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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依据《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施过程中,根据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状况、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部多次对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由于需要统筹兼顾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差异、不同作业类型特点、各地渔民诉求等,现行休渔制度仍然存在制度有关规定比较复杂、休渔时间节点较多、不同海域和作业方式差别较大,导致交界海域矛盾突出、渔民攀比严重、休渔执法监管困难等问题。 为解决休渔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优化休渔制度,我部在充分调研、综合考虑渔民代表、渔业专家和执法人员等各方意见基础上,本着保护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渔区稳定、执法可操作性、制度科学性等因素,拟订了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现就上述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 2.传真:010-59192965; 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编:100125。 附件: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拖网、张网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二)除拖网、张网之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有关规定 (一)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拟于2021年5月1日12时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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