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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助推融资利率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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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4: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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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36%为基准的两域三区的规定,旨在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普惠金融在监管部门强力推动下持续较快增长。截至20196月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为95.65%,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99.20%;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63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27%。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改善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近年来市场贷款利率水平也在稳步下降,我国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由2015年年初的5.35%逐步调降至2019年的4.35%。与此同时,2019年的LPR改革,带动了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下降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充足的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科技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得到了迅速提高,也有助于市场利率总体水平的下降。
  在我国,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以货币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资产融通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提供信贷,进行资金融通。法律同时又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而非信贷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则同样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管,不允许从事除自身业务范围以外的贷款行为。因此,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显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
  尽管如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相对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监管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具有特许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市场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的状况。《规定》的出台,客观上可能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网络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这类机构面对的是高风险的客户和市场,通常推行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商业银行,比较接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大都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规定》的实施将会促进上述机构相应抑制其贷款利率水平,对实体经济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会有较好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民间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进程。
  实践表明,在普惠金融领域,利率并非就是越低越好。较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让利率上限太过接近风险溢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价值的普惠金融服务。当然,民间借贷利率肯定不能过高,企业依赖高成本资金意味着饮鸩止渴,同时过高的利率培养了食利者阶层,从而会削弱实体经济。因此,民间借贷利率需要把握好的是度。在我国通胀水平长期较为平稳,实际利率持续下降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世界银行指出,对本国利率水平采取某种形式的限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践。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太接近风险溢价本身,超出了市场承受能力,有可能带来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趋紧,长尾客户借贷可得性明显降低;贷款机构可能重新分配小额贷款和大型商业信贷的比例关系,导致普惠金融需求难以有效得到满足;信贷供给与供求关系偏紧后,市场实际利率反而有可能趋向抬升;民间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满足后,有可能转向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领域,刺激非法融资大行其道;部分从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机构可能受到挤压,与其之前的高风险业务不匹配,导致其经营风险显露,带来市场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研究表明,信贷供给对资金价格变化具有高度的弹性,利率仍然是影响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关键因素,大幅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施中仍需从实际出发,渐进推进。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仍需要发挥民间借贷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分步进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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