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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在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中开展生育期组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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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7: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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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品审办〔2020〕6号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各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单位(人):
  生育期组是基于品种光温反应特性的大豆生态类型划分系统,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开展生育期组鉴定,可以更加准确地预测大豆新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有利于促进广适性大品种培育和新品种推广应用,有利于加强国内外种质资源交换和国际学术交流,有利于科学制定品种布局和引种方案。为促进大豆种业发展,根据中国工程院盖钧镒院士建议,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中开展生育期组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将大豆生育期组鉴定纳入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统一管理,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牵头承担,具体鉴定地点和参加单位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国家大豆品种专委会等相关单位专家研究确定。
  二、实施时间
  2020年,按照自愿原则,由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征集品种,免费为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单位(人)开展生育期组鉴定。2021年起,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正式开展生育期组鉴定,相关内容和要求列入国家大豆品种统一试验实施方案。同时,国家大豆联合体试验和绿色通道试验按要求同步开展生育期组鉴定。
  三、结果应用
  组织开展大豆生育期组鉴定,不改变现行品种试验格局,不增加现行品种评判标准,不影响现行品种审定结果。生育期组是反映大豆光温生态特性内在性状指标,鉴定结果不作为品种审定依据,只是在审定品种公告中增加相关信息,为种子管理部门与育种家提供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一)全国农技中心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组织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国家大豆品种专委会,研究确定承担生育期组鉴定试验地点和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生育期组鉴定技术培训,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二)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大豆生育期组鉴定体系,研究制定并适时发布大豆品种生育期组鉴定技术规范(标准)。2020年10月31日前,将大豆生育期组鉴定试验地点布局规划和技术规范等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农技中心。
  (三)国家大豆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及参试单位(人)要积极配合工作,按国家大豆品种统一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生育期组鉴定用合格种子。国家大豆联合体试验和绿色通道试验牵头单位要按开展生育期组鉴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批准(备案)后实施。
  (四)根据国家品种区域试验相关规定,参照大豆品种抗性鉴定等通行做法,参与生育期组鉴定相关各方签署协议,保证品种信息及鉴定种子不作他用,保护参试单位(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010—59194512
  电子邮箱:qgnjzxpzqsc@agri.gov.cn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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