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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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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13: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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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能不能继承?有纠纷怎么处理?6月2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省委农办、省扶贫办常务副主任许典辉参加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解读广东农村宅基地政策。当天,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解答“广东农村宅基地政策30问”。
  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许典辉在访谈中强调,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农户不能继承,但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通过探索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可以直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答案是不能。许典辉介绍,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在城乡融合的发展背景下,许多农村村民选择进城落户,如何才能有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对此,许典辉表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许典辉指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3月26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问答
  ●问:哪些人能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注:该《通知》自发文之日(2019年12月26日印发)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问: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问: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样解决?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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