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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端牢百姓“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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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时节,稻黍金黄、瓜果飘香,大美中国的“丰收答卷”正书写在田间沃野。
民以食为天。从远古时期的采集狩猎,到农耕文明的兴起,再到现代社会的机械化生产,粮食的获取方式虽历经沧桑,但其作为生命之源的地位从未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推动粮食领域改革不断深化,管理政策更加健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我国用占全球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生产的粮食,养活了全球近20%的人口,14亿多人的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今年10月16日是第44个“世界粮食日”,活动主题为“粮安天下,共建更好生活,共创美好未来。”10月16日所在周是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其主题为“强法治 保供给 护粮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服务“三农”意识,及时修订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多次发布涉农司法政策文件。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打击非法占用农用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促进农村社会治理,支持保障种业振兴,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以涉农司法服务暖民心
粮食生产的主体是农民,让农民在粮食种植中获取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是确保粮食稳定增收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没有人,没有劳动力,粮食安全谈不上。”
地处黄土高原的陕西省志丹县近年来积极发展苹果产业,建成了30万亩山地绿色有机苹果基地。由于产业发展尚处于初期,果农对于产业发展中所需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为此,志丹县人民法院成立了“苹果巡回法庭”,致力于解决苹果产、供、销、储藏、运输等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
近日,“苹果巡回法庭”宣传车走进果园、苹果收购点及辖区村庄,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苹果交易市场等,通过以案说法、现场咨询、普法宣传等形式,就地增强果农和果商们的法律意识。
“像这样的‘苹果巡回法庭’在陕西各苹果产地常态化开展,工作机制基本成熟。根据果商和果农的需要,法庭干警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提前介入,建立前置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敏介绍。
近日,在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的水稻田里,种植户王某等人紧紧握着铁岭县人民法院腰堡人民法庭庭长高波和调解员杨宏伟的手,不住地表示感谢:“高庭长、杨大哥,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没有你们的辛勤付出,我们的赔偿款恐怕到现在也没有结果。”
今年5月初,水稻刚插秧完毕,鲍家岗子村的9户水稻种植户便心急如焚地来到腰堡法庭,情绪激动地说:“我们的水稻毁了,全毁了……”原来,这9户农户在鲍家岗子村种植了四五百亩水稻,而稻田旁是辛某承包的玉米田。前段时间,辛某雇人给玉米喷洒农药时,因春季风大,农药不慎飘洒到稻田内,导致一百余亩稻田受害,部分秧苗枯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纠纷愈演愈烈,最终,双方来到法庭寻求帮助。
高波了解案情后,与调解员杨宏伟第一时间前往稻田现场勘查受损水稻情况,并与玉米承包户辛某及农药喷洒人马某进行沟通。然而,双方对农药致害的原因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高波提出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药物致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约定秋后根据减产数量进行折价赔偿。同时,他还提醒双方要及时对受损稻田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最终,经过专家的药理鉴定,确认稻苗枯黄确系农药喷洒所致。
时间转眼到了10月,为避免霜冻影响水稻收割,高波再次来到现场,召集双方就受损稻田的产量评估和损失赔偿进行协商。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口头协议:为避免延误农时,双方同意直接协商时间进行实地测产,并按市场价赔偿减产损失。
为避免农户损失进一步扩大,防止收割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高波邀请铁岭市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当场给付。这场历时5个月的调解工作,在多方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圆满结束。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让亿万农民生活得更美好。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塘南人民法庭因地制宜打造“法护粮仓”工程,聚力护农暖心、护企赋能、护地固本,探索涉粮审判工作新模式,为“粮农、粮企、粮地”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在“中国大蒜之乡”“中国圆葱之乡”“中国辣椒之乡”,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农产品交易纠纷法庭,实行涉农产品交易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化诉源治理,根植群众法治意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赋能乡村振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立足区位优势,坚持强基导向,强化数字赋能,依托“道德庭”“共享法庭”和“数字卷宗中心”“送达服务中心”“集中保全中心”,创建“渔家法庭”“旅游法庭”等特色品牌,为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乡村、和谐乡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扎根移民安置区,探索形成“三端”解纷工作法,通过前端预防治理、中端多元解纷、末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东西部协作,与走出大山的群众共谱“山海情”。
如今,处在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的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司法服务,满足“三农”司法需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02
以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强种“芯”
2024年10月10日至12日,2024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平谷举行。10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2024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共议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路径举措,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贡献智慧与力量。
研讨会期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10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种、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多个领域,集中体现了司法理念与裁判规则,对于明晰裁判标准、彰显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全方位加强涉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平谷法院聚焦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多措并举为平谷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在园区建设、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乡村治理、产业发展等方面创新工作,积极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活动,助推打造硬核“农业中国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该案中,恒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其主张陆某恒、张某敏销售侵权种子,要求二人赔偿50万元,依据的是认定陆某恒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在先刑事裁判。但在该刑事裁判中,只有陆某恒是被告人,张某敏是证人,那么该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所有事实是否均能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免证事实呢?
“在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有关案外人的事实,如果未经该案外人质证和辩论,民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据此主张有关该案外人的相关事实成立的,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仍应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该事实是否成立。”该案审判长罗霞谈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了张某敏侵权事实存在。此外,又因在先生效民事判决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告确定“哈育189”与“利合228”为同一品种,故陆某恒通过微信许诺销售、销售“哈育189”玉米种子的行为属于侵害“利合228”的行为。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一审关于陆某恒及张某敏应分别在其销售的侵权种子数量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并无不当,实现了“刑”“行”“民”三者有机衔接。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小小一粒种子,连着“国之大者”。近年来,我国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取得了一批标志性成果和阶段性进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为牢牢端稳老百姓手中的“饭碗”保驾护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形成稳定可靠的专家咨询机制。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联合举办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班,并联合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及调研,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海南法院为“南繁硅谷”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服务,打造国际化高水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以专业化审判服务种业创新。各地法院积极参与种业振兴行动和种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农林行政部门交流合作,推动在各层面形成大保护工作格局,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03
以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守红线
老何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某村的村民,他将名下耕地租给方某堆放工程机械,租期长达5年。合同还没到期,老何就收到了西坞街道自然资源规划所出具的《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立即改正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老何遂通知方某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近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经审查,发现案涉土地为耕地,故在判决中对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判决因占用农耕地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损失承担比例。
判决作出后,老何和方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系违法使用耕地,迅速完成案涉地块腾退。
“案子结了不代表耕地‘非粮化’问题没了,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非法占用耕地现象亟待进一步治理。”该案承办法官许驰秋说。
为从源头上减少辖区新增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实现类案的诉源治理,江口法庭向奉化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司法建议:一方面,对涉案区域及周边地区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进行排摸,加大惩处力度,并对整改后的情况持续跟踪,尤其是对违法现象严重的村落实行重点监督;另一方面,对辖区内的村民加强普法教育,从思想上加强对保护耕地的重视,不将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为确保司法建议落到实处,许驰秋多次就耕地“非粮化”整治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奉化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会同属地政府共同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在涉案土地所在村排查出问题土地25宗,涉及面积101.66亩,其中,耕地面积48.13亩。经过5个月的不懈努力,25宗土地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依托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优势,打造“稻香法庭”,择优选取业务骨干组建“2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专业审判团队,将涉土地类案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提高涉土地类案件的审判专业化,建立“田长+法官”耕地粮食安全共治新模式,全方位守护耕地安全。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要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就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保障农用地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国家粮食安全放在了十分重要的高度,强调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在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土地,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土地的保护和修复。
为保护珍稀黑土地资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联动服务保障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9家单位,推出织密高效执法网络、共建共享优质资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协同推进生态修复等15条措施,以司法执法联动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提出,要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违法犯罪,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加大违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加强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动,明确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抓实涉土地资源纠纷诉源治理、服务保障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
福建法院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协同工作机制,定期与相关单位协同巡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落实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
“仓廪实,天下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努力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贡献司法力量。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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