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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两公示,三到场,农村建房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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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0: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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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建房有哪些法律法规?
  1、《刑法》中明确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在耕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4.2020年8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一、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四、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六、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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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房的“两公示” “三到场”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通知》要求,在宅基地的村级审查与乡镇审批两个阶段进行两次公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两公示
  一、村级审查阶段的公示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需要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村级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内容经讨论进行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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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乡镇审批阶段的公示
  农经发〔2019〕6号文规定,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到场
  按照农经发〔2019〕6号文的规定,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简称“三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是指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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