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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入,其核心是通过明晰产权,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这是继土地承包、林权改革以来又一次很重要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目前资本开始进入农村,农村的各种资源价值在提升的时候,这一改革尤其重要。但是这种新的形势也带来了新的困难,改革不仅要关注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要关注保护哪些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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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哪个层面上定义集体。
股份化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一环,农村的集体资产不能再是模糊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是要让农民真正拥有所有权,并享有收益权。但是农村的空间布局发生了变化,在哪个层面上定义农村集体对于农民的利益分配有很大影响。
长期以来,农村的自然村落是事实上的农村集体,在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体系中,所谓的“队”就是生产队,也就是自然村,构成了最基本的农村集体,农村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往往是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上。不管是土地承包、集体林权改革,往往都是承认自然村是基本的农村集体。
但是近年来,村庄的边界发生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国家大量的投资都是投入到了行政村,这导致了行政村所有的集体资产在不断增加,比如在潜在价值较高的农村经营性用地,大多是行政村层面上的集体资产。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关系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近年来,村庄的合并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行政村被合并,有些经济发达的村庄甚至吞并了若干个经济不发达的村庄,在合并之前,这些村庄的集体资产多少不同,价值差距很大,在将这些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化,明晰到每户村民的时候,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这些利益诉求不是得到合理解决,就会增加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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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何界定成员身份。
过去村庄集体成员的身份是通过户籍制度界定的,一旦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有了城镇户口,就会失去村庄集体成员的身份,所以许多农村青年在考上大学以后,自然就不是村里的人了,不能再享受村里的福利。农村穷的时候,大家都不会在意集体成员的身份,以跳出农门为荣,但是现在非农业户口已经没有太多的福利,反而是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可以参与分享集体资产。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农民不能因为城镇化而失去其土地承包权。这就表明,不能再用户口来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说户口变了的农民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如果那些不在村子里的人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也就是承认他们的集体成员身份,那么他们是否也享有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他们跟那些仍然在村里的人是一样享有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还是有所区别?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如果承认离开村庄的人仍然享有集体资产,那么是不是所有已经离开村庄的人都要享有农村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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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何合理有序地推动集体资产流转。
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目的在于让农民享受资产的收益,但是资产收益往往是在资产的流动中实现的。一块农村建设用地,如果是藏在深山老林里面,是不能产生收益的,只有有人愿意购买或租赁这块建设用地,才会产生效益。因此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才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因为不流转就不可使其潜在的价值得以实现。
但是在流转过程中也会遇到复杂的问题,比如有些村庄因为特殊的区位优势,其资产的流转性比较高,容易带给农民更多收入,因此农民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会有比较高的积极性,但是也有许多地方的集体资产缺少流动性,很难形成收益,那么可能农民对产权改革的积极性就没有那么高;有些地方的农民比较多地关注集体共有的资产如何通过流动增加收入,有些地方的农民可能更关注如何将已经分配到户的集体资产变现,比如将宅基地卖掉。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将蛋糕做大,而且也涉及到在农村集体内部的利益再分配,需要不同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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