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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印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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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5: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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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5日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企业和群众(以下简称“评价人”)对农业农村部以下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作出的评价: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二)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三)办事指南情况;
  (四)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情况。
  第三条 法规司负责“好差评”工作的协调推进,牵头建立“好差评”考核指标体系及配套制度,并做好督促总结。
  办公厅负责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考核。
  政务服务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负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并做好“好差评”结果的处理、整改、回访和反馈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好差评”系统的建设、对接以及数据归集和推送工作,并做好相关技术培训。
  第四条 法规司和承办司局应当多渠道开展宣传,提升公众对“好差评”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鼓励和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与评价。
  第五条 相关司局及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严格保护评价人个人信息,不得因评价人提出意见影响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开通“好差评”功能并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评价器、监督电话、意见箱等,方便公众进行线上线下评价。
  第七条 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层级。其中,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
  对差评及投诉的问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司局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有效评价的,应当整改并反馈。   
  第八条 政务服务平台收到差评后,自动生成待办事项推送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应当在收到推送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评价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听取工作人员意见。评价内容不属实的,列为无效评价,并由承办司局填报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于有效差评,承办司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好差评”系统反馈评价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因客观原因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解决的,应当向评价人说明理由并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反馈的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情况报告,法规司应当及时通报各司局,必要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法规司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
  第十一条 “好差评”情况纳入承办司局年度绩效考核和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法规司定期通报各承办司局“好差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满意度高的承办司局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被差评、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应当调整岗位。
  第十三条 法规司及相关承办司局要跟踪、分析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于好评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总结、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对于差评集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限期整改,从源头解决问题。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由法规司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五条 在“好差评”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反复被差评、投诉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刁难评价人的;
  (四)骚扰、打击报复评价人的;
  (五)其他需要查处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法【2020】4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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