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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世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市场交易和社会规范等方面,几者共同对政府、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行为产生约束和影响。要使这一套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效力,需要进一步理清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建立针对性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如,在良好法治环境下,高质量的立法能够使法律有效地自我实施。出于保护公众、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或权利的目的,各主体都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诉讼,以法治手段实现个人目标并达到合意的社会效果。同样,运行良好的市场机制,也能够支持企业或个人为追求利润而与其他企业自由交易(如排污权交易),使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总成本降低。上述情况有赖于关键制度的建立,比如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排污权的权属界定、生态环境产品绿色认证等。
总体上我国法治环境、市场经济体系都在不断改进之中,党和政府在推动制度建设和实施上起主导作用。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系统分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法定权威、财政保障和组织体系四种基本工具有效履职尽责。因此,要进一步理顺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通过有效问责强化实施,就需要加强中央领导下的部门统筹协调,从机构设置、程序规范、信息整合、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多方面系统谋划、协同发力,以政府为主导,激发所有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所有主体参与的权利,把提高制度执行力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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