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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曹海林: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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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9: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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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4-17 09:18 编辑

曹海林,男,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到2035年,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数字技术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重任又一次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数字技术已经从单一的治理工具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就具体的社会领域建设而言,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内在的实践机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要求在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一经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从不同视角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展开了理论解读,普遍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行动取向和价值取向的统一,是具有社会性的生命有机体,且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利益、政治和目标”等多重意蕴。尽管学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解读尚未达成一致,但综合已有研究可知,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价值、结构和行为三个层面影响人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利益、情感和文化的多重需求,利益联盟只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一部分内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终要基于社会结构形成以行为和价值为综合取向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鉴于此,本文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归纳为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概念的提出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然而,当下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环境、社会风险防控难度的增加、社会原子化、治理碎片化等给社会治理带来较大的挑战,传统的社会治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多重的社会治理需求。对此,数字技术驱动下的治理思维、机制和战略能够有效缓解上述矛盾。随着全球范围内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已然成为很多发达国家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数字技术因其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日渐深入,已经成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唤醒公共精神的重要媒介,并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扮演关键角色,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科技支撑”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的科技支撑也进入关键时期,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一、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理论基础
目前,学界围绕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历程展开了持续性研究,并对数字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相关研究普遍认为,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不仅体现在技术改革层面,而且其对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和治理理念的影响正在逐渐加深。首先,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样态。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逐渐形成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的治理模式,数字技术在赋能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已不再是政府的单一管理工具,而是推动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创新发展的要素,如数字技术为人民政协介入社会治理重塑多重机制、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不仅如此,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数字技术优势也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日益显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权责对等、激励机制、共识机制、共享机制等要素构成。其次,治理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数字技术通过丰富社会治理网络、集成和优化社会治理资源、重建社会治理的共同价值以及促进社会治理制度再生产,推动社会治理格局转型。在新兴技术革命浪潮推动下,互联网+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成为实现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标准化治理和精准化治理的重要手段,并推动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最后,治理理念转型重塑。数字技术不仅从物理形态层面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且对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也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以人为本”治理理念的重塑。例如,信息技术通过对社会全场景式渗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推动社会公共道德模式的重塑。数字技术不仅以外延的方式呈现在社会治理的工具领域,而且以本体内容的方式促进技术与社会治理模式的适应性衔接。面对信息孤岛、信息烟囱、数据壁垒等问题,研究者开始反思技术霸权、技术暴政、信息弱势群体等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所涉及的伦理命题,探讨工具理性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整体而言,数字治理依然没有逃脱技术治理的悖论,公共治理中关于数据正义与数据效率的争议仍是数字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社会治理场域的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在为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技术工具和机制要素的同时,亦增加了治理的风险已有研究为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一些具体方面仍有待深化。其一,已有研究主要从利益层面分析数字技术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推动作用,将数字技术视为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体路径的组成部分,而尚未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有机体展开讨论。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影响不应只停留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等利益共同体建构层面,而要深入到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构建一个具有共同政治利益和价值诉求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层面,使数字技术的参与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重内涵相衔接,即数字技术要全面渗透到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并与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建设形成耦合关系,同时满足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构建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等方面的综合需求。其二,要深入到数字技术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理层面,分析和论证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逻辑,比如数字技术究竟是如何参与和改进社会治理的实际工作及其具体环节和机制的。有鉴于此,本研究以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机理为核心议题,从利益、政治和价值三个层面分析数字技术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具体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回应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何以可能”的重要问题。
二、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机理
当前,数字技术不仅伴随中国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进程逐渐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且对社会治理的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建设产生持续性影响。数字技术之所以能够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关键在于数字技术能够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注入无限生机与活力,不仅是赋能政治共同体建设和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全新引擎、关键保障,而且是赋能价值共同体建设不可或缺的联结纽带。1.数字技术是赋能政治共同体建设的全新引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首要宗旨是维护和遵循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将政治共同体建设视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致力于构建一个有着共同政治利益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是中国科技体制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数字技术对政治共同体建设的首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为政治共同体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满足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和提升社会监督效能的政治共同体建设需求。首先,良性的政治生态是政治体制健康运行的基础条件,数字技术的创新驱动为优化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了必要的科技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好的政治生态是构建良好从政环境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党内政治生态治理与重构,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数字技术依托高效、精准的技术底座,为全面从严治党、优化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了核心技术支撑。在新一轮的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推动下,数字技术参与全面从严治党,成为维护党的政治地位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常态化手段。大数据成为推进党的宣传工作的新引擎,能够利用数据网络传播规律扩大对党和优秀党员的形象宣传,塑造党的崇高形象。其次,数字技术为优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新的路径,为解决党的建设、党群关系以及民生诉求等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撑。数字技术与政治从来都是处于一种相互作用的系统联系之中,数字技术在政治的影响下推动了技术的政治化趋向,同时也使得政治出现了技术化趋向。权力监督是政治生活的必要内容,数字技术为权力监督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基于微观实践,构建“以技术制约权力”的权力监督模式,“实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时监督”。简言之,以数字技术赋能权力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优势,对权力运行留下的数据进行挖掘、汇聚和分析,提升治理效能和社会监督水平。不仅如此,数字技术抓取和处理海量数据资源的能力也使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出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将无处掩藏,可以极大促进党内监督效能提升。2.数字技术是赋能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关键保障要突破中国社会治理现状,构建利益共同体,打造社会治理的利益联盟,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全方位保障。利益共同体的建设目标是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而数字技术融入社会治理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科层制管理体制所形成的条块分割以及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不同需求使得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面临治理主体模糊、治理内容不确定等困境,而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应用和融入发展,不仅有利于满足多元治理主体的多重需求,而且有效推动了社会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机制和治理效能的精准治理。目前,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向政府赋能和社会赋权的动力源泉,作为中介变量承载着联结社会治理主体和对象的作用。具体而言,数字技术在治理效能、治理主体和治理机制等方面赋能和驱动利益共同体建设。首先,数字技术营造的开放信息共享环境为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动力源泉,能够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例如,数字技术搭建的精细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的管理服务平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良性运行带来信息化载体,为利益共同体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大数据等智能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促进协同治理和精细化治理。其次,在数据共享的治理语境下,全场景业务融合需要打破中心化的治理局面,而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则有利于促进党政、社会(区)、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数字技术的主体赋能、主体权力分散与转让等优势有利于提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生命力、竞争力和创造力。一方面,数字技术为政府赋能,有利于提升政府决策、组织和协调能力,推动现代化政府形态的构建;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为社会赋权,能够推动多元利益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沟通互动和合作共赢,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最后,数字技术参与利益共同体建设意味着对坚持整体谋划和统筹管理的治理原则提出了更高的实践要求,即需要进一步打通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健全和优化决策咨询制度、管理运营机制等体制机制,不断促进社会治理收益最大化。可以说,数字技术在助力利益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为实现高质量治理提供制度保障。3.数字技术是赋能价值共同体建设的联结纽带社会治理共同体是行动取向和价值取向的集合体,需要在利益联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共同情感、公共价值等精神纽带作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价值共同体建设面临着公共性缺失、信任缺失和价值认同危机等挑战,在一些情况下弱化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情感和文化方面的联结作用。随着数字技术对社会、经济、政治等全方位的嵌入,数字技术的社会属性使其将重塑价值标准视为一项重要的治理参与任务。数字技术在整合和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差异的过程中,推动公共价值、责任意识和公共道德等公共精神的重塑,为价值共同体建设提供精神支撑。一方面,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技术治理万能的神话,重新评估和平衡社会治理的公共价值与技术自身的工具价值,引导社会治理回归价值轨道。数字技术通过协调多元治理主体利益、激发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社会公共精神培育、社会凝聚力增强以及价值认同的再生产。将具有社会属性的数字技术融入社会治理价值共同体建设,需要重新审视价值理性倡导的“真善美”标准,从“用数字说话的机械化标准”转向吸纳人民群众价值观、思维习惯和文化意识等价值标准,推动社会治理方式从单纯技术导向下的“硬治理”向强调技术对复杂环境适应衔接的“韧治理”转型,以免陷入技术形式主义窠臼。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确立了社会本位的治理理念,在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筑牢合作治理的物质基础和价值基础,更加明确社会治理的最终归宿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数字技术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工具,其在赋能治理的同时,亦在推动传统的“数据驱动”治理理念向“用户需求驱动”转型。在新时期的数字技术发展规划中,“以人为本、服务人民”已经成为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运用数字技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推动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根本驱动力。
三、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路径,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虽然数字技术给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但因其自身发展还有不成熟的地方以及社会快速转型对既有治理体系与治理思维提出新的挑战,使得数字技术在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时也面临不小的压力和考验。1.“数字鸿沟”和“工具困境”等数字治理问题弱化政治共同体建设近年来,数字技术虽已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进行了应用与尝试,但这些数字技术的运用尚局限于少数治理领域,且缺乏大规模数据的深度整合和信息系统的有效集成。在此背景下,数字技术在推动政治共同体建设方面亦面临着“数字鸿沟”和“工具困境”等现实难题。第一,虚拟空间信息流通存在的“数字鸿沟”和“信息茧房”现象阻碍了政治共同体建设。政治共同体的治理目标是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识,而政治信息传播又是建构和优化治理体系的基石和驱动,涵盖了政治与社会、社会内部的政治沟通交流和互动。数字技术在为政治和社会、社会内部的沟通交流提供信息互通渠道的同时,并非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实际地参与或者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渠道表达意愿或者诉求,这使得数字技术造就的“电子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网络声音,导致政治共同体建设面临“数字鸿沟”的阻碍。因此,数字技术在借助政治信息的沟通媒介来构建政治共同体时,需要注重依托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沟通渠道,确保政治共同体实现多元共识的治理目标。此外,“信息茧房”效应也会挤压党的信息传播空间,群众的碎片化认知一旦形成,就会阻碍社会多元认同的形成,从而影响社会治理秩序的稳定。第二,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的考验,数字技术助力政治共同体建设需要破解“塔西佗陷阱”和“工具困境”等难题。在风潮涌动的互联网环境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内容和理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需要在时刻有力回应各种网络文化浪潮冲击的过程中保持自身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主导权。面对网络空间存在的一些抹黑和扭曲中国共产党历史和部分党员英勇事迹的错误言论,净化网络文化空间,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媒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人民群众的正向影响力成为强化政治共同体建设、避免网络舆情陷入“塔西佗陷阱”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外,在信息瞬息万变的数字治理时代,党的宣传工作要摆脱“工具困境”,就需要积极发挥数字技术的传播优势,创新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路线的方式方法。当前,如何以贴近生活、差异化的方式实现党的光辉历史和优秀党员事迹在网络空间的广泛传播和有效接收,是政治共同体建设亟待解决的又一难题。2.“技术赋能”和“技术赋权”双重机制不健全削弱利益共同体建设在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在推进社会治理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在运用数字技术进行社会治理时因自身局限性而引发“数据霸权”的问题,加之公民参与数字治理意识不足、制度化渠道不完善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数字治理效能。只有深入认识数字技术在创新驱动利益共同体建设中的不足,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推动利益共同体建设。第一,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的机制不健全。一是数字技术在赋能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可能引发“数据霸权”问题。这是因为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运作的过程,数字技术权力背后所隐藏的那些由资本力量主导的技术优势使得数字技术在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有可能生成和演化成为“数据霸权”,甚至带来国家与资本、社会与资本关系的变革。虽然数字技术为促进资源整合和集体行动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但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会弱化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最终效果。二是政府内部数字治理协调机制不成熟。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度应用对政府以往的数字治理方式、信息开放共享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虽然数字技术的快速应用推进了信息流通和开放共享,但是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难度依然较大,加之庞大的数据体量增加了数据的管理风险和保护难度,使得数字技术在社会领域的应用遇到不少阻碍。例如,在市域治理层面,数字治理的统筹机制尚待完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相关资金投入等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统筹和协调难度,存在“数据垄断”“数据打架”现象;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数据流通机制,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尚未形成一体协同的管理服务体系,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建设局面仍未打破,分散和孤立的应用系统造成信息孤岛和碎片化应用等问题,不利于公共服务的社会收益最大化。第二,数字技术赋权社会治理的机制不健全,公民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力和制度保障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公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意识淡薄。在信息社会,公民虽然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平台获取越来越多的信息和便捷服务,但其往往是作为“用户”被动地参与数字治理,还没有形成主动利用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一些公民甚至缺乏必要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还不完善,存在无序参与的问题。合理、科学和有效的制度渠道是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制度保障,一旦制度流于形式或滞后,都会降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虽然数字技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便捷的平台通道,但其目前还处于非制度化的参与阶段,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规模和质量都还达不到高效治理的要求。3.数字技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引发价值共同体建设的正当性质疑尽管数字治理已经形成“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但是数字治理的价值内核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当前,数字技术只能分析社会系统中可计算和量化的个体行为,还不能对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展开分析,尤其是涉及民主、公平和正义等深层次的社会价值问题时,仍然需要依赖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主观能动性及其价值理性的作用发挥。第一,数字治理引发公共性流失和正当性质疑的可能。在数字治理实践中仍存在重效率和形式、轻公共性等背离社会公共价值逻辑的问题,使得数字治理出现技术形式主义的问题,并在一些情况下助长官僚主义作风。随着“算法行政”时代的到来,技术理性在治理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出现“机器秩序”替代“人际秩序”的倾向,社会治理中“人类不在场”情境越来越多,人类的主体角色及其价值理性逐渐被机器算法弱化,对算法支配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公共性的流失确有可能。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公共性流失会引发公共行政追求公共性的治理目标异化的治理风险,对构建社会治理价值共同体也会产生冲击。如何在享受数字治理带来的公共行政红利的同时,避免公共性流失成为“算法行政”时代背景下亟待破解的难题。不仅如此,数字技术的公共性危机也可能引发对其正当性的质疑。数字技术被认为是一种“经由设计的规制”,并非秉持价值中立的原则,而是彰显了设计者和使用者的价值目标。政府在依赖数字技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将数字效率的重要性置于数字正义之上,从而使数字治理的效率和正义陷入失衡的窘境。政府、企业和个人对数字技术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政府数字治理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企业数字治理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正义,个人数字治理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民权益。数字技术需要不断调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将不同层面的价值取向统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目标。但是,在数字治理的实践面向中,基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所产生的数字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正义问题,以及个人数据保护失灵所造成的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失衡等矛盾,都会影响和阻碍数字治理公共价值导向的实现,进而在社会层面引发因治理主体过度使用数字技术而侵犯公民权利的舆论争议。因此,数字技术助力价值共同体建设仍需进一步反思数字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第二,数字治理与情感治理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张力。情感治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与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诉求一脉相承,是实现善治的重要手段。关系、情感和道德作为一种“柔性”治理手段,长期在家庭、社区和组织治理中发挥着正向作用,对于构建有温度的社会治理价值共同体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算法时代,情感价值逐渐被技术理性取代的风险倾向加剧,基于技术的精准化治理与基于情感的包容性治理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精准化治理指向“非人格化”,往往将关系、情感等人格化元素排除在外,阻碍情感治理正向功能的发挥。而在中国语境中,情感联结一直都是建立社会信任关系的重要精神纽带,失去情感联结的技术治理将阻碍社会凝聚力的培育和社会认同的提升。
四、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优化策略
数字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技术与治理实践在社会系统情境中不断交织进行的迭代升级过程。为破解数字技术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进程中遭遇的难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具体路径,促进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深度融合。1.坚持“数字技术+政治共同体建设”的常态化、生活化、法治化和生态化第一,坚持“数字技术+政治共同体建设”工作的常态化和生活化。面对数字化浪潮带来的“信息茧房”和“塔西佗陷阱”,需要党建工作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互联网思维推动党建工作创新,不断提升党在数字治理时代的执政能力。针对党的宣传工作存在的“工具困境”,需要转换思路,根据传播受众的差异选择不同的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通过接地气、贴近生活的宣传方式,增强民众对党和国家事业的理解和认同。第二,坚持“数字技术+政治共同体建设”工作的法治化和生态化。为了净化政治信息传播空间和推动党的形象宣传,还需要从法治化和生态化的视角破解“信息茧房”和“塔西佗陷阱”。面对“信息茧房”所造成的碎片化认知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平台的监管和约束,明确企业在信息共享中的权力边界;另一方面,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信息共建共享的原则,以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主体利用算法机制为用户设定符合社会主流文化导向和贴近生活世界的网络环境。面对“塔西佗陷阱”,党和政府的信息监控平台要及时发现和清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价值相背离的低俗文化,并善于借助数字技术予以反击,利用党和政府的数据资源优势扩大对先进文化的宣传和报道,保持党和国家在网络文化空间的主导性话语权,不断优化虚拟文化空间的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网络文化空间秩序。2.完善数字技术创新驱动利益共同体建设的体制机制第一,在赋能政府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数字治理中的权力边界,健全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强化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和网络空间等治理能力。一方面,完善数字技术应用的制度建设,突出政府在数字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共享企业数字技术的力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技术依赖。为规制和监督政府数字技术权力运行,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运用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政府部门规范有序运用新技术手段赋能管理服务。各级政府需依法依规推进技术应用、流程优化和制度创新,消除技术歧视,保障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政府内部、政府之间数据开放和共享水平。构建统一标准体系、推进机制衔接和标准互认都是促进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如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在推进跨域协同治理过程中,从顶层设计、体制机制等层面大力推进统一标准体系建设,加速了信息、资本、人才等资源跨域流通,推动了智慧治理的标准化管理。第二,在赋权社会治理中,构建权责明确、责任共担的数字治理多元主体结构,推动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平等有序参与数字治理。一方面,明确多元主体在合作与参与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尤其要注重发挥数字技术在实现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清晰化方面的优势,推动多元治理主体间资源、功能与责任的协调和重组,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协作。具体而言,要明确政府在数字治理多元主体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依托“中央—地方”“地方—地方”的数字治理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数字资源整合和集体行动方面的引领作用;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结功能,通过培育和增强社会组织参与数字治理的社会力量,使之成为重塑人民群众和政府信任关系的数字纽带,及时双向反馈国家政策精神和社情民意;鼓励人民群众借助信息平台等制度化渠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维护公共权益的治理目标;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将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纳入算法机制平衡市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此,要逐步完善数据产权、数据交易等法律法规,为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利益共同体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比如,为进一步明确数字治理多元主体的权责,可在借鉴欧盟出台的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出台相关数据保护制度,对治理主体运用数字技术的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尤其是要对掌握海量数据的龙头数字技术企业的数据采集和运用行为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监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线上、线下制度化平台建设。比如,优化政策信息数字化发布,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政策文件库;优化政策智能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紧贴群众需求畅通党群、政群互动渠道,灵活开展政民互动,以数字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辅助科学决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3.平衡数字治理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构筑价值共同体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一,重塑数字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性,是应对数字治理公共性流失和正当性质疑的关键途径。一方面,坚持数字治理的公共价值取向,明确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衡量数字技术公共治理的唯一标准是符合公共利益,而不能将治理效率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此外,为避免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造成的公共性流失问题,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确保数字治理的“人类在场”,弥合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与公共价值的差异。另一方面,维护数字技术公共治理的正当性。明确数字技术只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治理目标。因此,政府和企业在借助和依托数字技术进行社会治理时要将正当性注入技术要素,以此维护数字技术应用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例如,政府在使用“健康码”进行防疫时,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等公民权利不被侵害。第二,不断平衡数字治理与情感治理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形成价值共同体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在社会治理的实践面向中,打好德治与自治、法治相结合的“组合拳”对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赖数字技术,而应将人的作用放在首要位置。一要强调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公职人员“在场”的重要性,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主动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二要善于利用情感治理手段来弥补数字治理的局限,具体路径包括重塑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和公共道德、积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教化功能,重视人民群众在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理性,形成数字治理和情感治理“并驾齐驱”的治理局面。
编辑:翊明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3期“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栏目“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专题,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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