育方式、保健、疾病治疗、人体增强、寿命延展、老龄生命质量提升、临终关怀、死亡问题等殊为不同的事项所进行的干预和操纵,使得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不断得到拓展的异质性的‘技术—伦理’类型”。显然,现代科技及其引发的伦理问题,是当代伦理学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伦理问题的跨学科性与复杂性,都要求应用伦理应具有更充分的反思广度和深度。应用伦理载体的独特性对应用伦理的影响体现为对应用伦理主体的影响,即要求应用伦理学人在应用伦理的实践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实践智慧。“作为哲学范畴,‘实践智慧’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phronesis,后者的涵义与实践背景下的明智(intelligence)、完美的判断(soundness of judgment)等相联系。”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幸福作为最高的善,而幸福被理解为“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践活动”。德性分为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在讨论道德德性时,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德性同感情与实践相关,而感情与实践中存在着过度、不及与适度。”而德性作为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实践智慧就是要求人们保持实践和感情上的适度。具体而言,实践智慧的本质是实践推理,而实践推理的核心在于实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联结,因此,实践推理一方面需要考虑目的是否正当,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境分析目的达成的条件。目的的实现与具体的情境相关联,实践推理既需要分析具体情境,也需要思考一般性的原则如何应用于特殊情境。从实践智慧的内在要求看,“一方面,原则的普遍引导意义不能被消解,另一方面,原则本身又需要与不同的条件、背景相融合而获得具体规定”。应用伦理因其对象的复杂性,在现实问题的观念理解上与行动的协调会更为困难,需要充分考虑一般性的伦理原则与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境如何结合,而实践智慧为此提供了内在根据。因此,应用伦理需要满足实践智慧的基本要求,以此更好地作出协调和均衡的伦理判断。应用伦理所面对的应用对象和现实问题的特殊性还影响了应用伦理理论的生成,促使应用伦理追问何种应用模式最适用于对应用伦理问题的处理。从主流观点来看,应用伦理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应用模式或应用方法:第一个模式从自上而下的角度出发,通过强调道德规范和伦理学理论的重要性来进行道德和方法的论证;第二个模式从自下而上的角度出发,通过强调先例案例、道德传统、经验和特定情况的重要性来进行道德和方法的论证;第三个模式拒绝赋予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策略优先权,而是强调一致性和审慎的判断自上而下的应用模式具体表现为一种“工程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应用伦理问题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有助于道德共识的达成。但事实上并不存在一整套被普遍接受的伦理规范,因而对于特定的应用伦理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的分析和评估的伦理视角。显然,自上而下的应用模式忽视了现实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在面对复杂的应用伦理问题时简化了问题,这使得这一模式缺乏实质性的解释力。自下而上的方法考虑到许多现实的伦理问题无法通过直接诉诸道德原则而作出道德判断,转而强调应当基于人们对传统案例的共识来应对这些伦理问题。自下而上的方法具体表现为决疑法。决疑法“通过将新案例与典型的正确和错误行为、相似和可接受的案例、相似和不可接受的案例进行比较来决定新案例。因此,在这种方法中,先例和类比推理是最重要的”。这种方法相对于自上而下的方法,在道德实践中显得更为灵活,但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对传统案例的道德合理性缺乏判断,因此,它可能在案例的类比中缺乏对大众观点的批判性。二是面对诸如科技伦理等新兴领域的问题,自下而上的方法可能缺乏传统的案例资源,这使得类比推理无法展开。总结来说,“没有一个稳定的规范框架,我们既缺乏对判断的控制,也缺乏防止带有偏见或制定不当的社会习俗的方法”,因此,自下而上的方法在处理应用伦理问题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反思平衡的方法用以证成实质性的社会正义原则。反思平衡的方法认为在建构正义原则时,需要在原初状态和正义原则之间来回修正。“通过来回反复,有时改变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撤回我们的判断并使之符合原则,我认为最终我们将找到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合理的条件,又产生了与我们经过适当的修正和调整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相匹配的原则。我将这种状态称为‘反思平衡’。”将反思平衡的方法运用于应用伦理的决策之中,就意味着在作出道德判断时,需要在应用伦理的基本价值原则与现实的伦理问题之间保持来回互动的关系。“反思平衡的目标是匹配、修正和调整经过考虑的判断、对判断的说明以及其他信念,以使它们一致。然后,我们测试产生的行动指南,看看它们是否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如果是这样,我们必须进一步调整行动指南。”因此,在应用伦理的实践活动中,反思平衡应当被理解为一种需要根据新出现的伦理问题而反复修改和重塑伦理共识的一个过程,这适应了应用伦理的应用对象的现实复杂性和变化性,使得道德共识的达成更为灵活。以ChatGPT的问世和迭代为例,其超强的人机自然语言对话能力,促使人们反思人工智能创造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层面的变化及其伦理治理的相关问题。科技创新总是在不断打破既有的理论认知框架,“这一来自现实的挑战表明,随着科技的加速创新,必须引入一种全新的思考框架对其加以审视,更具预见性地探究其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可以说,科技的发展与伦理反思往往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反思平衡的过程。反思平衡作为应用伦理的一种应用模式,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有待探究的问题,如处理应用伦理问题时应当将哪些现实因素纳入其中,反思均衡需要达到怎样的广泛性?但这些质疑恰恰体现了实践领域中的日常说理的内在要求,即在得出实践推理的结论时要铭记必然与或然之分,“本着可错论态度开展说理”。所谓或然性“其实是指‘presumptive(可推定)’。其基本要义在于:在追求‘有观点’‘有主见’的同时,保持必要的克制”。实践领域的推理并不等同于纯粹形式领域的推理,而往往是根据现有条件下的或然性推理,无法保证结论的绝对性。但接受或然性推理与保持可错论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日常说理不是一个好的说理,相反,这种有节制的说理方式,体现了日常说理的持续性和开放性。如斯泰宾所言:“一面小心得出结论,随时准备在新的证据面前加以修改,一面只要是没有理由接受相反的结论,就坚决根据原来的结论行动,二者之间并无矛盾。”因此需要对应用伦理的应用模式进行持续的讨论,这本身也是一个反思均衡的过程。通过对应用伦理应用模式的初步讨论可以看到,应用伦理的应用对象的独特性对应用伦理学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要求,以及应用伦理的载体与应用伦理的理论生成相互交织的紧密联系。应用伦理既依赖于基本的价值原则作为其规范性的依据,又根据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修正自身的原则,体现出应用伦理在实然与应然、事实与规范层面的张力和开放性。“实然和应然在典范那里和合,在典范那里,实然展示了应然。这种更深的和合是通过努力达到的,不经这种努力,实然与应然不是表面上分张,而是真实地分张:实然不副应然。这种分张不是通过解释消除的,而是通过实践中的努力消除的。”就此而言,应用伦理是介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学问,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达到均衡,则依赖于人们的实践智慧与反思平衡的方法,以达到某种典范式的对现实伦理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效与用:“用”的效果评估
应用伦理着眼于对各领域现实伦理问题的处理,就不能免于对其实际效用的考察与评估,借由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才能推动伦理决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以达到防控社会风险、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应用伦理之用的效果评估,旨在追问应用伦理的动机与效果达到了何种程度的一致性,这就是应用伦理的效用论问题。在阐述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的内容之前,首先需要说明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与道德评价之间的区别。人们的日常道德生活离不开道德评价,因为道德评价帮助人们区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现象与非道德现象,以维护日常生活的稳定性。道德评价借助于规范伦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对道德行为、行动者的美德、动机进行评价,因此,道德评价根据规范伦理的不同而着眼于不同的评价对象,对同一道德现象可以形成不同的道德评价。与道德评价不同,应用伦理的评价对象并非着眼于道德行为或行动者的美德与动机,而是从应用伦理学的视角出发,以应用伦理问题的公共决策及其效应为评价对象,考察公共决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伦理要求。应用伦理效果评估的主体通常是不同学科领域内部的伦理委员会,如医学伦理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商业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效果评估旨在对各领域的公共政策及其效应进行伦理评估。在不同的应用伦理领域内部,根据领域内问题的特殊性,存在着不同的应用伦理规范,如在科学伦理中,雷斯尼克(David B.Resnik)提出了12种科学伦理的行为规范,包括诚实、谨慎、公开性、自由、信誉、教育、社会责任、合法性、机会、相互尊重、效率与尊重主体。在生物医学领域,受大数据技术的影响,生物医学技术的范式发生着深刻变革,其突出表现是移动医疗、精准医学和个体化医学的出现和发展。以美国梅奥诊所的“梅奥健康计划”为例,“梅奥健康计划”在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医疗检查、住院等传统医疗服务之外,还基于大数据技术,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等服务。通过在患者体内嵌入生物传感器,“诊所能了解它的客户的基因图谱并将客户的基因状况与上百万个类似的患者和正常人相比较,从而预防和防止疾病的发生”。“梅奥健康计划”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和“尊重个体差异的价值”,但如果将以医疗大数据为基础的“梅奥健康计划”视为一项可以普遍推行的公共医疗政策,则需要对其进行更为整体性的效果评估,至少涉及如下问题:“如何缩小‘数字鸿沟’、如何防范数据失信或数据失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以及如何从‘多’和‘杂’中挖掘‘好’?”显然,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不局限于公共政策是否满足一定的伦理规范,而是对应用伦理决策的一个整体性的分析和考察。因此,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政策施行前对伦理共识与伦理决策合理性的评估;二是公共政策施行后对公共效益的评估,即公共利益实现程度的评估。应用伦理决策是一个从分析和评估现实的伦理问题到协调多方的利益与价值观念,最终达成伦理共识、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根据应用伦理自身的特点,在开展效果评估时,应当满足在科技伦理、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相称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避免所采取的手段产生的负面影响与目的相悖;第二,在确保目的可达成的情况下,权衡所使用的手段的适配程度;第三,在可达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权衡不同的手段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应用伦理的实际效果如何,与伦理共识的达成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直接相关。伦理共识的达成应该充分考虑现实的稳定性。对于应用伦理而言,只有对现实的稳定性的关注,才能使得它具有道德合理性。现实的稳定性则建立在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上,但公共利益的证成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论题,证成公共利益也存在不同的进路,基于我们在应用伦理的应用模式所持有的反思平衡的主张,对公共利益的证成也应持有一种基于反思平衡的协商理论的立场。一个缺乏充分考虑和协调多方利益与价值观念的伦理决策,在以公共政策落实到现实层面时,就难免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或与其价值观念相悖,继而也就缺乏现实层面的稳定性,在实践层面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达成伦理共识的过程中,应当将公正原则与反思平衡的原则相结合,以程序正义为平台,充分考虑和尊重来自不同立场的关于特定伦理问题的主张,理解各种诉求背后的理由,在此基础上达成综合考量的伦理共识。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考察经由其伦理共识所形成的公共政策在施行后的公共效益如何。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涉及个人权利、社会成本、生态环境等不同方面。考量公共政策的公共效益时,需要根据不同伦理问题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特定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而对于公共利益特定方面的评估依赖于不同领域的评估工具,这就需要不同学科的参与和共同合作。从应用伦理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的总体性评估应该以应用伦理的基本价值原则之利益原则为依据,结合对公共利益不同方面的评估,从总体上考察公共政策在施行后是否损害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公共价值,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体和社会的福利。“有利益矛盾就需要伦理调节,而调节的目标是实现利益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性和谐。”应当说,在应用伦理的效果评估中,既反映出应用伦理跨学科的属性,也体现了伦理学作为利益均衡之学的本质特征。
编辑:思齐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12期“伦理与道德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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