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入会,结交专家名流,享受贵宾待遇,让事业生活双赢。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郑永祥(浙江省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国家对农村土地实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将林权登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浙江省林业局印发的《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集体林权流转实现登记和抵押融资的途径进行分析,作以下探讨。
一、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一)基本概念
1、林权是指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实施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林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即林地使用权)派生出来。
2、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3、集体林地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家庭承包林地(即责任山)的林地经营权、自留山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林地经营权、以及上述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林地经营权。
(二)集体林权流转中林权之间的关系
林权是指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五个权”是相互联系,相互独立存在。
1、林地所有权按法律规定只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一般包含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依法依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以下称“国家规定”)将林地进行了家庭承包,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使用权一般包含了该林地经营权,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林地经营权流转,或农村集体林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地”)等以其他方式承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或林地经营权人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林地经营权人取得林地经营权一般包含了该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林地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林权流转受让方的林木所有权一般包含了该林木的使用权。
4、林地承包经营人或林地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木使用权流转的,林权流转受让方只能拥有林木的使用权。这一种类型流转比较特殊,如风景区等林权流转,林地流转受让方只承包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还是归林权流转方所有。
二、集体林权流转的不动产登记
集体林权流转经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实现抵押融资、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四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森林法》
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七条规定“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八条规定“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类型
1、林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十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家庭承包中同一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家庭承包林地(即责任山)采用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林地经营权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方式承包第四十一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即责任山),把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流转时间5年以上的,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经营权人按国家规定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获得了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或在林地上造林、栽种经济林等,林地上的林木属林地经营权人所有。按《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十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集体林权流转的其他发证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019年12月,浙江省林业局经省政府同意,出台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林地经营权流转延伸到了所有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流转的,又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如集体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和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可按照《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林地经营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及受让方合法获得林地经营权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抵押融资、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这是对不动产登记的补充和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