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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明(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我国古代延续了约1300年的科举制度,是平民入仕当官的唯一机会。一旦金榜题名可谓“鲤鱼跃龙门”,改变命运,光宗耀祖。
十年寒窗之苦累自知,无奈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竞争激烈。在清代,科举功名为数少,获取难度大。进士为全国竞争,一般是三年录取一次,每次三百多人;举人为全省竞争,也是三年一次;乡试的解额全国总数为七百人到一千六百余人不等。
考取功名已是难度颇高,能做官更是不易。清代文官不过一两万人,选官任职机会少。进士几乎都可以任官,举人七成以上不得选任。
于是,在拼命奔前程的道路上,有人彻夜苦读,也有人走上了歪门邪道。
清代科举舞弊,方法五花八门
第一,通关节。这是考官与考生通同作弊,考生通过行贿、攀关系等手段获得考官的非法眷顾。如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顺天府乡试中式举人陆其贤,用三千两银向考官行贿,由考官找人代考。咸丰八年(1858年),戊午科顺天乡试考生罗洪绎用五百两银请托考官,通过“递条子”将试卷暗号送给考官,违规作弊中试。这些后来都酿成了科场大案。主考在前往考试省份的路上也有不少通关节的现象,考官在路途停留时,地方官一般都会去拜访,这也为请托创造了机会。
还有冒籍,即跨地域假冒户籍报考,主要是文教发达、竞争力大的区域考生冒籍到文教落后、竞争力小的区域应试,这是由各层次功名数额的分配引起的。跨区域冒籍考试以浙江和江苏士子居多,为提高命中率,他们冒籍到顺天、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区参加童试和乡试。如浙江慈溪人姚廷清的族人在贵州做官,便帮他冒籍贵阳捐了监生,道光元年(1821)他在贵州中举,次年中进士。举额分配要照顾到文化落后的省区,学额还要顾及相对落后的府县,因而一省内的童试也有冒籍别府县的现象,如福建大陆区域的不少童生冒籍台湾府参加童试,清末实业家张謇参加童试也是在江苏省内冒籍的。张謇所在的海门厅人多学额少,他听从老师的安排,改名换姓到如皋参加童试。
此外,还有民籍冒商籍、卫籍、旗籍的情况。商籍是造盐专业户,乡试中另编“卤”字号录取其子弟,命中率高于一般民籍;卫籍是清前期的制度,是继承明代卫所制度的带有军事特征的编制;旗籍是驻防八旗,这些籍属中式率较高。再有就是贱籍冒充良籍。清朝规定,娼妓、演员、依附性人口、官员保镖等为贱籍,不可科考为官。但他们假冒“良民”参加科举,就可进入主流社会。清代最后一位状元刘春霖实际上就是冒良籍入童试的。
代考(即“枪手”)是科场舞弊的常见形式,尤以童试为多。有些“枪手”冒名顶替考生,有的安排“枪手”在场外,传递试题后做好,再传递给场内考生抄袭。还有考生先通关节,再让“枪手”坐在其附近,答完后换卷。当然,“枪手”要有一定的水平,他们有的是考生的老师,有的是有功名有官职的文字高手。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职业化的“枪手”,以代考为生,童试每成功一次可得百来两银。
常见的还有挟带,是将参考文献进行缩写,然后私自带入考场。有的考生在内衣上写满经文小字,国家图书馆如今还藏有一件写满20万字的考生衣服。此外,笔墨纸砚都可以作为夹带工具,有的书坊甚至专门印制微型刻本以供作弊。
清代如何严防科场舞弊?
首先,验明考生身份,以防冒籍、代考等情况出现。考生报名时必须注明姓名、年龄、籍贯,以及曾祖父、祖父、父亲三代人的出身,地方官有责任验明。童试时要有五名考生互相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应试童生还要有两名廪生担保。廪生是资深生员,信誉较好。这两名廪生一名由考生自找,一名由官方委派。顺天乡试对冒籍的防范更严格,本籍族邻、地方官都要出保,除备造籍贯、年貌、三代清册外,拣选、捐纳、就职、议叙等履历也要详细注明验证。
其次,防挟带,入考场前须进行严格检查。康熙五十三年(1714)规定:“凡考试举人入闱,……止带篮筐、小凳、食物、笔砚等项。其余别物,皆截留在外。”雍正朝规定,乡会试举子不准带木柜、木盒入场。乾隆九年(1744),顺天乡试搜出夹带者四十余人,两千多人闻风离场不敢应考。这使当时考场防范更加严密,规定考生皮衣不可带面,毡衣不可带里,鞋底不可过厚,笔管须镂空,蜡台柱须空心通底,考篮须玲珑格,糕点须切开。
再次,严格科场回避和保密制度。清代乡会试回避制度主要是考官的子弟和亲戚不得入该考场,同场考官也不得有血缘、亲缘、裙带关系。乡会试的考官称“帘官”,有内帘官和外帘官之别。负责出题阅卷的官员进入贡院公堂住宿后,以帘子分隔,不许出帘走动,故称“内帘官”,包括主考、同考官及协助官员。居于帘外的称“外帘官”,负责管理考场事务。内外帘官不相往来,有公事只能在内帘门口接洽。
为了不泄露考生信息,乡试和会试的试卷都由外帘的誊录官用红色字体抄录。考生的原卷是黑色字体,叫墨卷,誊录后的红色卷子叫朱卷。内帘判卷官只能读到朱卷,而且是抽签评阅,不能从笔迹判断考生是谁。受贿的誊录官抄录时可能会将试卷文理修改好,甚至将好的卷子与之对调。为防此弊,对读官会检查朱卷和墨卷是否匹配。
最后,设立乡会试复试和磨勘试卷制度(对试卷的复查),这是对乡会试榜后录取工作的检查和再认定。
斩首、流放......清代对科举舞弊严惩
清代对于舞弊、冒名顶替者的处理一直是严厉且严肃的。
清代最著名的两大科场案分别是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顺天、江南乡试案,以及咸丰八年(1858)戊午科顺天乡试案。顺治丁酉顺天乡试副考官李振邺年轻放肆,为受贿和攀附,竟与二十五名考生通关节。经检举审查,李振邺等七名考官立斩,受牵连者达百余人,其中四十人拟斩,后从宽处理,仗责流放。同年,江南乡试舞弊也被告发,顺治亲自主持复试,十四人被取消举人资格,二十名考官处死刑。该科河南、山东、山西乡试舞弊也受到惩处。
咸丰戊午科顺天乡试案较为复杂。主考官柏葰为文渊阁大学士,一品大员。该案是由满洲生员平龄朱墨卷不符引发的。平龄爱演戏,时论认为其“甘为下贱”。但他高中该科乡试第七名,人们怀疑其作弊。经核对,其墨卷中确有多处错误在朱卷中没有出现,显然是经阅卷官员修改。后经磨勘,发现该科五十份试卷都有问题。咸丰皇帝大怒,遂一查到底,又牵出柏葰听受嘱托,让考生罗洪绎通关节中式得逞案。经大臣表决和皇帝首肯,柏葰论罪被杀,这也是隋唐开科举以来因科场案被杀的最高级别官员。此案共有九十一人受处罚,其中五人被斩,三人充军,七人戍边。
清代科场大案主要是乡试,尤其是顺天乡试,主要打击对象是考官,这也是一种整饬官场的体现。虽屡见舞弊现象,但朝廷非常重视科场秩序,各种措施有一定防范作用,运动式的科场案更具有震慑效果,基本维持了科举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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